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报告中关于权力运行的规定对于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权力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现有的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模式也正是这其中几个关键词——制约与协调、权限与程序、问责与纠错、公开与规范、保障人民权益的体现。但近年来,一些高校出现的权力运行失范,甚至权力腐败等现象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也在相当程度上表明我国高校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存在薄弱环节甚至漏洞。本项目团队通过实地调研、现场访谈、网络问卷等多种方式获取一手资料,力图更为全面地把握我国高校权力运行制约的现状;根据对相关规章制度及其实践的梳理,归纳总结出现有权力制约模式;并尝试从继续完善权力运行制约相关规章与规范的角度提出对健全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高校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的模式 通过对《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订暂行办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各高等学校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制订的基于本校实际的实施办法与细则等与高等学校权力运行制约相关的规章制度,可以归纳总结出我国高等学校目前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主要有分权制约模式、制度制约模式与权利制约模式。 1.分权制约模式。权力制约权力,是指不同权力体系之间或同一权力体系内部。不同权力之间的制约。作为一种制约范式,它之所以能够有效地约束权力,在于其①制约主体活动的独立性;②制约对象活动的公开性;③制约关系的对等性;④制约手段的强制性[1]。大学不是一个整齐划一的机构,而是一个拥有一定自治权的各种团体组成的社会[2],高等学校作为一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其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分别享有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民主权力的党组织系统、行政系统、学术系统、社群系统,四种权力之间相互制约与协调,体现着不同权力之间的分权制约。我国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权力主体之间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适当分离与相对独立,三种权力之间相互制约与协调,体现着同一权力体系内部的分权制约。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10、16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暂行)》第12、13条,《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2条等党的规章都明确指出,“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在高校,党委内部实行“委员会制”,其组织原则是“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决策机制是“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做出决定”,其目的是发挥集体智慧,降低决策风险。这种委员会制的内部权力制约是基于分工负责的分权制约,党委的各委员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党委书记与党委委员之间也不是上下级的关系,这是同一权力体系内部的分权制约机制,主要体现的是制约主体活动的独立性与制约关系的对等性。而从外部制约来讲,《中国共产党章程》第10条又明确指出“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高校党委是在高校党的代表大会选举的基础上由上级党委任命的,因此它要对高校的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委负责。接受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与上级党委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41条规定。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本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并对上述工作享有决定权。“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的校长负责制是一种“首长制”,其实现方式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做出最后决定,其组织原则是“校长领导,全面负责”,其决策机制是“集体讨论,校长决定”,其目的是在广开言路的同时提高行政效率。这种首长制内部。校长与其他行政负责人是上下级关系,后者接受校长的统一领导,对校长负责,因此对首长制的权力制约主要来自其外部的分权制约。在政治、行政、学术、民主的权力体系中,校长及校行政作为行政权力主体,对政治权力主体负责,接受学术权力与民主权力主体的监督;在决策、执行、监督的权力体系中,校长及校行政作为执行权力的主体,对决策权主体负责,并接受监督权主体的监督。在这样一个权力制约框架下,对政治权力或决策权主体负责主要体现的是制约手段的强制性;接受学术权力与民主监督或监督权主体的监督主要体现的是制约对象活动的公开性。 2.制度制约模式。制度制约是指以事先设定的权力运行规则来规范和约束权力的运行。和权力制约相比,其关注的对象从制约主体转向制约手段,这种手段主要表现为基本的制度与制度执行的相关程序,我们将其称之为规章与规范。规章与规范的存在既是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畅通,也是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规范,在提高权力运行效率的同时又对权力运行构成直接的、刚性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