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文化的政策假设 如果按照我国对政策的定义,即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那么美国则没有文化政策。而如果按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表达的对个人表达、信仰、社团和政治观点的尊重,即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那么美国则根本就不应该有文化政策。 美国对文化的理念源于自由主义的政治传统。自由民主被看做是人们拥有的最宝贵的财富,而想拥有这个财富,必须约束政府的行为,因为一个强政府的存在必然会对民主自由产生损害,而管得越少政府才越好:“政府管得少些,自由就多些,政府管得多,自由就少了。”“每个州都希望联邦政府别来管他们。在许多情况下,一个州的地方当局也都希望州当局别来干涉他们,让他们自由发展。人民一般也希望政府别来管他们,觉得只有这样,他们个人的自由才有保证。”①因此基于这一核心价值观,从而形成了对文化的理念,即一方面是要将其从“从教堂和政府当局的监控中”解放出来,一方面应该把它“留给个人和私人领域”。②如果说,把坚持文化艺术创作自由的原则,并谨慎地防范政治对文化艺术的介入算作对文化的一种理念而不是文化政策本身的话,那么这个理念现实中遇到了一系列现实问题的挑战。 把文化“留给个人和私人领域”起码有两层含义。一是从文化创造者来看,文化的创造完全是个人智慧的展现,政府不可能创造文化,政府的介入只能给文化创造者带来束缚和限制,反而不利于文化的创造。二是从文化生产者和消费者来看,文化的生产和消费是私人领域的事情,文化产品就是文化商品,其生产和供给完全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进行自由调节。与其说这是对文化的一种理念,倒不如说是对文化的一种政策假设。在这个假设之下,会有一系列的问题必须用政策来作答:文化创作者的成果需要政府保护吗?文化创作者基本的生活和创作条件市场能够保障吗?文化创作者需要政府资助吗?文化市场会失灵吗?文化消费者有能力从文化市场上享有文化产品吗?文化消费者需要享有公共文化产品吗?公共文化产品应该由政府供给吗?等等。在逐一回答上述问题的时候,文化政策的各种话语表述渐次展开。 二、保护文化创作者权益 最先对文化做政策回应的是版权政策。1790年国会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版权法案。该法案的立法依据主要是1789年宪法的第八条和第十八条:“为了促进科学与实用技术的进步,国会有权赋予作者和发明者各自的对其文字作品和发明享有一定期限的专有权”并有权“制定一切必要的适当的法律,以行使上述权力”。版权法案将艺术家或者作者意思的表达作为智力财产加以保护,即通过赋予原创者在一定时期内的对版权产品的优先权或者特权,来鼓励创造性与独创性,并由此在法律制度上使创作自由原则得到保障。 1790年的版权法规定注册过的图书、地图、海图和期刊享有初始期为14年,续保期为14年的版权保护。作者必须向其居住地所在的地区法院注册,才能享有版权保护。1831年,国会将初始保护期扩展到28年,续保期维持14年不变。1870年国会将版权保护活动转移到国会图书馆,版权注册记录得以保存。1897年国会成立版权办公室作为国会图书馆的一个独立机构。经过不断修订,印刷品、音乐、戏剧作品、摄影作品以及艺术品都享有了版权保护。1909年的版权法从注册日起保护未出版的作品,并将续保期延伸至28年。1976年将版权保护期延长为作者或者创作者死后50年,非著名作者作品的保护期是出版后75年与创作后100年中较短的那个。通过废除续保这一程序,版权注册变得更加简单,实施也更加有效。1990年修改的版权法,则首次明确了保护艺术家作品未经同意不能篡改的精神权利。③ 第一部版权法实施以来,美国根据其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对该法进行了多次修订。现行版权法是1976年的修订本。据统计,该法从1976年到2000年间又经历了46次的修订,出台了一些新的法案,其中包括一些重要的版权保护制度,比如《1980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法》、《1984年唱片出租修正法》、《1988年伯尔尼公约实施法》、《1990年视觉艺术家权利法》、《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1997年反电子盗版法》和《1998年跨世纪数字版权法》等。 美国版权保护以本国社会文化发展和经济利益的需要为出发点,对国际版权保护采取弱化政策,具有鲜明的实用主义色彩。1790年的版权法只保护美国公民的版权,而外国的作家和出版商的相应权利则不予保护。这一政策的确奏效:一方面使美国人可以享受盗版的廉价“福利”,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本国作者的创作热情。仅从1880年到1900年的20年间的数据来看,版权登记率逐年上升,从1880年的2万件作品到1990年的超过了8万件,这表明美国本土作者的人数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再从畅销书作者中美国作家所占比例来看,1790-1809年为30%,1850-1869年为60%,1910-1929年则为80%,也是逐渐升高的趋势。④由于美国充分评估了从盗版政策中所获得的利益远大于其在国际市场上损失的利益,因而长期采取对外国版权不保护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