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中,澳大利亚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没有受到大的冲击,未出现一家濒临倒闭或者需要政府救援的金融机构。该国最大的四家商业银行维持了较高的信用评级,即使在最困难的时期其不良贷款率也低于1%。与深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美欧等国家和地区相比,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更为有效,其中三级监管框架尤其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一、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模式 (一)“双峰监管”结构。 根据英国经济学家泰勒(Taylor,1995)提出的“双峰”理论(Twin Peaks),监管应着重于确保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两大目标。根据该理论,审慎监管着重对有可能危害金融安全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处罚,行为监管则着眼于保护购买金融产品或对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消费者。 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体制最接近“双峰监管”模式,即所谓的左眼监管安全、右眼监管服务。澳大利亚审慎监管署(APRA)负责对银行、其他信贷机构、保险机构、注册养老金实体等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对市场与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这两个金融监管机构相互分工,按各自的监管功能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形成“双峰”监管结构。 (二)将重要的金融机构纳入统一的审慎监管范围。 一系列的行业监管法案如银行法、保险法,明确了APRA可以制定相应的审慎监管要求,更重要的是明确了APRA可以对受其监管的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制定相应的审慎要求。由此,APRA可以将其监管延伸至整个金融集团,如某银行控股的基金公司、金融咨询公司等,甚至是非金融机构如能源公司、航空公司等。 将重要的金融机构纳入统一的审慎监管范围是澳大利亚立法机关的一次重大尝试。统一监管的优势在于可以统一监管资源和监管标准;统一的监管格局也使得监管机关的监管思路一致,从而可以有效实现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的监管目标,而不用担心与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相悖,出现监管政策相互矛盾或者监管真空等现象,提高和增强了监管质量和效率;统一的监管格局还有助于监管机构在监管理论和监管实践之间取得平衡。统一的监管格局是澳大利亚立法机关面对金融混业和金融创新所采取的立场,实践证明这种尝试是相对成功的。 (三)审慎监管框架的主要内容。 第一,金融机构的财务健康状况,包括银行的风险资本水平、保险公司的负债估值等;第二,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包括要求独立董事人数超过非独立董事;第三,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包括监管措施的风险衡量指标和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有效性评估等;第四,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督管理,比如要求外部精算师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独立报告,鼓励吹哨人提出危险信号等。 二、澳大利亚出台混业金融集团三级监管的背景 APRA现行的监管架构分为两个层级,分别是对单体机构的Level 1监管(简称“一级监管”)和对同业金融集团的Level 2监管(简称“二级监管”)。其中,一级监管范围包括经授权的存款性机构(ADI)、一般保险公司(General Insurers)、人寿保险公司(Life Companies)、注册养老金实体(RSE)和经授权的非营业控股公司(Authorized Non-Operating Holding Companies,Authorized NOHCs)。二级监管主要适用于银行集团和一般保险集团,目前已经将部分公司治理的要求扩展至人寿保险集团。 金融集团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一是集团内部交易风险。既包括集团内各实体间的内部交易,亦包括集团的多个实体与第三方的共同交易。二是声誉风险。集团内某个实体的不利事件对集团整体及其他实体带来的声誉风险。三是道德风险。集团内各个实体间隐含担保带来的道德风险。四是操作风险。集团的规模和复杂度越大,操作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越高。五是公司治理与策略风险。一个集团的法律实体架构、管理结构和业务越多元,公司治理结构越复杂。由于集团内各实体间的风险具有传染性,当集团在其主业之外的经营活动越来越活跃,尤其是该经营活动不受APRA监管时,会导致相关风险在监管盲区不断积聚,并最终影响受APRA监管的金融机构的稳定性。 对于一般的金融集团来讲,APRA认为二级监管已经足够。但二级监管存在以下方面的局限:一是不能解决未纳入并表监管的实体的双向杠杆(double gearing)或杠杆率过高的问题;二是依赖资产负债表并表管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资本要求,这种方法仅对同业的实体较为有效;三是不能覆盖集团内所有重要实体,而这些实体对受APRA监管的机构亦可能具有重要影响。 2010年3月,APRA发布了对混业金融集团监管的草案(简称“三级监管”,本文中受三级监管的公司称为“三级集团”),作为对以单体机构监管为主的一级监管和以同业并表集团监管为主的二级监管的补充,防止集团内受APRA监管的公司遭受集团内的金融风险、声誉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治理风险等。该草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修订,并将与BaselⅢ的相关要求进行整合,计划在2012年年底再次向金融机构征询意见,预计2014年1月1日正式实行。APRA建立的三级监管,将资本充足水平、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审慎监管要求扩展至那些受APRA监管的在多个行业具有重要实体或在APRA监管领域外具有重要实体的金融集团。国际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也明确提出过统一监管。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混业金融集团都纳入三级监管范围,而是由APRA进行个案确定(case by case)。目前约有10至15个集团将受三级监管,覆盖了约65个受APRA监管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