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为本质和关键的是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而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依赖相关社会制度的保障。在现阶段,作为“调节、限制、疏导人们利益行为的一套机制”[1],国家制度和政府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视角下审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不仅有利于认识和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也有利于分析和总结中国政府改革创新的基本趋向和基本经验,把握中国政府改革创新的未来走向。 一、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对立统一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因此,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利益对政治权力具有决定作用。国家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如此,并由此形成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辩证关系。 国家是社会阶级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的对立物。人类社会产生以后,开始并没有国家,维系人类社会存在的是血缘族群,人们生活在无忧无虑、和谐相处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出现,产生了阶级和利益的冲突。“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在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3]。由此可见,国家虽由社会产生,但凌驾于社会之上,并日益同社会相异化,成为一种与社会相对立的力量。由于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特殊阶级和阶层的代表,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4]P12。对此,列宁也指出:“不论在君主国或在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官僚主义是随时随地把国家权力同地主和资本家的利益连在一起的。”[5]这样,随着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也就最终形成一种相互对立和矛盾冲突的关系。 国家尽管是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器,但从其产生和职能上讲仍是社会管理的工具。一方面,国家的产生是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社会为了维护共同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4]P12,而这些“特殊机关”就是国家。另一方面,社会管理是国家存在的必备条件。国家产生后,没有也不可能终止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并且“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4]P523。尽管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相异化,使掌控国家的特殊阶级的利益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但实际上国家也并不总是为了特殊阶级的利益而任意牺牲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在很多时候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还要限制特殊阶级的利益。因为,毕竟国家的根基还在于社会,“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4]P755。没有社会,就没有国家,没有了社会利益,也就没有了阶级利益。因此,从本质上讲,在阶级和国家存在的很长时期内,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又是相互依存和相得益彰的关系。 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对立统一,但能够真正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阶级社会,国家仍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别,而且由于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肯定还会存在矛盾和冲突。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是真正实现了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居于统治地位的是占据社会绝大多数的广大人民群众,因而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从根本上又是一致和统一的。即使存在矛盾和冲突,也会通过调整和改革得到解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将更加突出。对此,恩格斯曾深刻指出:“所有的社会主义者都认为,国家以及政治权威将由于未来的社会革命而消失,这就是说,社会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4]P227正因如此,社会主义社会将不同于以往的任何阶级社会,能够真正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并且,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国家的统治职能将不断缩小,社会管理职能将不断扩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也将不断交融。由于“共产主义是社会主义发展的高级阶段,那时人们从事劳动都是由于觉悟到必须为共同利益而工作”[6],因此,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失,国家利益也将最终融入社会利益之中,最终消除自身的异化性。 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对立统一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如何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却是现实社会主义艰难探索的永恒主题,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关键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艰难探索和健康发展,同样面临着这一问题。 二、由政治管制到社会服务是中国政府创新的基本趋向 新中国的成立,使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现实,要求废除旧的反动阶级的专政体制,实行新的人民民主专政。随着阶级矛盾为主逐渐让位于人民内部矛盾为主,专政的性质会逐渐减弱,而民主的性质则会不断增强。另外,随着形势和具体利益关系的变化,国家的职能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总体看来,新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经历了从政治职能与公共职能并重到以政治职能为重心,再到偏重经济职能,然后到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过程。 1978年以前,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影响和认识上的偏差,中国政府的政治职能与公共职能长期并重,即政府既要高度重视阶级斗争和政治建设,还要大力进行经济社会发展。后来,以“阶级斗争扩大化”以及“文化大革命”为标志,最终走向“以阶级斗争为纲”和以政治职能为重心。在此阶段,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府呈现出全能型、封闭型、随意型、权力型、管制型、利益型和人治型特征。全能型政府,即政府既要维护公共秩序,又要分配资源、组织生产、安排生活;封闭型政府,即政府行政透明度不高,许多决策和活动都处于不公开状态,缺乏与民众的沟通;随意型政府,即政府决策和行政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朝令夕改常态化,置政府信用于不顾;权力型政府,即政府代表权力,政府的工作和职责就是管控和约束;管制型政府,即政府处于管理和控制地位,政府成为社会的对立面;利益型政府,即政府机关利用自身权力追求私利,甚至与国争利、与民争利;人治型政府,即依靠领袖意志、个人好恶进行治国理政,缺乏民主和法治。针对这些现象,中国政府也一直在进行改革。1951-1953年的改革,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精兵简政。此后,又经历了1954、1956、1960-1964、1966-1975年的改革。但这些改革,不管是向中央集权,还是向地方放权,总体经历了“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发展轨迹,并且在政府职能改革上没有突破性进展,未改变政府以政治职能为重心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