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在中国的传播与接受,发端于20世纪上半叶。这一过程包括中文“意识形态”一词在1919年的最初使用(陈溥贤和李大钊等人为此做出了开创性贡献),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概念界定和理论阐释(归功于瞿秋白和李达的教科书编写工作),以及在三四十年代的初步通俗化发展与实践运用(以艾思奇和毛泽东等人的相关论述为依据)。基于此,本文拟从如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缘起:唯物史观的译介性传入;第二,理解:教科书式的书写方式;第三,发展:中国化路径的同步开启。 一、缘起:唯物史观的译介性传入 20世纪上半叶(1949年前),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ideologie),最先是通过“译介体”(含译文、译著和论述引文译文)形式进入中文语境的。而这一传入,从一开始就不是“独立”现象,而是伴随着唯物史观在中国的传播而“附带”进行的。这种“附带”现象,既与意识形态概念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就主要是作为一个解释其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一个重要的、但却是附属性的范畴而出现有关,又与当时国人(特别是以陈溥贤和李大钊等为代表的先进知识分子)对于作为“西方新学”的“马克思学说”及其“唯物史观”的高度关注和期许有关。 根据已掌握的文献记载,中文“意识形态”一词最早出现于1919年。是年5月,北京《晨报》副刊“马克思研究”专栏上连载了(5月5日—8日)陈溥贤(以“渊泉”为笔名)的译文《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文中提及,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上经济的构造。这就是社会真正的基础了。在这基础之上。再构造法制上政治上的建筑物。适应社会的意识形态”①。因此,陈溥贤是第一个明确使用中文“意识形态”一词的人。稍后(即当年9月),李大钊发表在《新青年》上的《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一文中,也明确使用了中文“意识形态”一词,即“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的构造——法制上及政治上所依以成立的、一定的社会的意识形态所适应的真实基础”②。同年,中文“意识形态”一词也相继出现在当时其他的进步报刊杂志上,如1919年8月—12月连载于《学灯》(《时事新报》副刊)上的“生产关系之总和,即为社会之经济的构造,亦即法制上、政治上之上层构造准之而立者也。且又适应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而为真实之基础也”③。尽管这些与“意识形态”一词相关的段落具体表述不一,但却可以看出,其基本意思是一样的。之所以极具相似性,乃因为它们都是对当时日本学者河上肇同年陆续发表在日本《社会问题研究》杂志上的《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④的节译(陈本)、引译(李本)或全译(罗本),特别是对河上肇所翻译的马克思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日语版)的中文转译⑤。河上肇的日译本相关段落为:“生産関係の④総和は社会の経済的構造—法制上及ひ政治上の上層構造が依って以て立つ所の、又一定の社会的の意謙形熊が之に適応すゐ所の、真実の基礎—を成すものでぁゐ。”⑥可见,最初出现的中文“意识形态”一词,是由日本学者(河上肇)在翻译马克思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1859年序言”)时首先使用的一个日语表达法(即“意識形熊”),后因陈溥贤和李大钊等留日学生的译介而进入了中文语境,这才首次有了中文“意识形态”一词。 那么,这个最初经由日语而进入中文语境的“意识形态”一词,是否就是马克思所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呢?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对照现行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以下简称“中文版《全集》”)中相关段落⑦的中译文后,可以发现,由日本学者河上肇首创(以日语“意識形熊”的形式)、由中国学者陈溥贤等人转译过来的中文“意识形态”一词,在中文版《全集》中译作“意识形式”。到底哪个更准确呢?查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即MEGA[2])的德文原文对应段落⑧,很快就会发现,被河上肇译作“意识形态”的对应德语词汇是“Bewuβtseinformen”。显然中文版《全集》的译法更为贴近原文,即应将它译作“意识形式”,而不是河上肇版的“意识形态”。 然而,我们熟悉的“1859年序言”里的那句著名的(介绍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时)涉及“意识形态”概念的话⑨哪去了呢?在河上肇的日译文中,它被表述为:“法制上、政治上、宗教上、芸術上、又は哲学上の形熊、簡単に言へば観念上の形熊とを”⑩;而以此为母本的中译本则分别表述为:“法制上政治上艺术上以及哲学上的形态。简单说来。就是观念上的形态”(11)(陈本)、“法制上、政治上、宗教上、艺术上、哲学上的形态,简单说就是观念上的形态”(12)(李本)和“法制上、政治上、宗教上、艺术上及哲学上之形态,简言之,即观念上之形态”(罗本)(13)。对照MECA[2]的德文原文段落(14)可发现,现行中文版《全集》的译法,即将德语“Ideologischen Formen”译为“意识形态的形式”更为妥贴。也由此可见,在中文语境中首先出现的“意识形态”一词并非系马克思所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真正的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则被汉语表述为“观念(上的形态)”(15)。而且非常有意思的是,无论是前者的“僭越”(16)、还是后者的“别名”(相对于现代中文语境中所使用的“意识形态”一词来说),皆源自于对日语用法的借鉴。这样一种以“观念(形态)”的表述法(17)来指称真正意义上的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做法,自此以后,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在中国的传播与接受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 由此看来,1919年,对于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在中国的最初引入来说,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年份。这一年,不仅在中文语境中第一次出现了“意识形态”一词(尽管在今天看来,这其实不过是一种误用,即将“意识形式”译为“意识形态”),而且马克思本人所使用的“意识形态”一词也以“观念”(随后便以“观念形态”)的别名进入国人视野。当然,这一引入(无论是1919年时的“观念”、还是20年代的“观念形态”的引入)主要归功于留日学者对日本马克思主义研究成果的及时译介,特别是缘起于对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译介,具体说来,就是对被誉为理解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经典之作的“1859年序言”的译介,从而使得国人有机会初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也因此,马克思“1859年序言”中所赋予意识形态概念的经典历史唯物主义解释框架,得以进入中文世界,并对日后中文语境中的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理解史产生了至今仍清晰可见的重要影响。这个经典解释框架就是:一方面将意识形态纳入与经济基础相对应的上层建筑领域(亦称“意识形态上层建筑论”);另一方面从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和哲学等诸层面来探讨意识形态的具体形式问题。前者赋予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以本体论意义上的唯物主义基础,即主要强调的是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而之于社会经济基础的受动性特征;后者则从认识论上澄清了人类思想文化成果是如何呈现为意识形态诸系统化(以学科化和理论体系化为特征)的具体形式、并在社会生活中积极发挥其能动作用的。我们可以在随后的20世纪二三十年代国人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早期理解中,很清楚地看到这一解释框架在其中所发挥的支撑作用。当然,这一理解过程,主要是通过教科书的书写方式来呈现的,本文称之为“教科书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