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冷战结束后,东亚地区形势的一个最显著的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大量出现的地区制度建设。①1989年成立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拉开了东亚地区性国际制度建设的帷幕,而非政府层面的制度建设则可以追溯到1980年在澳大利亚堪培拉成立的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东亚地区制度建设的高潮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1997年的金融危机使得东亚国家团结合作的动力得以彰显。进入21世纪之后,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东亚地区签署了大量的多边或双边协议,建立了一系列新的地区性国际组织。可以说,当前东亚地区各种制度建立、发展、扩散和交叠的情况日益突出。 国外学者对东亚地区制度复杂性的关注源于维诺德·阿格瓦尔(Vinod K.Aggarwal)对亚太地区众多自由贸易协定(FTAs)聚集、嵌套的关注,即决策者将低水平的、专门性的安排与广泛的制度相匹配,以此考察这一嵌套能否构成地区贸易可能的制度基础。②潘德(Jochen Prantl)通过考察东亚地区的能源安全制度,认为制度复杂性分析需要超越简单的“零和”思维,这对于东亚地区的能源合作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尤其体现在可适应性、弹性以及话语权三个方面,制度复杂性通过设置规则标准、纠正市场失灵以及降低交易费用等方式可以很好地弥补东亚能源制度领域的脆弱性与不确定性。③朱莉·吉尔森(Julie Gilson)分析了日本应对东亚地区性国际制度复杂性的对策,建议日本政府对东亚地区复杂的多边主义给予更多的关注。④此外,作为国际关系理论的一个分支,地区主义理论成为分析东亚一体化的重要工具。不过,地区主义的研究者更多关注其兴起的原因、开放性特征、进程、内外动力以及面临的挑战,很少有学者关注该地区存在的制度复杂性问题。⑤ 有国内学者关注到东亚地区的制度复杂性问题,比如,张蕴岭将东亚区域合作机制描述为“四个轮子”启动的构架,即:东盟、“10+3”领导人会议、东盟分别与中、日、韩的“10+1”领导人会议,以及中日韩三国间的对话与合作,它们组成了东亚区域合作的总体构架。⑥在此基础上,苏浩提出了一个体现东亚区域合作现实的框架模式——“胡桃模式”,即东亚区域合作是一个复合型框架,就像是四瓣相互连体的胡桃仁一样。⑦还有学者在分析具体的东亚区域经济的特征时,认为东亚地区存在着不同区域贸易协定之间的竞争。⑧如陆建人认为,规制和标准的杂乱是实现亚太地区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障碍,这个问题迟早需要解决。⑨不过,总体而言,国内学者对东亚地区制度复杂性的研究仍显不足。事实上,在东亚地区之外,国内学者对制度复杂性理论的关注及其在不同问题领域的运用方面的研究同样非常缺乏。⑩ 东亚地区国际制度复杂性,即不断嵌套、重叠的地区性制度对东亚合作及东亚一体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那么,这一复杂性现状是东亚一体化进程的客观发展阶段还是东亚地区主义停滞不前的真实写照?进而,如何采取措施,进一步整合与协调已有的错综复杂的区域合作制度安排?东亚地区能否超越制度复杂性的现实,最终发展成一个统一的区域合作制度或“东亚共同体”?可以说,这些问题已经构成了东亚地区主义深入发展不得不面对的核心问题。本文的观点是,制度复杂性作为当前东亚地区的一种客观事实,其本身并非东亚一体化进程的阻碍因素,相反,通过凝聚制度间的协调合作,达成深化合作的意愿与共识,国际制度复杂性可以成为东亚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入的推动力。 此外,国际制度复杂性也是对东亚地区制度过剩(institutional surplus)提法的否定。近年来,在东亚一体化研究领域存在着“制度过剩”、“制度重叠”的提法。制度过剩的提法源于新制度经济学,是与制度均衡、制度稀缺密切相关的一组概念。如果人们对现有的制度安排感到满意,无意或者无力改变现有制度安排,就出现了制度均衡。制度过剩与制度均衡相对应,一是指那些相对于需求而言多余的制度,二是指一些低效或无效但仍在执行的制度。在东亚一体化进程中,不少学者对制度过剩持悲观态度。比如,有学者认为,制度过剩的格局不利于推动东亚区域经济整合。这些区域机制所展开的制度竞争,阻碍了在东亚地区发展出一个强有力的、统一的制度架构,来协调政府间的区域经济合作和构建共同身份认同,从而导致了东亚经济地区主义长期难以获得实质性进展。(11)但是,制度复杂性研究并不认可有关东亚地区存在制度过剩的观点,相关研究表明,制度过剩增加交易成本、阻碍区域整体身份认同的观点并不成立。因此,有关国际制度复杂性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近年来,有关东亚地区制度重叠的提法也越来越多,关于制度重叠的论述已经出现在中国政府的官方用语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于2012年6月6日签署的《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中就有提及。(12)东亚地区合作近年来总体上保持了良好势头,各种制度竞相发展,尤其是中国周边的地区性组织增长迅速。中国正卷入不断嵌套的多边制度之中,地区制度复杂性也日益成为中国制定政策时必须考虑的结构因素。一方面,我们需要研究中国既有的针对国际组织的外交政策的延续与调整问题;另一方面,针对美国等西方国家利用制度增加、扩散的机遇,追求自身利益的做法,及其对东亚格局以及中国和平发展所产生的消极影响,需要给予应有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