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13)07-0067-11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982年宪法第一次规定了这一条款,新中国建立后的其他三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都没有规定这一内容。那么,现行宪法为什么要规定这一条文呢?《宪法》第51条的立法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宪法》第51条的内涵及其在宪法中的地位与作用等?这些都是《宪法》第51条的基础问题,意义重大,本文为此展开分析。 一、《宪法》第51条的形成与发展 (一)《宪法》第51条的由来 《宪法》第51条的立法背景是对法条进行专门研究的前提条件。《宪法》第51条的由来与苏联宪法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关系,该条的出台是对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的反思,也是对十年“文革”的总结与反思。 1.苏联宪法的相关规定 研究《宪法》第51条的由来,需要分析大致上“同一时期”①的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苏联宪法的相关规定。二战后,出现了以苏联为首、横跨欧亚大陆、起初由12个社会主义国家组成的社会主义阵营。这一阵营后来扩展到17个国家,与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之间的长期对峙,是冷战时期的主要内容。在中苏两国关系方面,“20世纪60、70年代中苏关系的全面激烈对抗,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现象……20世纪70年代末,促使中苏关系解冻的气候已逐步形成。从1979年开始走出对抗到1989年实现关系正常化,经历了10年过渡阶段。中苏关系第一轮谈判于1979年10月在莫斯科举行,标志着对抗了20多年的两国关系发生转折”。② 1977年10月7日苏联第九届最高苏维埃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第七章规定了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其中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与我国宪法第51条有相似之处,该条的完整内容为:“苏联公民享有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宣布并保证的全部社会经济、政治及个人权利和自由。社会主义制度保证扩大权利和自由,保证随着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计划的执行不断改善公民的生活条件。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权利。”另外,苏联1977年宪法义务条款中的第65条值得注意,该条规定:“苏联公民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对反社会行为毫不妥协,全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对于上述规定,我国学者的看法是:“早期的社会主义宪法一般说来没有这样的规定,如苏联一九一八年、一九二四年和一九三六年宪法。后来,情况有所变化。一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有了这方面的内容,如南斯拉夫宪法的第二百零三条,罗马尼亚宪法的第二十九条。苏联自己的情况也有了变化。例如一九七七年宪法就有了这方面的内容,如该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权利和自由的实施同公民履行自己的义务是不可分的。苏联公民必须遵守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尊重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规则,无愧于苏联公民的崇高称号。’”③对于早期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没有此类规定的原因,我国学者认为,“可能和这样一种情况有联系,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曾多次揭露过,资产阶级宪法一方面详细规定有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又以‘但书’等形式对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作出各种限制,以此揭露资产阶级民主与自由的虚伪性和局限性。……此外,也同缺少实践经验密切相关”。④ 比较两国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两部宪法的区别具体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形式上的不同。从形式来看,两国宪法的相关条文在宪法中的位置不同。苏联宪法将该条款放在宪法第七章“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的篇首,作为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的第一个条文,我国则规定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中间位置,在权利篇与义务篇的中间,即在权利篇(含劳动权、受教育权)之后,义务篇之前。这一不同位置深刻地反映了我国对权利义务认识水平的提升,说明我国1982年宪法更加突出公民权利在宪法中的地位,更加强调公民权利的重要性,而与1977年的苏联宪法几乎“同一时期”的我国1978年宪法,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列在宪法第三章,安排在第二章“国家机构”之后。 其次,内容上的不同。这集中体现为不得损害的具体内容不同。在表述上,我国宪法中不得损害的内容为“国家的、社会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而苏联宪法不得损害的内容为“社会和国家利益”及“其他公民的权利”。可见,与苏联宪法相比,我国宪法不得损害的内容有少许不同。第一,在形式上包括了集体的利益。当然,这并不是说苏联宪法不保护“集体的利益”,笔者不排除苏联宪法已经将“集体的利益”归入“社会和国家利益”之中。因为集体经济也是苏联经济制度的重要形式。苏联宪法第二章规定了经济制度,其中第10条规定:“苏联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包括:国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第二,我国宪法将“其他公民的权利”限定为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我国宪法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的范围要明显地小于苏联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