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曼努尔·康德(1724—1804年)的政治哲学处处体现了其思辨哲学的浓重气息。他用一种含蓄、晦涩、抽象语言和方法论证了对现实社会的不满和对人类美好未来的追求。然而,康德又是一位18世纪时期德国市民阶级的代言人,特殊的社会现实所造就的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妥协、卑躬屈膝的庸人气息在康德的政治哲学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他接受和继承了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反对封建专制和特权,主张资产阶级民主,赞扬三权分立,同情法国和美国革命,但是他又反对任何革命,强调改变有缺陷的政治制度只能通过统治者自己的改革,不能通过人民革命来达到。他向往革命的基本原则——自由和平等,却又认为自由只是一种观念和理想,在“此岸世界”中不可能实现,从而把人类的这种美好原望推到了可望而不及的“彼岸世界”,把许多在现实政治生活中难以实现而又热切向往的美好理想,统统转移到抽象的思辨领域。精神吞并存在,梦幻改造现实,在彼岸世界中寻求心灵的慰藉,这就是康德政治哲学的总特点。 一、思辨模式论——康德政治哲学的方法论基础 用思辨的方法表达政治思想,这是康德的一大特色。除了有其产生的客观原因外(正如上文所述),它更重要的是受到康德本人的形而上学方法论的影响。 康德首先从考察人的认识能力出发,对以往的种种哲学进行全面批判。他认为,如果一种哲学在对人的认识能力的可能性界限尚未作细致探讨,就断定理性认识的确实性而否定了感性认识的话,那么这种哲学叫做“独断论哲学”,如莱布尼茨——沃尔夫体系;如果一种哲学在对人的认识能力的可能性限度尚未详加探讨而截然否定理性认识的确定性,并断定只有感性认识可靠的话,那么这种哲学叫“怀疑论”或“经验论”。康德认为,他的哲学与前两者都不同,其目的是对人们的认识能力详加探讨,研究认识的起源与认识的范围和可能性。只有搞清楚认识能力的起源与界限,弄清感性、知性和理性的起源与界限,才能算作真正的哲学,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康德批判了经验论与独断论各自的片面性,通过对人的理性能力的深入探讨,研究知识的起源、范围和界限,以便最终回答其批判哲学所关心的两大问题,即自然必然性的原因和人的自由的原因。他明确指出:“人类理性的立法(哲学)有两大目标,即自然和自由”。〔1〕 由此,康德第一次划分开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他强调理论理性只能运用于感性经验范围内才有客观有效性,才是真理。至于上帝存在、灵魂不死和意志自由三大问题,不存在于感性世界之中。因此,它们不是科学所追求的对象,它们只能存在于“彼岸世界”中,是人的理性能力所不及的。这样,康德又把世界分成两个截然不同的部分:从属于自然律的“现象界”和作为现象界根据的“物自体”,或者叫“此岸世界”和“彼岸世界”。“现象界”是可以认识的,因为人们拥有感性认识的工具——时空和知性认识的工具——范畴。感性提供现象,知性加以整理,以达到“为自然界立法”的目的。“物自体”是不可知的,它是“理性”认识的对象,但作为“理性”本身不具备认识工具,于是只得借助于知性的那些只适用于现象而不适用物自体的认识工具——范畴作为自己的认识工具,用它们来认识“自在之物”,探讨属于“彼岸世界”中的“上帝”、“灵魂”、“意志自由”,这就必然导致“二律背反”。因此,康德认为,在理论理性或纯粹理性的范畴内,“自在之物”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但是,从实践理性看来,也就是说作为道德主体来看,人是有理性的,可以根据理性自身的道德律令向自己发布行动命令,能够意识到“责任”和“应该”,即意识到自己是自由的。从道德方面看自由的人必然对造物主、道德世界的主宰(即上帝)以及来世灵魂等具有坚强的信念。因此,“上帝”、“灵魂”和“意志自由”只是信仰的对象,是实践理性的“公设”。这样,康德在知识里,在人类的认识能力里否定的“自由”、“上帝”和“灵魂”,则在道德方面,在实践方面完全以另一种意识形式——信仰固定下来。这样“现象”和“物自体”一举完成了其批判哲学的两大任务,使得“自然必然性”和“人的自由”得到了“如何可能”的圆满回答。在这里,科学与信仰、道德与宗教、经验与理性、现实与理想、唯物与唯心都被巧妙地结合在一个完整的体系中,共同建构了他的思辨哲学体系。 由上述可见,康德企图折衷和调和一切矛盾的对立。为此目的, 可以把信仰与科学同熔一炉,可以使唯物与唯心协调共存,也可以把今生的理想推到来世来实现,更能把现实中的难圆之梦寄托于虚无缥缈的“彼岸世界”。这就是康德的哲学方法论的特点,也是其建构政治哲学的总方法和总模式。 二、道德法则论——康德政治哲学的理论前提 康德的政治哲学,目的在于把法国具有革命精神的政治学说变为一种适应德国需要的抽象的道德说教,用所谓“纯粹理性”的道德词句来解释启蒙学者的进步概念。因此,康德的道德学说必然是其政治思想的理论前提。 康德道德学说的出发点是当时普遍流行的人性二重性。他认为,人作为一个存在者,既有感性的活动,又有理性的活动。感性的活动必然使人受到外物的支配。因此,在这方面他须服从必然规律。但是,人又是具有理性的,其行动又受意志所支配,而可以摆脱外物的影响,其自身就是主宰自己的力量。因此,人又是意志自由的。他根据理性自身颁布的道德法则对自己的发布行动命令。在康德看来,人的全部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规范都来源于先天的道德律,因此,它们是先验的,至高无上的,应为一切有理性的人所遵循。而意志在决定人的道德行为时,又必须是按一定的规律规定人的行为,即人的一切都是来自对规律的尊重,只有这样,其行为才是符合道德的。鉴于此,道德律作为理性所规定的适用一切有理性者的行为法则就在于它必须具有“应当”的特征,是一种指示意志“应当”如何行动的法则。换句话说,它必须采取“命令”形式,是对意志宣告的一道“命令”。 康德指出,道德法则,对人之示的“命令”是一种“绝对命令”。所谓“绝对命令”就是任何人都普遍具有的一种无条件的、必然的、先验的法则,它不受任何经验、情感、利害关系等条件的限制,是以其自身为根据而成立的。在他看来,人们只有服从“绝对命令”才是道德的,它是道德的最高准则。 从这种道德原则即“绝对命令”出发,康德进一步指出,人们行为的善恶、道德与否,只能从行为动机本身来评价。只有一个人在行为动机不掺杂任何情感上的善恶、趋利避害的因素以及对行为后果的任何考虑,这就是好的、道德的,即所谓“善良意志”。“善良意志”之所以善良就因为它服从“绝对命令”,符合人类先天的道德观念。反之,如果人们把某一善良行为当作达到某种目的手段,这就不是善,而是恶,就不是“善良意志”。由此可见,康德把道德基础从经验的外在对象(物)转移到先验的主体(人)的意志之中,只要一个人的动机善良,不管效果如何,行为都是道德的,这是一种典型的唯动机能。康德认为,“绝对命令”是人们道德行为的最高法则,它具有普遍有效性并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它具体体现为三条先验的道德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