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3)03-0003-09 知识的生产与激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学作为高深知识生产的制度性场所,在知识生产与激励方面有自身的特殊性。作为产权制度的一部分,知识产权制度的兴起对于大学的知识生产与激励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改变了大学科研的努力方向,既增强了大学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也激起了“知识就是金钱”的欲望;另一方面,专利活动的增多也直接导致了高深知识的私有化,影响了高深知识的自由生产与传播,进而也阻碍了基础研究的原始创新。在“由知识产权制度支撑的新的‘全球知识秩序’中,非常引人关注的方面是知识密度方面的巨大地区差异,从而导致了‘知识沙漠’和‘知识绿洲’的产生”[1](P6)。国家与国家之间如此,大学与大学之间、学科与学科之间也是如此。在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大学之间、学科之间中心与边缘的格局将进一步被固化。处于中心地位的大学和学科会乘机强化自身的学术竞争优势,处在边缘位置的大学和学科由于长期无法进入科学的前沿,甚至会丧失作为大学和学科的资格。作为学术共同体,大学必须坚守自身以及知识的公共性,尽力阻止那些单纯为获得经济利益或学术竞争优势而主动隔离知识的行为。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框架外,以同行评价为基础,大学必须建立对于知识创新者的合理奖励制度,不断提升大学在知识社会中的核心竞争力。 一、作为一种激励的知识产权 生产者对于其所生产的知识拥有产权是一种比较晚近的观念,至少不是从来如此。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中世纪的修道院都是通过授予专利权来回报其支持者的。到15世纪,统治者也为那些同意引进新技术的外国人提供专利。到16世纪,法国地方当局已经使用类似的体制来鼓励国内发明者。最终,专利变成了一种创新回报制度”[2](P9)。几百年来,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专利制度经过了不断的反复。今天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要件,专利申请与保护已成为个人或组织主张知识财产权利的重要法律程序被确定下来。“绝大多数科学家都不赞成这样做”。“在公共资金的资助下开展工作,依靠学生的思想和双手,然后带着这些工作成果来到专利局。可以说,教授这样做,毫无诚信可言”[2](P24)。但在一片反对声中,专利制度仍侵入了大学。历史上,科学家对于专利制度的排斥并非因为大学的保守,而是因为大学的逻辑与专利的逻辑彼此相冲突。知识产权并非一种天然的权利,也不是一种自然的权利,而是一种法律经济学的建构,其背后的根本逻辑乃是投资与回报。因此,“认真反思知识产权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是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不是一个自然事实,它是要来争取的——它是特权而不是权利”[3](P110)。从短期效果看,知识产权制度似乎符合法律经济学的预期,促进了知识的创新和技术的进步。但若从长期的历史进程来看,真正对于整个人类具有原创意义的成果从来不是在产权制度的激励下取得的。即便在商业贸易的层面上也同样如此。“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充其量被看作是不可避免的坏事,并且与自由贸易是矛盾的。在此背景下,将知识产权视为‘推动自由贸易’的观点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4](P6)。今天,由于知识的复杂性不断增加,很多发明创造都需要许多学科不同学者的通力协作和付出,知识的所有权归属变得愈来愈复杂。在私人化逻辑下,由于知识的自由传播与分享被交易的契约所取代,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会造成巨大的负外部性,即权利所有人可能获得的经济收益可能要远远小于整个社会因为这些知识的使用和传播受到阻碍所付出的巨大代价。因此,即便大学里的专利活动在经济意义上是划算的,但社会成本的高昂仍然会让民众对其持批评态度。因此,在大科学时代的今天贸然将新知识的绝对权利完全授予某个人或某个组织是没有道理的。大学里的知识生产更是如此。作为人类高深知识的主要发源地,大学有责任将最前沿的知识传递给学生,并通过对学生的培养最终惠及整个社会。如果大学将其所发现的最新知识和技术都申报成为专利或以其他形式加以保密,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下,这些最有价值的知识将会无法进入高等教育的过程中,高等教育将因此失去“高等”和“教育”的含义。因此,大学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必须保持必要的距离和张力。对于高深知识而言,大学制度的核心是自由与包容,知识产权制度强调的则是垄断与专制。如果大学里毫无节制地渗透进知识产权的逻辑,如果大学成为专利集团或跨国公司的共谋,那么大学自身以及知识本身的公共性将受到严峻的挑战,整个高等教育也将彻底失败,沦为专利工厂。 事实上,知识产权从建立的那一天起,其作为一种激励制度就备受争议。“近几十年来,版权制度的投资保护倾向不断增强——我们所指的是大规模投资,给予更长的保护期限和更宽的保护范围。换来的,却是公共领域遭受进一步的私有化和腐蚀”[5](P18)。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对于知识产权制度,支持与反对的声音不是此消彼长,而是互成正比。反对的声音有多强,支持的声音就有多强。近百年来,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在一片反对声中渗透进了人类生活几乎所有的领域,并成为未来知识社会的支柱性制度之一。但由于分歧巨大,一个有争议的伦理问题也不可避免地摆在我们面前:“世界是否正在变成一个过度保护知识的经济,从而可能实际上导致公共领域知识的减少,进而阻碍‘知识的增长’?或者知识产权制度为全球的福祉创造了一个能够有利于促进合法、公平、公正使用受保护的知识环境”[1](P42)。对于这个棘手的伦理问题,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持者和反对者肯定会有截然相反的回答和应对。作为一项无法回避的激励制度,现代大学当然也难以逃脱知识产权的影响,无法回避制度伦理的挑战。换言之,今天大学面临的选择不是要不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而是要一个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制度。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植根于市场经济投资与回报的逻辑,强调产权人的垄断利益,高深知识不可避免地成为少数有钱人谋取更大利益的工具。Bekelman.Li和Gross(2003)通过相关研究已指出,“赞助研究得出的结论很可能和其赞助商的利益是一致的”[2](P220)。其结果,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下,获利的只能是那些科学企业家或学术资本家,受损的则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在未来的知识社会中,公众的利益应该居于公司或私人的私益之上,对于创新的追求也应该超越投资回报的商业规则和资本逻辑。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考虑并尊重大学的特殊性,允许大学成为高深知识的自由王国。当然,大学自身也应该禁得住利益的诱惑,主要致力于公共知识的生产与传播,至少要避免基础知识的专利化或私人化。如果放任专利活动从工业化知识向基础知识的任意扩张,那么大学教育将会面临高深知识枯竭的危机。知识产权制度不但不能激励科研的原始创新,反而会阻碍高深知识的进步。 实践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合法性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投资需要回报,另一个是创新需要激励。但投资需要回报不能成为少数人利用公共知识谋利的借口,创新需要激励也不意味着“学术”可以走向“资本主义”。除了要考虑大学的历史和传统以及知识的经济和社会意义之外,人类社会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评判还必须增加伦理和道德的考量。大学作为“天下之公器”,虽然主要是理智的而不是道德的机构,但是对于理智美德的培养与追求仍然是大学存在的主要目的。至今,默顿所提出的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有组织的怀疑主义和独创性仍然是大学知识生产的最基本的规范结构,大学仍然是最具“科学的精神特质”的制度性场所[6]。因此,除非知识产权制度的引入有利于、至少是不妨碍大学公共性的实现,否则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就应受到广泛质疑。作为非营利组织,大学的存在与发展有赖全社会(包括政府)的资助,几乎所有人都是大学的利益相关者。政府举办大学,民众信任大学,彼此间有一个宽泛的心理契约和知识契约,这就是大学要通过知识的生产与传播为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由于大学的科研主要接受公共财政或非营利基金的资助,其研究成果理应自由传播,为全社会所共享。如果大学主动放弃了这种使命与责任,从基础研究走向技术开发,通过专利转让主动为营利性企业或投资人“效劳”,那么现代大学的本质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从传统的模式-1型大学转向模式-2型大学[7]。模式-2型大学实际上就已突破了传统大学的底线。在模式-2型大学里,知识的应用居于主导地位,专利的申请和转让成为大学服务社会和维持自身运转的主要财政性工具。但现在问题的吊诡之处在于,一方面专利体制会极大地束缚大学里“教”的自由和“学”的自由,也会限制高深学问的生产与传播。而另一方面,在21世纪里信息技术的发展将缔造一个知识自由分享的新世界。“技术自由使整个社会共享知识和自由”[3](P114)。这将会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彻底丧失理论合法性和现实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