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13)06-0098-07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作为人创造出来的一种公共产品,随着外界环境和自身需求的变化,人们会不断地对旧的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以实现利益的增加。制度与环境的关系是相互适应的互动关系。当环境变化不是很剧烈的时候,制度基本能满足环境的变化,制度为了更好地适应环境,会通过自我调适,以满足环境的需求,这种制度的变迁属于制度的自我演化;当环境出现剧烈变化的时候,制度自身的问题与不足就会暴露出来,制度不能满足环境的需要,这时候对制度变革的要求就会显得比较突出。100多年来,美国大学终身教职制度的变迁基本符合上述情况。但是,制度变迁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任何一个制度都会建立一种秩序和利益格局,想要改革这种秩序和利益格局,需要多方长期的努力。这就是制度主义理论中制度的路径依赖。美国大学终身教职制度(academic Tenure)是美国高等教育教师管理中独具特色的一个方面,但终身教职并非完美无缺,自终身教职确立之日起,它就伴随着争议。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社会各界对高等教育领域中的终身教职制度的批评越来越多,关于终身教职的改革也开始缓慢进行,这可能预示着终身教职的历史命运的转折。 一、终身教职的产生与发展路径 美国是全球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也是目前世界各国高等教育效仿的对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美国具有高质量的师资队伍,而高质量的师资队伍又与美国的教师管理体制与制度是密不可分的。长期以来,基于试用期(probationary period)的终身教职制度,被公认为美国大学选拔和激励教师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是美国大学教师任用制度的中轴。[1] (一)终身教职的产生 当英国开始在北美殖民时,他们也带来了他们独特的高等教育模式。在最初的3所殖民地学院(哈佛、威廉玛丽和耶鲁),如同在牛津和剑桥,学术自由理念得到了尊崇。虽然这一时期由于办学经费的匮乏,教师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不尽如人意,但是他们的职业安全是有保证的,只要教师没有违法出格的行为,就无被解雇之忧,教师“应当在品行端正期间持续任职”。[2]18、19世纪的捐赠讲座和民间捐赠办学的兴起,推动了大学和教师数量的增长。于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大学尝试建立学衔等级制度(academic ranks),即讲师、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教授依次递升的制度。 这一时期德国的学术自由理念传入美国,美国的一些保守主义者认为学术自由可能带来革命性后果,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开始对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加以限制,导致大量教师由于学术观点与校方或官方不一致而遭到解雇。1894年,威斯康星大学经济学教授理查德·伊利(Richard T.Ely)因为在课堂上讨论社会主义和工人运动而遭到解雇;1900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爱德华·罗斯(Edward Ross)因发表关于华工和铁路垄断的观点,而失去了在斯坦福大学的职位;1903年,数学家哈斯特(G.B.Halsted)在田纳西大学工作了19年之后,因为公开批评学校在人事聘用方面存在腐败而遭到解雇,等等。一系列的解聘事件加速了终身教职概念的发展和制度的建立,教师将终身教职看作是学术自由的最后保障,是避免学校管理层做出不利于教师表达观点和意见的管理制度。[3] 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正式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成立,杜威被推选为第一任主席。这次会议发表了《原则宣言》(1915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Academic Tenure),确立了高等学校教职员工的思想自由和学术自由。该宣言指出,虽然大学教授是由董事会任命的,但是他们绝不是董事会的雇员,正如联邦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但是他们并不因此成为总统的雇员。学者必须被允许自由做他们认为是对的事情,学者一旦被委任,任命机构没有权力对他们的职业功能加以干涉。教师的聘用只能由其同僚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来决定,学校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不得干涉学术委员会的人事决定,等等。此后,终身教职作为一种制度才被慢慢接受。 (二)终身教职的发展 1940年是美国终身教职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在这一年,美国院校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Colleges,简称AAC)和AAUP联合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Statement of Principle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以下简称《声明》),学术界将此声明作为终身教职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确立的标志。《声明》界定并明确了终身教职的试用期限、同行评议、聘任程序和解聘原因等。《声明》指出,大学教师经过最长不超过7年的试用期,经同行评议合格,就应享有永久的或继续任职的资格;终止这种任期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比如“财政危机”(financial exigencies)、“教师不称职”(incompetent)、“道德败坏”(moral turpitude)等,解聘的理由必须是真实可信的;同时,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包括学校必须送达正式的书面通知给教师,教师有权举行听证会进行自我辩护等。自1940年的《声明》之后,终身教职作为一项正式制度才被确定下来。有学者认为,“在20世纪美国的高等教育中,可能没有哪个文件像AAUP和AAC1940年发表的联合声明那样,为人们广泛阅读、诉求、讨论和批判”,《声明》堪称20世纪美国高等教育的经典文献。[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