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面临许多问题。但就当下而言,笔者认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既不在于对“现代大学制度”作出种种理论阐明,也不在于就“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本身提出种种实践主张,而在于满足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具备的三个前提性条件——服务型的政府、有脊梁的大学和“有力量的”联盟。笔者将在下文中分别做阐述。 服务型的政府 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赋予了政府(含政府部门,下同)和政府官员太多、太大的权力。在许多方面,政府部门握有实际上几乎不受限制且缺少监督的权力,教育领域尤甚。就高等教育而言,政府利用现行体制赋予的巨大权力对大学强力控制,这已成为当今中国高等教育见怪不怪的日常现象。 之所以说“怪”,是因为尽管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高等学校要“依法自主办学”,但大学在实际办学过程中却屡屡受到政府部门的制约。政府利用任免校长、区分等级及分配资源这三项关键性权力,常常把高等教育的设计者、指导者、管理者、监督者、调控者及评价者等多种角色集于一身,对大学进行全方位、全过程、高密度的控制,导致学校无法成为真正的办学主体。政府对大学的控制,已非一般意义上的“强力”所可指称,而是达到了“超强”的程度①。之所以这么说,原因就在于政府对大学的控制往往很少考虑遵循大学发展的基本规律,很少敬畏大学所担负的探究真理、创造知识、培育人才、引领社会的神圣使命,很少介意大学校长与大学教师的人格尊严。而且,尤其让高等教育界困惑不解的是,自《高等教育法》颁布以来,政府对于大学的控制不仅丝毫不见减弱,反而呈愈加强化之势,以至于近年来被视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之进展的一些所谓成果几乎不值一提,且让人很难预期究竟何时能有突破性进展。 这就不能不提到《高等教育法》自身的一个重大缺陷。以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基本问题之一的大学自主办学为例,《高等教育法》虽然明文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一条),但却只字未提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即是说,从法律角度讲,政府并无支持大学自主办学的责任和义务! 之所以说“怪”,还因为一些政府部门为了牢牢控制大学,常常千方百计地把许多重要资源集聚到自己名下,迫使大学去争取;处心积虑地设计出许多计划、工程、项目及奖项,迫使大学去竞争;并挖空心思地琢磨出许多程序、规则及办法,迫使大学去遵循。其结果,不仅导致大学终日疲于应付,也使政府自身忙累不堪。但即便如此,政府官员依然乐此不疲。这显然就要与“不怪”联系在一起了。 之所以说“不怪”,是因为在政府部门控制大学的背后,往往都可见某些政府官员的“利益”二字作祟!在笔者看来,就当下中国而言,没有几个政府官员不懂得大学只有实行自主办学、学术自由、教授治学、学生自治,才会充满生机与活力,才会富于激情与想象,才会不断创新与超越。许多政府官员明明懂得这个道理,却依然“不辞辛劳”地对大学进行超强控制,其真实动机常常同“寻租”纠缠在一起。这些年来,一种路人皆知的普遍现象是:围绕着各种各样的计划、工程、项目及奖项的申报、检查、评估及验收,某些政府官员与大学之间发生过并仍在发生着许多的利益交换、权钱交易,政府官员通过这种利益交换、权钱交易,获得了并仍在获取着各种各样的“好处”。当然,受种种因素制约,我们也许永远都不可能通过有效的大规模实证调查具体弄清这些政府官员从这种利益交换、权钱交易中究竟获得了多少“好处”。然而,只要实事求是,相信谁都无法否认,一些政府官员已在相当程度上成了一种“利益群体”、“寻租群体”。② 部分政府官员本来应当是为大学履行培育人才、探索真理、创造知识、服务社会之神圣使命提供服务的,现在却自觉地不自觉地成了动辄对大学颐指气使的“老爷”,某些政府官员成了敢于且精于对大学设租、寻租的“债主”。与之相应,一些大学则自觉地不自觉地成了对政府官员百般迎奉的“奴婢”,成了不时向政府官员交租、纳贡的“债户”。在这样一种政府与大学的关系状况中,所谓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云云,根本无从谈起。 因此,要进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政府职能就必须实现根本转变,即从“权力型的政府”转变为“服务型的政府”。压缩政府官员利用权力进行谋利之空间的关键在于: 第一,取消政府仍在掌控的那些不宜由政府掌控的权力。譬如,校长任免权。大学校长不宜由政府指派,而应由教授选举产生。道理简单而明了:选举产生的校长更容易得到教师的信任,更容易对学校产生归属感,更有可能首先对自己的学校负责、对学校所担负的神圣使命负责,而不是首先对政府负责、对自己的政绩负责。再譬如,等级区分权。学校办得好坏,教育质量如何,不能由政府部门说了算,而应由在学校里感觉收获大不大、生活得充实不充实的学生们说了算,由知晓大学教育规律的专业协会说了算,由利益关系之外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说了算。 第二,监督尚需由政府掌控的那些权力的行使过程。譬如,资源分配权。不能让政府部门在资源分配问题上不受制约,随心所欲。政府部门的资源分配,必须实质性地依据科学论证,公开全部过程,接受资源分配对象的监督与评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