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13)05-0088-26 一、导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崛起和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实施,“东亚地区正日益成为国际政治的矛盾焦点和大国战略争夺的中心”。①由此,东亚区域安全的演变增添了一种新的不确定因素。人们甚至担心中美之间的战略竞争有可能“引发两国间的战争危机”,②甚至产生“大战或许是核战争的实际危险”。③可以说,由于大国关系尤其是中美关系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东亚乃至整个亚太地区政治经济格局的演变,如何管理这种关系就成为学界和政策界关注的新的重大课题,而建立一种基于“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的新型大国关系已成为重要共识。④那么如何从机制层面在东亚构建一个既切合实际又行之有效的新型大国关系呢?在学界,颇为引人瞩目的观点就是在与本地区利益攸关的大国之间构建一种“协调机制”,即通常所说的“大国协调(concert of powers)”。时任中国国务委员戴秉国2012年5月在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会议上关于“中美之间可以建立‘两国协调’”的新提法便是对这一机制可能性的官方回应。⑤亚太“大国协调”的积极倡导者、澳大利亚学者休·怀特(Hugh White)断言,中美两国在大国协调中合作建构一种“新的亚洲协调”将是“在新环境中维持亚洲和平的新秩序”中“最好的模式”。⑥ 目前,与东亚相关的“大国协调”的研究主要有三种立场,即积极支持、温和承认和消极质疑。积极支持者将大国协调视作后冷战时期东亚相关大国实现区域、次区域和国家安全的基本制度选择或秩序模式。⑦温和承认者支持大国协调是实现东亚区域安全的可选择途径,但对其现实前景持谨慎或不甚乐观态度。⑧消极质疑者普遍对东亚大国协调的前景表示悲观,甚至否定其可能性。⑨总体上看,这些研究有六个明显的“倾向性”:一是视角上的传统主义,即多采用现实主义的理论视角,认为它是“权力制衡”的一种手段,旨在抑制大国间恶性竞争或核扩散引发的国际冲突等传统安全议题,从而忽略了大国协调的规范框架及其在非传统安全议题上的适用性。二是经验上的“欧洲中心”,即将19世纪的欧洲协调(Concert of Europe)作为“蓝本”,由此得出大国协调在东亚是否适用的结论,而忽略了大国协调机制的当代新变化,尤其是当前“新大国协调”的经验。三是操作上的当下主义,即关注大国协调的现实需要和大国的政策调整,并将之视作一种状态,注重采用“结果的逻辑”研判其在现实中“是什么”,而忽略了其在东亚的历史经验及其演变的可能路径,本质上属于现实对策分析,缺乏基于历史经验的规范层面的探讨。四是实现路径上的单一模式,即侧重于多边或双边的大国协调,忽略了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乃至相互建构。五是绩效上的完美主义,即将大国协调的现实形态及其效果理想化,看重文化、观念一致性或差异性的决定性影响,忽略了其固有的特性及其局限,且倾向于将之作为一种新的独立机制来考察,忽略了其与现有多边和双边机制之间的内在联系。六是目标上的“维持现状导向”,即将大国协调定位于“维持和平”或保持国际体系的稳定,忽略了其通过新的规范与规则的制定和履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变革诉求”。这些“倾向性”和“忽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大国协调及其在东亚的适用性做出更全面和更客观的判断。 鉴于此,本文在对大国协调的自有特性及其运行条件分析的基础上,剖析了东亚大国协调的规范和现实基础及经验支撑,并指出了构建新的东亚大国协调的路径选择,以期有助于人们对大国协调及其在东亚的适用性有更全面和进一步的认识与了解。 二、东亚“大国协调”的基础 大国协调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安全机制,特指在全球或区域体系内有重要影响的大国⑩按照共有的规范与规则、通过会议外交解决共同的安全问题的制度化安排。它本质上是一种大国共同进行国际安全治理的会议机制。从其所涉及的核心安全议题看,大国协调可分为“传统大国协调”和“新大国协调”两种形式。前者是“传统安全导向”,主要应对国际、国内冲突或战争等军事安全议题,如欧洲协调、朝鲜核问题“六方会谈”、伊朗核问题大国会谈等;后者是“综合安全导向”,主要是解决政治、经济、环境等非军事安全问题,但也适度介入军事安全议题,如七国集团(G7)/八国集团(G8)、二十国集团(G20)、八国集团同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会议(G8+5)、金砖国家会议等。从其成员的来源和所涉及的核心层次看,大国协调可分为区域、跨区域和全球三种形态。“区域大国协调”是来自某一特定区域的大国为本区域安全事务的协调,如欧洲协调;“跨区域大国协调”是来自不同区域的大国为某一特定区域安全问题的协调,如朝鲜核问题“六方会谈”、伊朗核问题大国会谈等;“全球大国协调”是来自不同区域的大国为全球性安全问题的协调,如G7/G8、G20、G8+5等。当前,传统大国协调和新大国协调既独立运行又相互影响,它们在区域、跨区域、全球等多个层次和多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形成一种多层面、多领域的互动格局,从而使大国协调机制成为实现国际安全治理的主渠道。(11) 大国协调机制的产生和运行既需要体系层次上特定的国际背景,又需要单元层次上特定的共有规范。“特定的国际背景”就是出现重大的国际或国内战争、冲突,或者是可能引发国际或国内战争、冲突及其他重大国际安全问题的国际、国内危机,如核危机、金融危机、能源危机、环境危机等。其背后伴随的是国际权力结构的趋向相对均衡,最重要的是霸权国或企图追求霸权的大国因战争受挫或危机冲击权力明显削弱,而原有处于相对劣势的大国因战争胜利或危机中新的发展权力明显上升,由此形成战争或危机下的“共同威胁”和权力相对均衡下的“平衡多极”。(12)特定的共有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致性。大国在共识性决策程序指导下,主动通过会议外交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努力避免单边或双边行动。(2)合法性。除非经过合法的程序,各国不能随便改变现状,包括领土变更、政权更迭等;同时,大国的行为要得到本区域各国和其他行为体的广泛认可。(3)责任性。首先是条约义务,即大国应把彼此间达成的合作框架视作一种有约束力的国际责任和义务。其次是大国要承担起维持区域安全与稳定的主要责任。(4)包容性。一是成员上的包容性,即不排除在某一地区有重要影响的任何大国和与特定安全问题相关的中小国家;二是意识形态的包容性,即不强调意识形态的一致性。(5)自我克制。一是各大国奉行温和的对外政策,不寻求对外扩张;二是大国在重大的利益纷争中将和平手段奉为上策。由此可见,大国协调机制因应对危机而“生”,因共有规范而“存”,两者一起构成其“生存”的基础性条件。(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