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初,在我国的科技界、哲学界开始出现了“全面的”“信息热潮”。10年之后,科技界的“信息热”持续升温,而哲学界对信息问题的研究却后劲不足,显得有些冷清了。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以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为契机,信息科技创造的“奇迹”及其对社会影响的深广程度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这种情况下,哲学工作者有责任扭转信息哲学研究温度下降的局面,努力把信息哲学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 从狭义的信息哲学走向广义的信息哲学 自40年代末信息论、控制论创立以来,与信息有关的哲学问题成为了许多学者关注的一个焦点,发表了许多论文,出版了一批学术著作(或论文集),提出了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克劳斯的《从哲学看控制论》(1961)、乌尔苏尔的《现代科学中的信息问题》(1975)、C.J.福克斯的《信息和错误信息》(1983)、马克卢普和曼斯菲尔德主编之《信息研究——交叉学科的传言》(1983)、米查姆和汉宁主编之《哲学和技术Ⅱ——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的理论与实践》(1986)、王雨田主编之《控制论、信息论、系统科学与哲学》(1986)等著作都是这方面的重要研究成果。由于这些研究基本上是立足于信息科学与信息技术而进行的哲学研究,我们可姑且称其为狭义的信息哲学。狭义的信息哲学从性质上说乃是科学哲学和技术哲学的一个“分支”或一个组成部分。 20世纪的欧美哲学流派纷呈,但大体而言,似仍可说语言哲学和解释学研究是其主流。于是就有了所谓“语言转向”和“解释转向”二说的提出和流行。这两个“转向”的重要意义和丰硕成果都是有目共睹的。值得注意的是,从信息哲学的角度来看,语言乃是人类交际时最重要的信息载体,语言现象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最根本的信息现象,所以,许多语言哲学和解释学中研究的问题同时也是信息哲学领域中的问题。可是,似乎许多语言哲学家和解释哲学家都未十分明确地意识到自己研究的许多问题实际上也是对信息问题的哲学研究。由此可见,虽然狭义的信息哲学同语言哲学、解释学在形式上是疏离的,可是在对象上、性质上它们却是相通、相合的。明确认识并努力强化这种相通与相合对于哲学的进一步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我们甚至可以说,哲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已经向我们提出了建立一种新的、广义的信息哲学的要求。 马克思说:“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他又说,哲学是“文明的活的灵魂”。[①]信息社会的来临(或即将来临)所带来的深刻而巨大的社会变革,也为建设一种新的、广义的信息哲学提供了外部社会条件和环境。哲学领域之需要和必然随之出现新的变革实在是一件理有固然且势所必至的事情。 广义的信息哲学是适应和反映信息社会需要的哲学,是把狭义的信息哲学同语言哲学、解释学恰当综合又有所创新的哲学。在从狭义的信息哲学走向广义的信息哲学的艰巨路程上,中国学者应当有较大的贡献才对。 现代哲学家提出的六个“三角” 在现代的西方哲学中,曾有六位著名哲学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六个“三角”(即以“三项关系”为根本特征的研究主题)。这是引人注目和发人深思的。 美国哲学家皮尔士是一位死后才声誉鹊起的哲学家,阿佩尔称他为“美国哲学的康德”[②]。在我国,皮尔士主要是因其为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开创者而知名的,但他同时也是指号学(又译为符号学)的现代奠基人之一。主要由于后一方面的原因,他的哲学受到许多分析哲学家的青睐。他是最早提出“指号三角”的哲学家。 在《四种无能的某些后果》中,皮尔士说:“指号本身有三个指称:第一,它对于(to)解释它的某个思想(或“思想—指号”)是指号;第二,它对于(for)在那个思想中它与之等价的某个对象是指号;第三,它在某个方面或在某种性质上是指号,这个方面或性质把它与它的对象联系起来。”[③]皮尔士多次指出,我们在指号研究中遇到的是一种三项关系。 后来,莫里斯系统地发展了皮尔士的思想。在1938年出版的《指号理论的基础》一书中,莫里斯首次提出了语用学(pragmatics,研究指号和解释者的关系)、语义学(semantics,研究指号与它可以应用于其上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和语形学(syntactics,又译为句法学,研究指号之间的形式关系)这三个概念。莫里斯认为这三者共同构成了指号学的整体。莫里斯的指号学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关于语形学、语义学和语用学“三足鼎立”之说不胫而走,被学术界广泛采纳。 在《意谓和意义》一书中,莫里斯把指号过程定义为五项关系,他说:“指号学的基本术语可引进如下:指号过程(semiosis或sign process)被看作是一个五项的关系——v,w,x,y,z——其中v,在某种条件z之下,在w中造成以某种方式x对某种对象y(那时并未作为一种刺激进行活动)作出反应的倾向。在有了这种关系的那些事例中,v就是‘指号’,w是‘解释者’(interpreters),x是‘解释’(interpretants),y是‘意谓’(significations),z是记号在其中出现的‘周围条件’(contexts)。”[④]如果注意到莫里斯的这个“定义”中,v是一种“周围条件”,x是一种“方式”,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出:莫里斯所自称的“五项关系”从“框架”上说仍是一种“三角关系”或“三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