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673-5161(2013)03-0003-15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码:A 在塑造穆斯林世界的国家性质、国家—社会关系和公共领域等特性上,宗教是一个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变量:一方面,不同类型的宗教和国家关系一直揭示着语境和观念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国家或社会内部极其活跃和极具影响力的政治行为体构成了促进宗教成为参照的各种力量,对政府或反对派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在全球化时代,严格明晰的二分法正逐渐消失。穆斯林世界的国家究竟是世俗的还是伊斯兰的,这种分类法反映出仅靠一种简单的视角无法深层解读后现代时代的复杂现实,以及全球化进程所激发的世俗与宗教快速交叉的现实。很少有可被描述成纯宗教或纯世俗的政体,大多数都被表述成世俗和伊斯兰的特殊组合,埃及案例是该类别中的主要类型之一。宗教在该地区政体合法化上所扮演的角色使得这些政体的性质具有模糊性。 通过对比穆斯林国家,可以得出以下论断:尽管宗教影响政治,但政治仍主导宗教。将伊斯兰主义和世俗主义作为政治控制的必要工具是穆斯林国家统治本国社会的主要趋势。宗教正成为穆斯林世界通过各种手段和形式强调论争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变量。不同类型的宗教与政治的关系是由一种主导的格局进行指导和管理的,这种格局通过不同形式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体现出宗教和世俗的政治功能性。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是:埃及如何通过选择性的互补战略来利用世俗主义和伊斯兰主义以强化社会控制,并确保政体生存?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揭示埃及作为一个由伊斯兰—世俗关系塑造的国家的混合制性质,这种性质为国家身份构建出了一个复杂的核心。 一、埃及的国家和宗教:一种历史的演变格局 从历史上看,宗教和宗教机构已在建立国家合法性和影响统治者民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某些时候,虽然宗教机构已发挥主导作用,但宗教政府从未在埃及出现过。具有领土范围的民族国家在埃及建立后,宗教与国家间的关系仍处于模糊不清、悬而未决的状态。这种模糊性体现在世俗机构和伊斯兰机构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三个层面的共存状态,如教育机构反映出这种世俗—伊斯兰的二元对立,自19世纪中叶以来,埃及政治精英已发展出一套世俗教育体制作为宗教教育体制的补充,而非替代以爱资哈尔大学这一具有千年历史的伊斯兰教学机构为代表的宗教教育体制。①1522年,奥斯曼帝国苏丹苏莱曼一世设立了“爱资哈尔交椅”(爱资哈尔大教长)这一岗位,作为乌里玛(伊斯兰学者)身份的一种代表方式。② 自那时起,爱资哈尔这个机构在大多数埃及人眼中代表着沙里亚③的意见,被视为伊斯兰信仰的捍卫者。法鲁克王朝时期和共和国时期,尽管国家在合法化进程中曾利用过宗教机构,但宗教政府从未成立过。宗教机构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向政府及其政策提供宗教支持。④作为交换,政府在社会和文化领域向爱资哈尔提供较大的自由。 自1923年宪法颁布以来,埃及所有宪法都规定,伊斯兰教是埃及的官方宗教,但也承认宗教信仰自由。1923年宪法在第3条和第12条中明确表达了“宗教平等和信仰自由”。第13条指出,“依照埃及现有惯例”,对所有宗教和教义的信仰自由均受到保护。第149条规定伊斯兰教作为埃及的官方宗教,但未作进一步阐述。尽管第149条出现在宪法全文的最后,但它反映出1952年埃及“七月革命”爆发前伊斯兰教在埃及议会和政府的中心位置。该条款常被爱资哈尔用来捍卫宗教及其宗教机构。埃及政府部门往往对所有有关宗教法的问题表现出谨慎和务实态度,特别是在20世纪二十年代和三十年代,清醒地认识到深植于埃及社会的伊斯兰根源的巨大意义。根据第153条,国王有权监督宗教机构,任命其管理者。关于这一点,爱资哈尔曾发动过一场将国王地位提升至哈里发的运动。⑤穆罕默德·阿里王朝的统治者们曾试图利用宗教来支持当局,王朝创始人穆罕默德·阿里帕夏也是在乌里玛的帮助下才登上权力巅峰的,可是这些乌里玛后来却遭到其镇压。 在伊斯兰教法的实施上,伊斯兰教法曾被视为适用于公共政策的构建,并受到决策者的尊重。至1883年民事法庭(Al-Ahleya)成立时,伊斯兰教法仍适用于埃及穆斯林各种法律关系的普通法律,伊斯兰教法是各类审判所采用的公开法源。当西方法律成为仅次于传统伊斯兰教法法源时,社会或政治上并未予以明显的回应。在萨达特时期的最后一年,为了应对伊斯兰主义者的挑战,顺利通过一项规定总统可以无限期连任的宪法修正案,1980年宪法第2条修正案宣布,伊斯兰教法是“立法的主要来源”。在国家法律和宪法文件中提及伊斯兰教法可被视为是对社会中存在的价值观、规范、传统和态度等标准及价值观的“政治宣言”,就像决策者对多数派宗教第一次被载入埃及史册那一刻的感激之情,尤其是伊斯兰教是一种能够轻易吸收其他宗教信徒权利的包容性信仰。⑥ 在特定历史时期,主要是在1923年宪法颁布时的埃及民族解放运动期间,埃及的政治精英提出了一套调解国家与宗教关系的意见。纳赛尔时期,由于特定的政治革命势头正猛,国家奉行绥靖政策。1952年以后,随着独裁政权的建立,纳赛尔政权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影响了宗教在国家的地位。通过1956年废除伊斯兰教法法院和1961年将爱资哈尔改为公立大学这两项措施,政府削弱了宗教权威。伊斯兰教曾一度出现在政治舞台上,但扮演着不同角色,其目的是为了调动宗教来支持政府的合法性和意识形态的正确性,即泛阿拉伯主义和阿拉伯社会主义,同时也为了抑制穆斯林兄弟会等反对派。此外,爱资哈尔继续保持其在社会上的道德权威,如总统令任命爱资哈尔长老重新规定伊斯兰教作为国家的官方宗教(1964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象征着国家和宗教之间的有机统一。纳赛尔主义对埃及政体变化的影响只是局部的转变,而非全面的影响。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