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1950年代初期西南地区的土地改革是由大户加征、减租退押和分配土地三部分组成,在时间上,1950年年初进行了“大户加征”——采用阶级累进税制征收1949年的农业税,成分越高,征税的税率越高。在这个过程中,农村阶级被清晰地划分出来,地主经济也因高额税收受到严重打击。关于这个过程,笔者有专文论述。① 按理说,1950年秋收之后,西南地区的土地分配理应进行。可能是由于西南地区的战争尚未结束,中共中央指示西南区土改推迟至1951年秋收之后进行,同时指示西南局进行减租退押运动。②西南局的减租退押大体从1950年秋收之后进行,至1951年夏种前结束。这一运动以打击地主经济为目的,邓小平称此为“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西南地区的淮南战役”。③这样一来,土地改革便被划分为三个不同阶段:大户加征、减租退押与分配土地。 减租退押既可以看作是土改的一部分,又可以视为一个单独的运动。与其他地区比较,如果我们将划分阶级成分、清算胜利果实与分配土地当作土地改革的三个阶段,那么,大户加征与减租退押可以视为前两个阶段。只不过,依照我们在另一篇论文中的叙述,“大户加征”运动中的划分大户,是为了更好、更多地加征公粮;④那么,清算胜利果实,在“退租减押”运动中是否有别样的含义? 中共西南局认为,封建地主阶级剥削民众的方法有二:一为重租,二为重押;因此,减租退押就成为打击封建地主经济的有效措施,亦成为土地改革的必要准备。⑤这一高度意识形态化的陈述,其实大可质疑:完全可以通过一次性没收土地而被彻底消灭的地主阶级,为什么要在此前设置一个甚至两个“打击”的中间过程? 所谓重租,可能是指超过佃农承受能力的租额,亦或指新政权认定的佃农难以接受的租额。关于轻重之争暂不讨论。从1950年开始,江津的佃农已经不向地主交租,即使有交租者,也不过是通过大户加征转为政府的税收,因此,减租的意义何在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所谓押金,一般指的是佃农向业主交纳的“土地租赁信用保证金”。早在1938年,经济学者陈太先指出,在成都平原,每亩押金大约为田租的60%—70%,且押金近年有上涨的趋势。⑥李德英将此称为“常押”。陈太先称:“业主如以为佃户忠诚可靠,自己又不要拿押租作用,押租尽可以少取,是为‘轻押重租’。”反之则“重押轻租”。(第32508、32542页)李德英讲得更为详细:如果押金数额超过年纳租额一倍乃至数倍,佃农地租负担减轻,构成“重押轻租”。⑦问题在于,如果押金继续增加,以致接近地价的大部分或绝大部分,我们还能将此称为“土地租赁的信用保证金”吗?如果不是,那么,地主所退究竟是什么? 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此前研究者均未有涉及。在研究者着力较多的东南地区,土地改革在1950年秋收后展开,在次年春天结束。土地改革的三个过程被浓缩在短短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其过程与细节很难为研究者看清楚。此外,这一地区存留的土改档案,主要是各级土改工作总结报告,格式大体一致,内容千篇一律。江津却不同,土地改革的三个过程,被拉长为三个相对较长的时段,构成三个相对独立的运动。每一个运动都留下一批相对丰富的土改档案,辅有一批内容详实的中共江津县委及所辖各区委员会记录,这有助于我们从细部观察土地改革的过程,并重新讨论土地改革的性质。 二、江津县的地权结构 有关传统时代重庆地区的土地制度,目前未见有分量的研究。陈太先、李德英、刘克祥等对成都平原的研究细致入微,极具功力,可以作为我们讨论江津县相关问题的参照。此外,鉴于本文第一作者对于东南地区地权问题曾经有过的研究,因此,将东南地区地权与西南地区地权的讨论相互结合,是本文采取的研究策略。 (一)押金制度与地权分化 在有关研究中,曹树基等发现传统时代东南地区的地权结构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众所周知,江南地区土地的所有权大多被分为“田底”与“田面”,构成所谓“一田二主”,即一块土地被分解两个不同的“部分产权”。然而,由于来源不同,“田面田”的性质亦有不同,既有欠租即可撤佃的“相对的田面田”,也有即便欠租也不可撤佃的“公认的田面田”。“相对的田面田”之所有者交纳较高的地租,“公认的田面田”之所有者交纳较低的地租,因此,“公认的田面田”存在转租他人收取小租的可能。⑧ 其二,在浙南山区,虽然当地并无“田底”、“田面”或“田骨”、“田皮”之称谓,却有“田底”与“田面”分化之事实。这是因为浙南山区存在大量“活卖”,即业主将田地出售给买主,保留以原价赎回的权利。在我们看来,业主出卖的是“田面”,保留的是“田底”。据此判断,浙南山区“活卖”的性质实为典卖。这说明只要存在土地的信贷市场,就一定存在“田底”与“田面”之分化。⑨这一状况,在福建地区也同样存在。⑩ 在成都平原,既不存在江南的“田底”与“田面”,也不存在浙南以及福建的“活卖”与“绝卖”。然而,不存在这些名词,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同样的制度。如果佃农所交押金增加并接近“地价”,在成都平原就成为“大押佃”或“大佃”;在川东地区则称为“干押租”,即“佃户一次出金若干给地主,地主仰此资本生息不另取地租,资本到佃户不种时仍退还”。(第32524页)很显然,“大押佃”的性质不再是“土地租赁的信用保证金”,而是“田面”价了。陈太先还说:“大佃直是一种变相的典当,所谓押租便是按市场利率计算的典当本金。”(第32517页)将其性质说得清清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