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权威的正当性 (一)权威与权力 当今世界,社会充满着各种各样的权威。依靠不同形式的权威,特定政党、团体或者个人享受着权威所带来的利益,但他们未必认真思考过权威的来源与界限。权威的正当性是现代社会维持共同体价值的基础。在一般意义上,权威是指一种使人服从的力量,即所谓的“一个人在相信他或她施加影响的权利的合法性基础上要求别人服从的可能性”。人们服从某种权威,其内在追求就是一种正当性或者公正价值的追求,即基于内心的信念同意、认可或赞同某种价值。因此,权威的本质是内在的认同,不是基于外在的强制而形成。如果权威失去了正当性,权威本身也会失去存在的意义。 那么,权威与权力是什么关系?马克思·韦伯指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①有学者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这一对概念出发,说明权威如何获得正当性、权力如何转化为权威的问题。按照这种主张,只有给出同意的人才有正当理由提出支配权力的要求。“权力对暴力的部署在不同意人群那里会遭致不满甚至抵制。反对者可能不得不服从权力做出的决定,但是服从不等于认同。权力的强制命令可能会使人们顺从,但却得不到人们的忠诚。”②显然,权力是以服从的结果为指向的,强调的是实际的控制效果;而权威则建立在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之上,以自觉、自愿的服从为前提的,强调的是基于价值共识与认同而形成的行为模式。因此,无论是在政治生活还是社会生活,权威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力”,权威被所有人当作正当的法则来接受。人们可以选择支持或者反对权力,但对于权威,人们必须选择服从。在法治国家中,基于权威的正当性,“抵制权力是合法的,抵制权威则是不合法的”③。 (二)何谓宪法权威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一种权力获得合法性与正当性,那么对权力的承认和认可就转化为权威的某种形态。合法性的权力与权威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渠道就是“法律化”,即通过法律安放权力和权威的存在。法律权威实际上反映了权威与权力的法律化方式,而法律权威的基础和最高形态乃是宪法权威。作为国家根本法和最高法,宪法应当成为法律权威中的权威,具有至上的地位。基于此,所谓宪法权威,就是宪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理念与理由,尤其体现为宪法对公权力和所有国家生活产生的拘束力和规范力。 宪法具有最高权威,超越了传统的权威来源与形态。传统的权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权威被想象为既不是来源于统治者也不是来源于被统治者,而是来源于二者之上的更高的权力;二是权威被想象成一种由于统治者特定的品质而被赋予的独特禀赋,它内在地植根于统治者自身。④宪法权威的出现,完成了价值命题的核心任务,即宪法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利益的协调与妥协,“宪法是平衡权力和权利之产物”。⑤由此形成了高于或者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认同的“价值共识”,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大家应当服从基于“同意”而形成的“宪法文本”,个人或某些团体的权威无法超越共同体意志,唯有宪法才是国家、社会与公民生活的“根本规范”,唯有宪法才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三)宪法权威的来源 宪法的权威性来自于基本的社会共识,具有正当性基础。宪法之所以成为价值共识而具有最高权威,根本上源于其性质和产生方式:宪法是以人民的名义制定的,人民意志具有最高性与根本性,宪法是“人民主权”的最高规范表述;宪法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其产生是广泛民主的结果,其内容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在价值选择上,宪法的核心命题是“自由和技术的完美结合”,通过限制公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宪法高于权力并控制权力,这是宪法具有根本权威的必然逻辑。 自宪法产生以来,依宪治权已成为现代宪政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宪法权威的价值基础在于,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是国家存续的根本理念。权力源于宪法,是通过宪法而获得的,权力行使的正当性、行使的方式等都要寻找宪法上的依据;一切公权力行为都要遵循宪法,不与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要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作为立国之本、治国之本、兴国之本,宪法权威的价值具有普遍性。基于对宪法权威的信奉而形成的宪法共识是塑造社会生活的价值根据,为民众所信仰宪法所具有的权威性与宪法本身的性质和功能有着必然的联系。 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地位,一些国家在宪法中确认了其崇高地位。如《孟加拉国宪法》第7条明确规定宪法的至上性,规定:(1)共和国的所有权力属于人民,所有代表人民利益之权力的运行,都必须根据宪法,且基于本宪法的授权;(2)本宪法是人民意志的庄严体现,是共和国的最高法。任何与本宪法相抵触的其他法律,相抵触的部分无效。⑥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现行宪法对“国家根本法”的确认是对宪法权威的规范表述,具有“最高法的效力”。宪法之所以成为“根本法”与“最高法”,在于其确认和维护人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就是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 二、宪法权威的功能与体现 (一)宪法权威的功能 在现代社会中,宪法既是国家基本法律秩序的基础,也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宪法的核心精神就是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1.社会共识的形成。当前我国正处于制度的转型期,利益关系复杂,社会矛盾与冲突凸显,从公共权力活动到普通民众生活,都存在诸多宪法问题,急需确立社会共识,寻求共同体的核心价值。为了有效地调整社会变革的内容与过程,需要建立客观上共同遵循的规则,以减少因社会变革可能带来的社会震动与负面影响。宪法本质上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进行妥协的产物,反映了利益主体的共同意志。维护宪法规范的至上性是各种政治力量获得正当利益的基础,也是发展自己利益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