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学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Vol.25,No.2(2013)pp.284—299 引论 与对基本权利的大量研究文献相比,公民的宪法义务问题较少受到关注。①且大多数学者对宪法义务条款的合理性没有提出质疑。原因有二:第一,宪法义务条款似有足够的理由支持:它是权利义务“统一论”的要求,符合宪法的“纲领性”特征,顺应宪法的“发展趋势”,也有助于构造公民的“国家认同”或强化“集体价值”。第二,宪法义务在实践中没有引发严重的问题:权利常常受到侵害,义务却从未缺斤少两,而且,人们很少出于关心权利而对义务条款投去怀疑的目光。 然而,这两个方面都大可存疑。概言之,就第一个方面中的权利义务“统一论”而言,尽管其在一般意义上无可厚非,但并不适用于“宪法”层面,亦即那些支持“宪法权利”的理由可能并不支持宪法义务;关于宪法的“纲领性”说,其将宪法义务视为一般法律义务之纲领的看法,把宪法自身的规范性转移给了具体立法,这本身就是一个误解;关于那种把义务入宪归为宪法发展“趋势”的说法,其问题可能尤为明显:它既不符合经验事实,也有违论证的逻辑——它是一种“类比推理”而非论证方法。对于宪法义务有助于构建公民的“国家认同”这一更具哲学意味的理由来说,我们也大可存疑:它贬低了权利对于社会合作的价值。就第二个方面而言,公民的宪法义务的确不存在受到侵害的问题,这与宪法权利的处境形成鲜明对照,但这或许恰恰是问题之所在。同为宪法规范,权利条款之易受政府侵害与义务条款之受政府青睐,乃是同一个问题的两面,它们尤其反映了当下中国宪法面临的窘境。因此,对宪法义务背后理论基础的反思将是建设性的,它有助于揭示盘踞在宪法学核心地带的一些误解,并为我们推进基本权利保障排除若干认识障碍。 本文赞同已有研究对宪法义务条款提出的挑战,但拟提供新的理由和观察视角。文章分五个部分展开讨论:第一至第四部分将分别对支持宪法义务的四个理由——“统一论”、“纲领说”、“趋势论”以及“国家认同”说进行批评性讨论。这几个部分中所质疑的宪法义务,是从为公民课以负担的意义上使用的,这既是宪法起草者的原旨,也是人们对义务条款的通常理解。第五部分讨论了理解宪法义务条款的一个可能路径——权利视角,亦即义务条款不是要对公民课以负担,而是为这种负担设定条件。这一视角是权宜性的,系出于维护宪法稳定性考虑而理解现有义务条款时可能采行的路径。 对宪法义务之理论基础提出挑战,并非要发动一场索然无味的战争,它与权利保障密切相关。以宣告公民负担为目的的宪法义务条款,不仅无须存在,而且不应存在,其背后的支持理论不仅阻碍着对现代立宪主义的正确理解,而且也是当前我国妨碍基本权利得以落实的认知原因。 一、权利义务“统一论”?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遵守宪法和法律、护卫公共财产、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等四项公民基本义务,其支持理由清晰易辨。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在我们的国家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任何人不会是只尽义务,不享有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②长期以来,对宪法义务的支持延续了这一理论,当下的学者也大多对此深信不疑。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宪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主体双方的公民与国家,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对国家而言,公民享有权利意味着国家的义务;对公民而言,某一权利的另一面也是其义务。两方面结合同时表明,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符合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原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宪法体现。③这种观点极具代表性。④ 令人惊讶的是,“统一论”言之凿凿的辩护大多是针对“义务”而非“宪法义务”提出的。论者为证明宪法义务而援引的苏格拉底的回报论、西塞罗的合作论、格老秀斯的社会交往论、洛克的权利让渡论、黑格尔的“他人”理论、密尔的群己权界论等,皆系针对“义务”而非“宪法义务”提出的。⑤论者也多援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⑥——来论证宪法义务的合理性。的确,就整个法律规范体系而言,“统一论”无可厚非,因为义务规范与权利规范都是必要的组成部分,但就“宪法”层面而言,必须另当别论——写入权利并不意味着也需要写入义务。换言之,基本权利的入宪理由并不因为“统一论”而支持宪法义务。对此,一个前置性问题是:为什么要有宪法权利?堪称“权利”的事项很多,但为什么有些成了“宪法权利”而有些仅需以“法律权利”存在?对此问题的探究能够帮助我们检讨支持宪法义务的理由是否成立。 使某些权利成为“宪法权利”,是有特定原因的。一个基本的前提是,成文宪法之所以必要,是因其具有先于并高于政府的地位。汉密尔顿的解释最为清晰:宪法是“由人民制定、政府不能更改的”,而法律是“由政府制定、政府能够更改的”。⑦宪法是为规范日常政治过程、防范其侵权危险而存在的。这一属性使宪法同以管理社会为目的的普通法律区别开来。因此,哪些权利写入宪法,哪些权利写入普通法律,就成了一个问题。本文在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宪法权利的两个遴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