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13)03-0084-08 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18400公里长的大陆海岸线及300多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和丰富的内陆水域,其中蕴涵着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从台海陆桥的远古动物化石群、环渤海海域的岳石文化遗迹,到徐闻遗迹、海上丝绸之路、元朝海军东征、郑和下西洋直至近现代甲午海战、抗日战争等。①但这些宝贵的遗产却正在因为当代人的不当活动乃至违法犯罪行为而逐渐被破坏和灭失。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组织水下考古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重要成果,目前正从单一的水下考古逐步向全方位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过渡,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正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方向转变。[1]7但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仍然面临一系列问题,比如,现有的水下文化遗产法律主要是《文物保护法》和《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但相关规定并不健全,缺乏对破坏水下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措施,现有的专业保护与管理机构和专门执法力量,远远不能满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等。[2]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综观全球,法国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位居世界前列。拥有1100多万平方公里专属经济区的法国既是世界上第二大海洋之国,也是传统的海洋强国,水下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据估计,法国仅领海就有1.5万至2万艘沉船,还有15万到20万艘沉船躺在专属经济区海底。[3]38法国的水下考古始于1943年,1961年法国就通过了保护海洋沉船的法律,1966年就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专门的水下考古研究机构,该机构已经发掘或研究了超过1500个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沉船或水下遗址,具有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经验。[3]35,38鉴于法国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被公认为全球领先,本文试图深入分析法国的相关立法,并结合其实践,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相关法律提供若干建议。 一、法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 法国十分注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鉴于伴随着技术进步带来的对水下文化遗产的破坏,法国采取了相应措施来保护和管理这些新型的文化遗产。早在1961年12月1日,法国就通过了《树立海洋沉船制度的第61-1547号法令》,第一次确认了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沉船的特殊性质,需要把这些沉船与普通沉船区分对待。②其他相关法律主要有:1989年12月1日《有关海洋文化财产和修订〈1941年9月27日考古发掘规范〉的第89-874号法》、③1991年12月5日《执行第89-874号法令的第91-1226号法令》、④1996年1月4日《有关成立并组织一个海洋与水下考古研究部门的命令》、⑤以及1996年2月8日《有关海洋文化财产的命令》等。⑥ 2004年2月24日生效的《遗产法典》(Code du Patrimoine)对以往有关历史古迹、考古保护区、博物馆、档案等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和规章进行了系统的汇编,并根据文化遗产的发展变化,逐步整合纳入每年出台的相关特别法。[4]35《遗产法典》是现行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法律和规章汇编。其中,第五卷第三编第一章规定了陆地和海下考古问题,第二章规定了海洋文化财产问题。除了《遗产法典》外,为了加强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国文化部近些年出台了一些新的法令,比如2011年5月24日《关于〈遗产法典〉相关规章的第2011-574号法令》,并修订或废止了一些早期的法令和命令。⑦ (一)保护对象 法国法律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步认识、发展的过程。1961年的第61-1547号法令仅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沉船。虽然这类沉船数量最多,可能是最重要的一类水下文化遗产,但沉没水下的人类居住遗址、港口等水下文化遗产也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1989第89-874号法则将保护对象扩大到了“海洋文化财产”。根据2004年《遗产法典》,“海洋文化财产”包括位于海洋国有地产(domaine public maritime)内或毗连区海床上的沉积物(les gisements)、沉船、遗迹或一切具有史前、考古和历史价值的财产。⑧ 显然,就地理范围而言,海洋文化财产位于“海洋国有地产内”或“毗连区海床上”。根据1963年11月28日《关于海洋国有地产的第63-1178号法》,“海洋国有地产”包括滩头、领海的海床和底土,未来的冲积地和淤积地,以及为避免受潮汐作用侵蚀而受到人为保护的土地。[5]433水深20米到50米的私有土地如果与海洋国有地产相邻,也作为“控制区”(restricted zones)被视为海洋国有地产,且禁止在该区域内进行任何建设工程。[6]50海洋国有地产不包括领海的水体,也不包括内水。因为水下文化遗产涵盖了位于各种水域下的文化遗产,而非仅仅位于海洋之中,用“海洋”一词有失狭隘。[7]65 就保护对象的内涵而言,海洋文化财产指沉积物、沉船、遗迹或一切具有史前、考古和历史价值的财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而不论其年岁如何。虽然法律没有限定海洋文化财产的年岁,但司法实践和主管行政机关都已经承认,沉没水下不到100年的财产,比如一战中沉没的军舰,也可以是受法律保护的文化财产。[7]66不过,因为法律没有指明何谓“具有史前、考古和历史价值”,实践中进行认定时可能会发生争议。比如,对于一战中丧失的军舰和货船是否属于海洋文化财产,法官认为,一战中丧失的军舰是法国历史中光荣而又悲惨事件的遗存和见证,显然属于海洋文化财产;而一战中丧失的货船则不属于海洋文化财产,因为无论从所用技术来看还是从造船术来看,该船都不具有特殊价值。[6]48在此,法官明确区分了军舰和货船,认为军舰是国家历史中重大事件的见证者和参与者,具有历史价值,沉没日期是远是近无关紧要;⑨但就货船而言,沉没于一战时期还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历史价值,必须是能增进对人类历史(比如航行史或造船史)了解的民用船舶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该论断显然表明,军舰的军事价值本身已经是被认定为海洋文化财产的重要证据,无须再证明其历史价值;而在判断货船等民用船舶是否具有历史价值时,需要考虑该船舶能否增进对人类历史的了解,其实是在判断历史价值时增加了一种法律未曾明确规定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