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2.2;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2)10-0069-07 劳动管理是任何工厂企业运行的制度保障。打工妹进厂打工,情愿与否,显然要转变其在田间的劳动方式,调适自我,适应工厂企业的“制度要求”。但是,在“制度适应”过程中,存在许多“障碍”,对其身心不能不产生影响。本文以近代打工妹云集的长三角地区为中心,对此问题略做考察。 一 “制度”是工厂企业运转的基本保障。制度一旦制定,就要求人们共同遵守,不能违背,这就使制度具有了指导性和约束性的特点。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康芒斯的解释,“制度”就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①。作为劳动管理的重要手段,制度又往往体现为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必须遵守的秩序和规则。 建章立制成为资方管控打工妹的不二法门。打工妹为了谋生,不得不接受强加的“制度安排”而受制于人。 制度或劳动纪律,俗称“厂规”,贯穿于劳动过程的始终,涉及面较广,而且不同产业部门,规章制度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在打工妹云集的缫丝、棉纺、卷烟三大“优势”职场以及打工妹集中的其他工厂企业中,均有各具行业特色的“厂规”作为行事“规则”,以维持生产活动的良好“秩序”。如荣氏企业集团旗下的申新各纺织厂,都订有名为《服务约则》(包括《工人约则》、《服务规则》、《厂间约则》等)的厂规,其中申新九厂的《工人服务规则》更为系统,②不妨作为“个案”简述如下。 申新九厂的《工人服务规则》分总则、工作、请假、工资、待遇、奖惩、解雇、复工、附则共9个部分、53条。“总则”13条,明确订立本规则的目的在于“使各厂工人服务有所遵循”,同时对工人的录用、“服务”事项提出基本要求,如“各工人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不得暂离职守”;“各工人之职务,一经派定,不得擅自更调”;“各工人对于原料、成品、机械用具等均须加以爱护,不得故意耗费损伤,并不得携带出外”;“各工人工作、就膳、进出工场(厂)等,均应严守秩序,在放工时尤应依次听候搜检人员之检查”;“各工人一律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品及非必需品进厂”;“各工人未经合法手续,不得任意怠工或罢工”,等等。这些规定,对资方而言,显然是极为重要的,也是合理的。 “工作”方面的规则有8条,对工作时间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如“工作时间规定为十小时半……用膳及其他时间半小时(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例)”;“上工不得迟到,放工不得早退”;“在工作时间中,如有必要事故,非经请假绝对不得出厂”;“工作时间中不准会客”,等等。这其中,除工作时间外,其他要求并不过分。 至于工资、待遇、奖惩、解雇、复工等方面的规定,也都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1931年8月刘鸿生企业集团旗下的大中华火柴公司上海荧昌厂所订《工友规则》,也对包括打工妹在内的工友提出“制度要求”,如“工友进厂均须佩带入场证,否则得拒绝其入内”;“工友出厂应受本厂检查员之检查,违者作不服管理论”;“工友绝对不得携带引火物入厂及在工场(厂)内吸烟弄火”,等等。③这些规定,对工厂的规范化管理,无疑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无论是纺织厂还是火柴厂,易发生火患,因此特别禁止引火物带入工作场所或在厂内吸烟弄火,体现出鲜明的行业特色。 中国企业有章可循,外资企业也不例外。如英美烟公司系统的大英烟草有限公司制订有《烟厂工务管理暂行规则》14章23条,涉及“工人的雇用”、“工作时间”、“工人职责及纪律”、“健康疾病及死伤之抚恤”、“事假”、“工人福利”、“工作契约之终止”、“惩戒”等。④尽管外资企业的“厂规”在内容上与中资企业“厂规”不尽相同,但都强调了遵守规则的不可逆性以及违规所要付出的代价。 “厂规”等各种规则,除了明确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外,“明赏罚”为其中心内容,尤其是惩罚方面的规定,具体而微,成为一大“亮点”。如申新九厂的《工人服务规则》中,专门附有“工人奖惩细则”,规定工作时间内瞌睡、与人嬉笑、闲谈、争闹、吵嘴或疏忽工作者,上工迟到、放工早退或擅离职守者,就膳不在规定时间或场所者,要“各记小过一次”;不听主管人员之指挥,工作疏忽致损坏机件、用具、成品或耗费原料者,“轻者记大过一次,重者开除”;在工场内吸烟、饮酒或在厂内赌博者,在厂内打人或相打者,散播无稽谣言、妨碍工作秩序者,故意损坏公物者,盗窃公私物件查有实证者,煽动或要挟他人罢工怠工者,患花柳病、神经病或吸食毒品者,在一年以内记小过9次或大过3次者,“一律开除。其犯有刑事部分者更得听候警局或法院处置”⑤。 从“罚则”的内容来看,无论是记过还是解雇的规定,虽然有的条款不免有些严厉,但绝不是没有必要,如果我们不抱偏见的话,完全可以认为这类规则具有正当性,是维持工厂劳动良好秩序的必要手段。过去的研究受阶级斗争的政治主导意识影响,一概加以否定,有失公允。值得注意的是,右的企业如南洋兄弟烟草公司明确规定,“调戏妇女者开除”⑥,显然对打工妹具有保护作用,这是值得肯定的。 当然,资方劳动管理的手段不仅仅是“罚”,也需要有必要的激励机制。如申新九厂专门制定了“工人奖惩细则”,其中奖励范围包括:对于机械及工作法有发明或改良经厂方试验认为确有成效者特赏;遇有特别事故奋勇救护、保全员工安宁、厂方利益或冒险支持所司职务著有成绩者特赏;举发营私舞弊或其他危害厂方情事而经查实者,记大功一次或特赏;每半年考绩一次,凡工作优越或有特殊进步者记功一次;半年内不停工者记功一次;一年内无迟到、早退者记功一次,等等。奖励办法,包括“记功一次得奖给相当于其二日之工津”、“记大功一次,得奖给相当于其六日之工津”、“特赏由主管人员申请厂长核定办理之”等。⑦这种激励政策,有利于调动工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爱厂护厂的主动性以及与厂方休戚与共的归属意识,而这恰恰是“企业文化”的主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