一 “确定性”与客观性、必然性、普遍性等概念一样,是与知识有关的一种重要性质,因而是认识论必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维特根斯坦在他生命的最后一年半时间中集中研究了这一问题。他写下的有关这方面的思考笔记,死后以《确定性》为名出版。在这本书中,维特根斯坦的思考所直接针对的对象,是摩尔在反驳怀疑论中所提出的一些观点和论证。摩尔这方面的思想可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a.他列举一些所谓“常识”(Common snse)性的命题,如:我有两只手;我是一个人;地球在许多年以前就已经存在;等等,宣称“我确定地在此时知道(know)这些命题”。例如我可以通过先后举起我的左手和右手来表明这一点,而这是无可怀疑的。他认为,如果有谁要否认他知道一命题,只承认他“相信”(believe)这一命题,那是“十分荒唐的”。(G.E.Moore:Proof of an External world,pp145-146.In Moore;philosophical Papers,Allen and Unwin 1963) b.在摩尔看来,一个证明要是能够满足如下三个条件,那就是一个完备而严格的证明。第一,证明的前提必须不同于有待证明的结论;第二,证明的前提必须是我所知道是如此的某种东西(was something which I know to be the case),而非只是我所相信但不确定的东西;或只是虽然事实上是真的,但我并不知道是如此的东西。第三,证明的结论是确实由前提所得出的。(同上书,第146页) c.按照上述证明的标准,摩尔得出的结论是,他所作出的关于常识命题的证明是完备而严格的,“不可能再给出任何关于无论其它什么东西的更好或更严格的证明了。”(同上书,第146页)并且,由于证明了手、我、地球等这类客体的存在,他也从而证明了另一类与常识命题不同的哲学命题,即外部世界的存在。 二 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摩尔的上述证明存在着一些错误。这些错误集中表现在对知识与“常识”命题的理解上。首先,摩尔对“知道”(know)的性质的理解是错误的,因而他误用了“我知道”一语。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是摩尔对这类常识命题及其“确定性”性质,以及它们在语言游戏中的功能,有着本质上的理解错误。下面让我们加以具体说明。 1.知识的性质与“我知道”(I konw) A.维特根斯坦认为,从“我知道某某东西如此”,推不出“某某东西是如此”,因为仅仅给出“我知道”这样一个主观性的保证(assurance)是不够的,这只是保证我不会犯错误。维特根斯坦指出,当人们说“我知道”时,往往忽略了这实际上指的是“我想我知道”(I thought I know)。显然,“我想”只是一种主观的东西。这种状态总是存在犯错误的可能。但我们需要的是客观地确认我对于这某某东西并没有发生错误。(L.Wittgenstein:On Certainty,Oxford,1969.§12—14。以下该书简称为“OC”)因此,当摩尔反驳怀疑主义者的不可能真正认识事物的说法时,“他不能用向他们保证他知道这个或那个[事物]来进行,因为人们无须相信他。”(OC,§520)即使这样的保证是来自一个可信赖的人,也同样是无济于事。因为即使是最值得信赖的人向我们保证他知道事情是如此这般的,也并不足以使我们相信他的确知道。只有他自己才相信他知道。维特根斯坦指出,这就是为什么摩尔保证他知道的说法并不使我们感兴趣的原因。 另外,与上述说法有所不同的是,在《关于心理学哲学的最后著作》中,维特根斯坦区分了关于“我知道”的通常用法与哲学家的用法之不同。他写道:“在可以怀疑之处,我们说‘我知道……’;反之,哲学家说我们知道某件事,是严格地在没有怀疑之处。因此在这里,‘我知道’这一用语作为一个命题的引入,是多余的。”他举例说,“‘我知道……’通常意味着‘我断定……’。没有人说他断定他有两只手。”(L.Wittgenstein:Last Writings on the Philosophy of Psychology.Oxford,1982.§18,§243)这是从通常的“我知道”的用法上反驳摩尔的证明。 B.知识与相信不同,前者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因为由“我知道”直接引发出“你是如何认识的?”维特根斯坦写道,“‘我知道’通常意味着:对于我的命题,我有正确的根据。”(OC,§18)也就是说,“我知”与证明该命题的真实性相联系(OC,§243);我能够向别人指出我是如何知道该命题的,而别人也可能据此来接受或否认它。因此,假如其他人也熟悉这种“语言游戏”(即熟悉该语词或句子的使用),他就会承认我知道这个命题。这与“我相信”某一命题不同。一方面,作为“相信”,我可以不给出根据,而仅仅作为个人的信念。这类信念仅具有主观的确定性;另一方面,假如我给出的一些根据并不比我所做出的断定更肯定,那么我不能说我知道我所相信的。由知识需要“根据”这一特征,维特根斯坦否定了摩尔那些常识命题能够作为“我知”的命题,因为它们不但不需要寻求根据,反倒是为其它命题提供根据的。也就是说,它们是一些根本性的命题,维特根斯坦称它们为“河床”、“底基”等等。换言之,它们就是“生活形式”本身,不属于认识论的范围。指明这类命题的这一根本性质,是维特根斯坦《论确定性》的主旨。关于这一点,我们后面还要详加论述。 C.知识总是具有可怀疑性,因而与确定性相关。维特根斯坦认为,知识的一个特点在于它们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从而是可以怀疑的。一个认识某物的人,具有怀疑的能力。怀疑意味着思想。不可能被怀疑的东西,同样也不可能具有确定性。而没有确定性也就谈不上是知识。知识表现为一些普遍的经验命题,它们具有客观的确定性。这类确定性来源于它们的根据。所以,维特根斯坦写道:“我知=我确定地熟悉它。”(OC,§272) 维特根斯坦认为,诸如:“我知道我身上痛”,“我知道我牙痛”,它们或是无意义的,或只是意味着“我身上痛”,“我牙痛”。因为,“说其他人怀疑我是否痛是有意思的;但不能这样说我自己。”(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121页)也就是说,某人怀疑自己是否有这样的疼痛是没有意思的。既然不可怀疑,也就不属于知识的范畴,因而也就不能使用“我知”这一用语。因为,我是否知道某事依赖于是否有证据支持我。所以,知识的可怀疑性与确定性是与它们的根据性相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