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思故我在”是法国哲学家笛卡儿的一句名言。作为一个哲学命题,它典型地反映了康德以前的旧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康德对旧形而上学的改造,就曾把这一命题作为一个范例进行剖析,从而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两种结论孰是孰非? 我们先看笛卡儿: 笛卡儿的这一命题是根据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出来的。具体表述如下: 大前提:凡判断中作为绝对主体的观念,不能用作说明别的事物的宾词者,就是实体。 小前提:现在我作为一个思维者,是一切可能判断的绝对主体。 结论:所以,我是实体。〔1〕 这个推论犯了形式逻辑中中词歧义(四名词)的错误。即大、小前提中的“绝对主体”有不同的涵义。大前提中的“绝对主体”是我们所下的判断中的主体。而小前提中的“绝对主体”却是下判断的主体,是一切判断的主体。前者是实在的主体,后者是逻辑的主体。实在主体在判断中处于被认识的地位,所以实际上是客体、是对象。比如:“人是有语言会思维的动物”这一判断中,“人”是主词、是主体,并且也不能用作说明其它事物的宾词了。但“人”在事实上却处于被判断的地位,是一个认识的对象,是一个客体。而上述的逻辑主体,才是一个真正的认识者、判断者。即是一个真正的主体,虽然它并不实在。这样上述推论中,就把认识者与被认识者、主体与客体混为一谈了。结论当然不可能真实。 然而在笛卡儿的时代,所有唯理论者与旧形而上学家们发现不了这一错误,也即是说错误不可避免。他们确信,由“我思”能够推出“我在”。“我在”就是一个实体。 在笛卡儿的时代,哲学对于主体意识已经有所自觉。 他们看到了“自我”或“心灵”的统一性。一切判断与思考无不发源于自我,归属于自我。他们给予人类理性以极大赞美,就是基于这种对统一性的理解。然而对于这种统一性的自我,只具备一种理想性而无实在性这一点,他们还不能发现。他们完全不能区别一个思考着的“经验的我”与一个统一性的“纯粹的我”的差别。“经验的我”是一个实在的对象,是一个尚待认识的客体,而“纯粹的我”却是一个理想,一种设定。是真正的主体,却又不实在。这里的差别是极大的,不仅有关存在与否,而且有关主体还是客体的划分。笛卡儿们不可能看到这些。因为人类理性刚刚从中世纪的神学束缚下觉醒过来,人们为之欢呼、为之跳跃尚嫌不足,哪里顾得上冷静地剔除那些非理性(主体)的不纯呢。对于这一点,张世英先生说得好,他们一方面肯定笛卡儿是“近代哲学研究主体学说的始祖”〔2〕, 但同时又认为“他们所了解的‘主体’还在不同程度上带有朴素的性质”〔3〕。所以, 可以说正是对主体学说研究的这种时代性决定了笛卡儿等人的错误。他们不可能发现这一错误。理性的热情驱遣着他们以全部力量去冲垮神学以及所有束缚人性的权威。 到了康德,理性的热情逐渐冷却。哲学界对于旧形而上学的普遍厌倦,驱使康德去重新审视人类的理性。下面我们再看康德: 康德认为,我们所以能由知觉、想象、概念而认识一个对象;杂乱无章的感觉印象所以能够由知觉、想象、概念的综合而形成一个统一对象。完全是由于主体意识中有一种主动的统一性将其综合起来的缘故。对象的统一正来源于构造它们的主体意识的综合统一性。这个主体意识的统一性就叫“纯粹的统觉”〔4〕。 然此“纯粹的统觉”“只是一种先验的功能(形式),它没有任何感性直观的性质,是超时空的。”〔5〕“它本身不能独立存在,只存在于经验意识中”〔6〕,换句话说,“纯粹的统觉”就是“自我”的先天统一功能(形式),就是与“经验的我”相对的“纯粹的我”。这就是康德所理解的主体。至于那存在于感性直观中的“自我”即“经验的自我”,无论是思考着的,还是行动着的,恰是一个被认识的对象,是构成客体的一个部分。这样看来,作为主体的“纯粹的我”就不具备任何实体(存在)的特征。它只作为一种形式、一种功能而发挥作用。 对于康德的这个思想,我们很容易把它理解为是对主体的虚化、消解甚至取消。因为没有任何一点感性特征的所谓纯形式、纯意识不仅难以把握,而且连康德自己也认为这一切的真正根源是:“不可知的。”〔7〕然而康德还有另外一种观点,我们不妨结合起来看。 康德认为主体既然与客体相对,那就应有纯属于自己、绝不与客体相容的规定。那么这些纯属自己的规定,或者说主客体之间的严格界限在哪里呢?康德发现,决定与被决定划出了主体、客体间的界限。主体是决定者,客体是被决定者。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自然立法,也为道德立法,把客体置于自己的完全统辖之下。这哪里是在取消主体,分明是对主体的高度张扬!在此,康德又进一步划分了因果必然的自然界与意志自律的自由界。主体要想自由立法,必然是完全脱开因果必然的经验世界而进入自由的超验境界。如此方能不受因果必然律的牵制,实现意志自律。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康德对于主体(纯粹统觉)“没有任何感性直观性质”的“超时空”规定了。也可以理解它(主体)不作为“实体”,不作为感性存在,而发挥统一功能的奥秘了。至于“经验的我”,存在于感性直观中,接受着时、空因素的制约,它不仅不自由,而且完全受制于因果必然律。因此,它(经验的我)只能作为客体而存在,绝非主体。 根据以上对主体的理解与规定来看“我思故我在”,则其中的“我思”只可能有两种含义:一种是“纯粹的我思”,另一种是“经验的我思”。“纯粹的我思”如前所述,仅仅是一种整体的统一功能,“只作为一种形式,存在于经验意识之中”〔8〕,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根本就无法去证明什么。“经验的我思”是有的,但它要纳入感性直观并通过感性直观意识到自己的思维。而这种意识,与其它经验材料一样,在未经知性综合之前,杂乱无章、变动不居。〔9〕而一经知性综合, 所形成的恰恰是对对象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