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总体目标,要求“通过改革,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现在,改革进程已近过半,距离这个总体目标的实现还有7年多的时间。我们通过什么方式来保证这个总体目标的实现,对此需要进行认真思考和系统谋划。当前,行政体制改革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推进的具体改革内容,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总体目标的实现,本文将简要加以解析。 一、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为重心,推进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 可以说,政府职能转变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行政体制改革的第一要务。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就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这个目标。多年来我们在这个方面作了很多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实际上,政府职能转变还远远没有到位,距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究其原因,其中的重要一条,就是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经济职能过强,对微观经济活动参与和干预过多,而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关注不够,导致多年来政府职能难以实现真正的转变。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行政体制改革必须在政府职能转变这个第一要务上实现重点突破,推进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首先,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继续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这是当前和今后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方向。为此,要尽快明确公共服务在政府职能中的主导地位和核心地位。2011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达到5432美元,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更加注重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但是,从政府职能转变的实际情况看,公共服务在政府职能中的主导地位或核心地位还没有完全明确。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在具体步骤上,我们可以先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突破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尽管我们这些年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仍然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任重道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我们要努力缩小不同地区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努力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努力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注重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 与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密切相关的政府职能转变,就是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只有真正把这些分开了,政府才能把“不该管”的彻底不管,把“该管的”真正管好。要做到这一点,除了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以外,根本的途径是加强法制建设,以法律为准绳,划清政企之间、政资之间、政事之间和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之间的权力界限,割断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关联,实现政府责权的法定化,用法律的刚性手段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划清了这些权力界限,也就割断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关联。政府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才能自觉地把不该管的事项转移出去,也才能把更多的精力、物力和财力转移到公共服务上来。 二、以大部制改革为突破口,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开始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但这一改革还远未到位,主要问题是:(1)已经实行大部门体制的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和人员整合不到位,实质变动不大;(2)有的一开始就存在整合不到位现象,如交通运输部整合了原交通部和国家民航总局,铁道部至今未整合在内,使交通运输领域的大部制改革带有明显的先天不足。类似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社会保障等领域。(3)在农业、文化、民族宗教等领域,应该实行大部门体制的,至今尚未实行。(4)大部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减少领导职数。但从已经实施大部制改革的部门看,有的领导职数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还有明显增加。(5)在推行大部门体制改革中,有的上边未改,下边已动,导致上下不对接,运行机制不顺畅。[1] 针对这些问题,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大部制改革。对已经实行大部门体制的,要进行工作流程的优化再造、管理职能的重新分配和内设机构的整合调整,真正做到职能有机统一;在已经推行大部制但尚未整合到位的部门,如交通运输部,要继续推进并整合到位,真正建立起大交通管理体制;在应该实行而尚未实行大部门制的系统,应适时推出大部门体制改革;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精神和要求,积极探索和推进公共服务领域的大部门体制改革,明确公共服务的职责分工,减少职责交叉;在推进大部制改革中,坚决贯彻中央精神,严格执行政府组织法,严格控制编制和领导职数,不能以“过渡期”为由,突破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在推进大部制的过程中,要注重加强权力监督机制建设,尤其要通过科学的权责划分推进“行政三分制”改革,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科学分离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不能以大部制为借口,刻意强化部门权力和部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