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是一国政治活动中极为重要的内容,在此过程中,各种不同利益群体的较量,主要体现为候选人之间的竞争。因此,候选人的产生过程是否公正、民主、透明,不仅直接关系到参与选举的政党和各种利益集团及选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会影响政局的稳定和民众的政治心态。如果把选举制度作为由各种因素组成的有机系统,候选人的提名与产生无疑居于其核心地位,影响选举的全局。 1936年5月,在团结御侮、一致对外的舆论压力下,国民政府颁布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并进行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但直到抗战胜利,才于1946年11月召开国民大会,是为“制宪国大”。次年3月,国民政府复颁布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进行“行宪国大”选举。此间,虽然候选人产生方式有所变化,但国民党一直掌握着主导权,始终难以摆脱党治窠臼,从而遭到社会广泛质疑。本文将对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的文本规定与政治实态略予探究①,尚祈专家学者不吝赐教。 一、围绕1936年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之争论 (一)《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关于候选人提名的规定 按照孙中山《建国大纲》的设计,国民党执政先后经历“军政”与“训政”时期之后,即实行“宪政”,还政于民。由“训政”向“宪政”过渡的重要环节就是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九一八事变后,知识精英提出了“宪政救国论”,各界民众希望国民党迅速召开国民大会,建立民意机构,团结各方力量,共赴国难。在这样的背景下,1936年5月14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国民大会组织法》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 《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规定,国大代表选举分为区域选举、职业选举和特种选举三种。区域选举以省、市行政区为单位,职业选举以农会、渔会、工会、商会等职业团体为单位,分别举出相应代表;而特种选举则指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蒙古、西藏各省区民众和在外侨民以及军队依“特种办法”,选举国大代表。但无论何种选举,合格的候选人均须具备三项条件:1.中华民国人民;2.年满二十五岁;3.完成公民宣誓。② 依据选举法的一般规定,具备候选人资格并不等于能成为候选人,只有经过法定的提名程序,才能成为候选人,这就是通常的候选人提名制度,又可分为提名主体和提名方式等要素。西方国家对议员候选人提名权的归属多已达成共识,即候选人提名主体为选民和政党。相应形成了两种候选人提名方式:一是选民签署,即要求一定数量选民的签名支持;一是政党提名,即由参加选举的政党提出本党的候选人。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对候选人提名的规定,则与西方选举制度遵循的一般原则相去甚远。该法规定全体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国民政府指定,其姓名载明于选举票,由选举人从中圈定。那么国民党指定的候选人又如何产生呢,针对不同类型的选举,其做法又不一样。 就区域选举而言,一般由区内各县之乡长、镇长或坊长联合推选候选人,在无乡长、镇长、坊长之县市或设治局③,由其相当人员参加推选,其名额为各区应选出国民大会代表名额的十倍;省政府对各区所推选的候选人签注意见后,再报送国民政府,后者从中指定三倍的名额,然后交各区选民在政府指定的候选人名单中圈出相应代表。以湖北省区域选举为例,其区域代表名额为40人,先由各区各县乡、镇、坊长和联保主任联合推出400人为候选人,国民政府从中指定120人,然后由选民从这120人中选出代表40名。 职业团体选举,由各团体职员推选候选人,其名额为各团体应举代表名额的三倍,然后由国民政府从中指定二倍的名额,再由各职业团体有选举权的会员圈出相应代表。 特种选举范围较广,办法也不一致。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四省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不分区域和职业,其候选人由国民政府直接指定,其名额为各省应举代表名额的三倍,然后交四省选民进行圈定。在外侨民的相关选举,则由侨务委员会认定的团体推选④,其办法各程序参照职业选举的规定。军队的国民大会代表名额共30名,根据军种和编制,由军队和军事教育机关推出候选人,再由国民政府从中指定90名,交由有选举权的“官兵夫”圈定。⑤ 可见,无论是区域、职业选举还是特种选举,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既没有沿用民国初年的做法,采用选民初选和复选的方式,也没有借鉴西方议员候选人由选民签署或政党提名的方式;而是先由基层相关人员推选,然后由国民政府指定,最后交由选民圈定。说明国民大会代表提名主体是多重的,其提名方式可概括为推选、指定与圈选相结合,其产生的路径是由下而上。 考察当时中国政治实态,国民党奉行“一党专政”的政治理念,各政党都没有合法存在的政治空间,因此1936年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不可能通过政党提名方式产生。由选民签署提名,也是一种奢望。所谓国民大会,完全受国民党的“领导”与掌控。对此,立法委员梁寒操作如是解释:国民大会“为过渡时期之大会,我们对政权逐渐开放,非完全放弃”⑥,“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的责任,还是要我们继续负责”⑦。一些国民党人甚至认为“若贸然将民权给予,则牛骥同皂,鸡棲凤食,是因反动份子之羼入,必贻党国前路以危机。”⑧可见,国民党根本不可能将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权交给选民。 为了控制选举,国民党便将党内候选人的提名办法运用到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中。根据党章规定,国民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党的代表由下级党部选举。但实际上,自“一大”以来,一直有相当一部分代表直接由国民党中央指派,剩下的代表或是由党员选出加倍的候选人再由国民党中央圈定,或者先由中央指定加倍候选人再由党员从中选出,而由党员直接选出的代表微乎其微。正如学者陈之迈所言:“这种圈定或指定的办法,在国民党内部组织中行之甚久,为一种有效的统制办法。立法院制定国民大会选举法时采用这种办法,其渊源也是从党内的选举来的”,此法“采自国民党的成规”⑨。国民大会是民意机关,而非国民党的党部机关,国民党欲通过操控候选人提名,以达到控制国大选举的目的,自然遭到各界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