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890(2013)03-001-07 一 法规归根到底是对特定行为的强制性规范,非遗保护法规核心也是一个核心的行为概念“保护”。研究非遗保护法制化问题的起点就应当是对非遗保护概念的认知:非遗保护究竟保护什么?如何保护? 简单地说,“保护”首先是一个限制性概念:有些行为在特定条件下不可以做,或者只能以特定形式或按照特定条件做。在传统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中,对于这种限制性概念有个清晰的符号,就是“红线”:对于需要保护的遗产划定相应的不可改造破坏的空间范围,界限在地图上就标示为红线。理论上讲,划在红线包络范围内的空间就是不可任意改造变动的保护范围。尽管实际上侵入和破坏红线的事时有发生,但从观念上讲,保护行为的要求是清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具有明确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不同,简单地划定“红线”似不大可能。但如果要使非遗保护走向法制化,保护限制的确定性是必须的。也就是说,在观念上需要有某种形态的“红线”作为规范。没有了保护限制的确定性,保护行为就变成了无法实施强制性限制和约束的随意活动。如果不能强制性实施和确定效果,法规意义上的保护行为也就不存在了。 然而问题在于,非遗毕竟不同于一般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当然不是完全不具有物质形态的“非物质”,但非遗的“保护”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到的“保护”这个字眼,在英文中其实与safeguarding,preservation,protection等好几个词相关,而这些词的含义包括了许多细微的差异:保护、防护、养护等等意义都有。而在公约中对“保护”的具体说明内容更丰富:“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这里包括了许多不同方面和层次的行为,核心在于这种保护不同于具有明确物质形态对象保护的特点是“活态”保护,即不是对固定的限制性行为,而是与具体的文化活动形态相关、保护多样性文化活动特征和活力的柔性限制性行为。这样的保护行为要想从中找到一条统一的界限显然不大可能。 设置保护“红线”的意义是建立具有法规效力的确定性限制,而活态保护则意味着某种不确定性。一处遗址、一片地貌、一个村镇,作为物质遗产都有确定的存在空间,这种空间的确定性就成为划出保护区域“红线”的依据。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就复杂多了。同一个需要保护的区域,作为历史遗迹的地理空间和作为传统生活活动的文化空间是不同的:前者是固定的,而后者可能随着生活活动的移动和变迁而形成时间—地理关系,空间的界限是不确定的。当一处历史文化保护区同时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时,我们就会发现在明确的地理区域界限和不确定的文化空间区域之间的关系可能是模糊和连续的。因此,当我们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划定地理范围保护红线后,如何为这里的活态文化空间确定保护区域就可能面临复杂的问题:在地理区域保护红线与文化活动空间保护之间的差异不仅仅是空间范围,更复杂的是保护的内容:保护文化空间的“红线”不仅在于空间范围,而且在于文化活动形态、参与群体和意义的确定性。 比空间更麻烦的是,许多非遗项目要保护的不是空间,而是真正“非物质”的内容如技艺、风格、知识等。传统工艺、戏曲等遗产都有作为历史传承的特征。但保护的意义在于传承和发展,因而不可能简单地固化为“原生态”状态。就拿手工艺来说,作为文化传承,核心在于手工操作的技能和美感。但手工艺在发展中并不是一成不变地完全采用徒手和手工工具进行制作的,从最简单的人力机械到电动机械和仿形、复制技术,现代科技一点点地渗入工艺品制作技术中。材料的使用也随着时代而变化,现代材料廉价而易于加工的特点使之不断排挤传统材料的应用。手工艺的文化意义也在变化着:从信仰、实用、社会交往、表达感情等意义逐渐转向文化记忆的符号和奢侈品。山歌、戏曲、民俗也是如此:从处于原始封闭空间的所谓“原生态”文化一步步地开放,出现新的生活内容、新的表现形式、新的参与者和围观者,文化意义也从原始的信仰、求爱、劳动和群体认同逐渐转向形式化、符号化的审美和娱乐活动,直到成为完全商业化或政绩化的表演,文化传承的性质逐渐消散。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这些变化往往都是连续的、渐变式的,而且越变就离传统文化越远,最终将不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没有确定性限制,渐变的结果当然就是非遗的消逝。但在这些渐变过程中划出保护红线,的确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可以说,“红线”是非遗保护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悖论,一个必须解脱的困境。 二 关于非遗保护的原则从保护行动一开始就存在争议。在我国的非遗法中,提出了保护“三性”的要求,即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但这“三性”如何能够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标准却是个问题。因为非遗的活态性质,使得“三性”概念很难从字面意义上去解释和操作。就拿“真实性”来说,对于一直在生长、演变中的文化形态,如何确定哪种形态是真实的?一些学者提出“原生态”和“本真性”概念来确定真实性,但问题可能因此而变得更加复杂。对于“原生态”或“本真性”概念外延的确定一点也不比“真实性”更容易。“整体性”同样是个令人困惑的概念:变动不居的活动怎样确定空间的整体性?迁徙流动着的人群怎样确定文化群体的整体性?因人而异的技艺和表达方式怎样确定形态的整体性?非遗的活态性质意味着它仍然在生长,也就意味着它仍然处在各种文化因子相互影响的生态关系之中。在这种关系中非遗的整体性保护只能是文化生态保护。 实际上在非遗保护公约诞生之前,对传统文化进行生态保护的想法和行动就已经展开了。1995年中国和挪威合作在贵州六枝梭戛兴建了第一座生态博物馆。这是对传统文化进行生态保护的一个范本,至今还被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推广,也是后来非遗保护中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滥觞。但有的学者在对这一生态博物馆进行跟踪考察后却发现其中存在问题。一位研究者在2000年和2004年两度考察这个生态博物馆,第一次的感觉是充满希望,但第二次却完全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