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类社会终极式的愿景,公正(justice)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价值理念,罗尔斯从伦理学角度出发,甚至把理想意义上的公正即正义与真理相提并论,认为“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与正义是决不妥协的。”①公正这一基本价值理念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意义尤其特殊。如果说在20世纪末实现总体小康之前,我国主要解决了如何发展起来的问题,那么进入21世纪,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我国就要重点解决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即如何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例如,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共有约125万人次网民参与了人民网联合人民日报进行的网络调查,结果显示,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中排名前五位的分别为社会保障、反腐倡廉、收入分配、住房保障和医疗改革,都是公平正义方面的基本话题;而且自2002年以来连续12年的调查结果中,公平正义话题一直独占鳌头。这说明老百姓期盼分好蛋糕、实现发展成果公平共享的愿望异常强烈。 可见,对于社会急遽转型、公平正义局面远未形成的当代中国而言,从理论上解读社会公正的理论内涵及其现实意蕴,回应民众、政党对社会公正的强烈吁求,是当代中国学者的历史责任,更是实现学者学术理想的重要切入点。2012年出版的吴忠民教授《社会公正论》(第二版)(以下简称吴著),就是从社会学角度探讨公正问题的重要著作。该书在2004年第一版的基础上删改5万字,新增26万字内容,是作者最近15年间社会公正研究成果的一次集中展现。该书在对社会公正议题存在的合法性进行全面论证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社会公正这一现代社会基本价值取向的独特内涵;然后以此为依据,在中层层面展开了对社会公正理论具体内容的分析,构建了一个更加系统和有说服力的社会公正论。 一、社会公正议题合法性的论证 理性的学术探究兴盛伊始,公正就成为人们最为偏爱、讨论最多的学术议题之一,并且被赋予了神圣的使命。在西方,首先提出公正议题的柏拉图就认为,公正要求“一个国家的目标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②在中国,《礼记》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并且畅想了大同社会的基本图景;古代中国延续数千年之久的“义利”之辩更是公正问题的直接体现。20世纪以来,学术界对公正问题的研究激情在1971年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出版后达到了颠峰。但稍加辨析即可发现,西方的正义论更多地是从政治哲学、伦理学角度对“应然”的正义境况进行逻辑的科学论述,具有很强的“乌托邦”的性质。譬如,罗尔斯就自认自己的正义研究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探讨范围仅限于一种“法律被严格服从的状况”,限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③至于正义如何在具体社会形态中得以实现,尤其是经济社会快速转型的后发型国家如何逐步走向正义,则需要社会学等综合性社会科学作更具特色的详尽解析。从这一角度来讲,吴著在总结升华现有西方正义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传统的公正文化、马克思主义社会公正思想以及加速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从社会学角度系统地阐析和发展社会公正论,既是对人类美好愿景的承继发展,也是自柏拉图以来学术界对社会基本价值理念的不懈追索在当代中国的学术表达,更是对当代中国如何逐步达到公正状态的一种社会学阐述。 探讨社会公正问题首先须进行元研究,解决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元问题,即社会公正是什么的问题。千百年来,社会公正研究的理论困境之一就是人人都讲公正,但是对于何为公正,却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于是如下一幕便可能会经常出现,即在激烈的学术争鸣之后,辩者才发现实际上各方是在不同逻辑层面对具有不同内涵和外延的公正问题进行着错位式的讨论。譬如,在历史上,对于公正的概念,就曾出现了“人类所有的善皆属之”的定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公正集德性之大成。”④阿奎那认为:“无论就一个人对他自己或就人们之间的关系而言,任何有益的行动和善行都涉及到作为正义的目标的公共幸福。按照这个意义来说,只要正义能够导使人们致力于公共幸福,一切德行都可以归入正义的范围。”⑤于是,这种公正问题的讨论实际上就成为人类本性的善恶之争的起点,公正的外延被无限扩大,成为包涵公平、平等、正义等在内的宏大概念,但具体内涵却变得模糊不清。可见,社会公正的内涵与外延能否确立,是决定该议题能否独立存在、延续和展开的关键所在。 首先要确定公正议题有独立性,即可独立存在。在英语语境中,公正和正义是同一个词,但在汉语语境中却是两个词;另外,公正与公平、平等的词义也相近,这些都需要进行严格区分。在结合既往理论进行分析后,吴著指出,作为伦理学的研究范畴,正义属于“应然”、“纯粹”的最高价值观层面;而公正则是社会学的研究范畴,是“应然”和“实然”的结合体;正义具有某种跨时代的、相对恒定的特征,而公正的具体内容则会随着时代条件的变化而改变;正义只是少数人才能够做到,而公正则是多数人都能够遵循。吴著进一步指出,与公平相比,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但公平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强调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与平等相比,公正不存在“过度”的可能性,而平等则有这种可能性,所以合理的平等才具有公正的性质。一言以归之,公平、平等皆应以公正为归属,应依归于公正。⑥实际上,社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公正与公平、平等的关系有过很多精彩论述⑦,但将正义、公平、平等与公正四者放在一起进行一目了然的区分,却较少见,这种词意区分也为吴著讨论的社会公正议题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与独立性相对立而存在的就是联系性。在确定社会公正议题的独立性之后,需要进一步确定公正与其他相关价值理念的联系性。罗尔斯以为,基本的社会善就是一个理性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善都想要的善,这些基本的社会善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⑧,作为合理性的善的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代社会存在着除正义之外的其他一些基本价值理念,如自由、平等、合作等。社会公正要独立存在,就要确定其与这些基本价值理念的相互关系。吴著辩证地指出,一方面,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公正与自由、平等、合作等处于并列地位;通过认识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在中国的发展变迁,可以更好地了解社会公正本身,为此吴著对新中国的自由和平等状况进行了仔细的考察。另一方面,其他社会基本价值理念也支持了社会公正的基本地位。吴著尤其强调自由、平等的作用,认为这两者是社会公正最为重要的理念依据,现实中这是由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和市场经济的实际状况予以推动的。对自由和平等这两个重要问题特别是两者相互间的关系如果说不清楚,对社会公正的理解就易出现偏差,甚至会直接影响到对基本制度的设计。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