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29.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2)06-0069-08 在冷战的环境下,新中国的基本外交方针是“一边倒”,即倒向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一边,因此对日政策不可避免的染上了阵营对抗的色彩。《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订,从体制上强化了中苏的战略同盟关系,同时也决定了中国的对日政策必然受到苏联的影响。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述了中国政府如何在中苏战略同盟的框架内制定出既符合本国利益又体现出中苏同盟关系的对日政策。 一、反对美国长期单独占领日本,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以后,美国通过各种手段将苏联排除出日本,实现了对日本的单独占领。随着美苏主导下的冷战不断加剧,美苏在亚太和远东地区的争夺也愈发激烈。新中国的成立使亚洲形势发生了巨变。美国从遏制苏联和中国的战略角度出发,重新审视日本在亚洲的地位和作用,逐步改变了其对日政策,由占领初期的遏制转变为扶植,力图把日本建设成为美国遏制苏联、称霸远东地区的桥头堡和反共堡垒,“要使日本在今后对付可能在远东发生的新的极权主义的威胁方面,充分起到强有力的稳定的防波堤作用”。[1]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遭到了苏联和中国的强烈反对。 自近代以来,日本就是俄罗斯在东方的主要威胁。日俄战争中俄罗斯的失败,成为俄罗斯民族难以洗刷的耻辱。苏联成立以后,日本仍不断威胁其远东地区的安全。十月革命后,日本伙同英、法、美等国对苏俄进行了武装干涉,20世纪30年代又试图入侵苏联远东地区。因此,苏联一直视日本为亚洲最危险的敌人。彻底消灭日本军国主义势力、夺回沙俄时期失去的权益,防止其东山再起成为苏联对日政策的首要目标。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的战败给了苏联千载难逢的机会。通过《雅尔塔协定》和《波茨坦公告》,苏联的上述目标得以初步实现。但是,美国对日本的单独占领以及对日政策的转变不仅使苏联的希望变得渺茫,而且还使苏联重新受到来自日本和美国的双重威胁,在这种情势下,苏联政府强烈反对美国长期占领日本。 与日俄(苏)间的矛盾不同,虽然中日曾有过友好交往的历史,但自清末以来,日本军国主义者多次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深重的灾难。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作为抗日武装重要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如何处理同日本的关系问题,并提出了未来中日关系的设想。在抗战胜利前夕的中共七大上,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指出:“在日本侵略者被打败并无条件投降之后,为着彻底消灭日本的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及其所由产生的政治、经济、社会的原因,必须帮助一切日本人民的民主力量建立日本人民的民主制度。”[2]1947年,中共中央于“七七”纪念日发布对时局口号,要求严惩一切日本侵华罪犯,制止日本侵略势力复活,实现日本民主化。[3]1949年7月1日,在发布纪念抗日战争12周年的口号中再次重申“实现日本非军国主义化,实现日本民主化”,“反对美国长期占领日本”。[4]上述表态充分说明了惩办战争罪犯、彻底肃清日本的军国主义势力、根除亚洲的战争祸源、建立一个和平民主的日本,发展友好的中日关系是中国共产党对日政策的若干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在发现美国单独占领日本并准备重新扶植日本的企图之后,中国共产党迅速做出反应。1947年10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提出的八项基本政策中就明确提出反对任何外国“使日本侵略势力复兴”。[5]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政府继续强调上述立场,在1950年6月中共中央发表的《关于日本情势的说明》中一针见血地指出:“美国帝国主义的对日政策就是变日本为殖民地和新侵略战争的基地。”[4](pp.46~47) 可见,在对日政策问题上,中苏两国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中国要收回被日本占领的台湾和澎湖列岛等主权,苏联要确认萨哈林岛南部与千岛群岛转交和归还苏联;中苏都反对美国单独占领和管理日本,都要求彻底肃清日本的军国主义势力,都抵制美国把日本变成其盟国并在日本长期驻军,以及警惕日本东山再起并重新发动侵略的企图。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中苏在对日问题上有了相互合作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后,面对复杂的国际和国内局势,中国果断地采取了“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在对日政策上采取了与苏联协调一致的立场。1950年2月14日,中苏两国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条约的目的是:“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国家之重新侵略”,条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这表明,条约将日本和美国作为中苏的共同敌人和潜在威胁,并表示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日本和美国的侵略行为。[6] 二、中苏联手反对旧金山片面对日媾和 1950年2月,中苏两国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建立了战略同盟关系。根据条约的精神,两国在“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6]即表明中苏将在国际事务中紧密合作、相互支持。这种相互支持与合作在对日媾和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实际上,主张全面对日媾和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对日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新中国成立前夕,新华社发表题为《日本的选举与中国》的时评,明确提出“无论美国帝国主义者及其走卒愿意与否,人民的中国将要过问对于日本的管制,而日本将要与人民的中国签订合约,并发生政治的经济的关系”。[4](p.34)1949年6月20日,新华社发表时评,提出要“迅速地定期举行有人民民主新中国全权代表的四国对日合约准备会议,拟定肃清日本军国主义和实现日本民主化的对日和约”。[4](p.38)7月1日,再次提出“迅速按照波茨坦协定,缔结对日和约”的口号,主张迅速缔结全面对日和约。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波茨坦公告》和1945年12月苏、美、英、中四国莫斯科会议的精神,对日和约应依照四国一致的原则进行全面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必须参加所有对日媾和活动。但是,在冷战加剧、新中国成立以及朝鲜战争爆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美国加快了由其主导的片面对日媾和的步伐,企图采取多数通过的方法,即使在苏联不同意的情况下,也能达到孤立苏联、将新中国排除在外的目的。为了抵制美国的独断专行和维护中苏两国的利益,根据中苏同盟的精神,从1950年10月中国参加朝鲜战争到1951年9月《旧金山对日和约》的签署,中苏两国在对日媾和问题上一直保持紧密联系和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