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4X(2013)03-0116-11 构建东亚区域合作一直备受关注,历经有年,但至今互信未立,步履维艰。个中原委,可谓见仁见智。笔者认为,区域内互信不立、东亚区域合作构建迟缓的主要症结在于区域内存在的军事同盟。北约与欧盟的经验研究表明,互信问题都存在,唯有程度不同之分;历史问题都存在,唯有现实的和解程度之分;文化观念的差异都存在,唯有相互认同或冲突的程度不同。为什么东亚区域合作的构建至今仍深深纠缠于历史问题和民族主义,挣扎于互信不立?究其原因,东亚军事同盟的结构、功能、成员构成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正是由于东亚区域内存在强调以共同观念与共同安全利益为基础,以双边-非对称性为结构,以排斥、甚至对抗本区域内成员为功能的军事同盟,严重阻碍了本区域历史问题的化解、文化观念的认同以及区域经济利益的真正融合。因此,如何认识军事同盟与东亚区域合作的关系就成为东亚区域合作推进到今天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① 另外,随着美国战略重心东移,其亚洲“再平衡”倚重同盟,人们在关注同盟带来的安全冲击的同时,亦有必要审视同盟对长期推进的区域合作的影响。 笔者认为,机制(regime)是一个有益的分析视角。机制是指“国际关系特定领域行为体预期汇聚而成的一整套明示或默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②它也可以指系统化的制度。机制可以通过汇聚成员国预期,提供信息,降低协议交易成本,减少不确定性,从而促进国际合作。③不可否认,我们处于日益机制化的时代。事实上,军事同盟是一种机制。阿诺德·沃尔弗斯(Arnold Wolfers)认为,军事同盟是“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之间所做出的关于相互间进行军事援助的承诺”。④小约瑟夫·奈(Joseph S.Nye, Jr.)认为:“同盟是指主权国家为了确保共同的安全而相互之间建立起来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安排。”⑤军事同盟汇聚了特定国家的愿望,在参与国之间达成了一系列的军事合作的程序,包括确定同盟关系的条约(公开或未公开),同盟参与国法律地位,同盟磋商与协作,同盟具体合作领域等的规则、制度。东亚区域合作也是一种机制的构建。⑥所谓东亚区域合作,是指东亚地区的参与者在区域身份及利益认同的基础上形成具有规则制约的命运相关的区域性国际社会。“如果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具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从而组成一个社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认为它们相互间的关系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而且它们一起构建共同的制度,那么国际社会就出现了”。⑦可见,东亚区域合作过程与东亚区域合作机制构建过程如影随形,区域合作依托和趋向均指向区域合作机制。然而,随着机制的不断生成,机制之间出现了相互矛盾和冲突,机制的发展和兼容成为困扰机制化时代的难题,“机制困境”随之产生,同盟与区域合作便关涉其中。 一 机制:军事同盟与东亚区域合作 尽管军事同盟与东亚区域合作都依靠机制运行,但在探讨东亚区域合作遭遇军事同盟阻碍之前,首先要分析军事同盟机制的特殊性。 首先,军事同盟与一般性机制产生的环境存在不同之处。众所周知,两者均产生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学者们普遍认同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这一特征。例如,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便认为,新现实主义者和新自由主义者都承认国际体系的本质在于没有中央政府。⑧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内,没有超越一切行为体的“世界政府”来为其提供保护或愿意为其实现利益提供帮助。于是,行为体之间达成一系列原则、规范和决策程序,即构建机制,以求达到某种功效。尽管有商榷余地,但还是有学者认为,“在一个自助的体系中,各国为了确保自身的安全,要么保持中立要么加入同盟”。⑨因此,军事同盟作为一种机制而成为行为体的选项之一。马丁·怀特(Martin Wight)指出,“联盟是实现共同利益的机制”。⑩但是,军事同盟与一般性机制产生的环境毕竟存在不同。最为显著的不同是,军事同盟的产生往往与战争、冲突或国际危机有关。而一般性机制的产生则比军事同盟产生的国际环境要宽泛得多,事实上,随着对相互依存的强调,在和平时期,机制的大量生成尤为引人注目。 其次,军事同盟涉及的领域主要是国际间的安全和军事领域。同盟是“为维护成员国的安全或扩大其权势而组成的关于使用(或不使用)武力的正式的国家联合,这种联合针对其他特定的国家,不论这些国家是否已被明确地确认”。(11)布鲁斯·拉西特(Bruce Russett)、哈维·斯塔尔(Harvey Starr)认为,“联盟是国家感到有共同的敌人或者共同的安全问题而进行的正式合作,这种合作一般是在特定的有限的时期以内”。(12)可见,军事同盟主要涉及安全及军事领域,即军事同盟的实质是多国之间为了共同的安全利益而承诺采取共同的军事合作。 而机制(regime)涉及的领域显然比军事同盟涉及的领域宽泛。“传统上,regime的意思是:‘管理和统治社会的一种方式’”。“按照其次一个限制较严的用法,regime界定为:‘据以组织一个机构的一套法律或行政管理条款’。regime的概念移植而用于研究国际政策时,可以或指据以形成地区或世界秩序的体制框架的一套原则、规则和政治惯例,或指非常具体的合作程式”。(13)王逸舟认为,“不管运用到什么领域,各种regime含义的要点是共通的,即:一是旨在促进福利(增加好处),二是权威式的安排,三是系统性完整性”。(14)王杰等也认为,机制强调权威性,它希望通过管理、安排的方式达到这一结果,即通过主动、人为的设计、运作实现上述目标。(15)可见,基于不同的利益指向会有不同的机制,机制所涉及的领域涵盖了国内到国际社会带有内在规律性、权威性以及系统性安排特征的诸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