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讨论中共民族区域自治理念与制度的形成问题,必须了解中共早期所宣传和倡导的、区别于这一理念和制度的民族自决理论与联邦制主张。关于民族自决一词,列宁有过明白的解说:“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①所谓联邦制,就是在民族自决的基础上,像苏联那样,按照民族成分和经济发展水平,由各个希望独立的民族成立各自的国家,进而自愿组成一个联合的国家。1949年以前,中共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相信并且主张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相信中国的各个民族都有独立建国的权利。但在1949年它所建立的,却是完全不同于此前主张的单一制国家。各少数民族则在各自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② 那么,中共是在什么时候、基于什么原因放弃了此前关于民族自决的理念与联邦制的设想,转而主张和实行这种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呢?除了少数无视中共早期曾经宣传过民族自决与联邦制的事实,把民族自决与民族区域自治混为一谈的著述外③,学术界围绕这一问题有过很多讨论,且众说纷纭。其中,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中共放弃民族自决和联邦制主张的标志,是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的讲话,或笼统地讲是在抗日战争时期。④另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是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的修改过程中。⑤ 但是,上述两种观点都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共处理内蒙古自治政府过程中观念、政策和做法变动的情况。而具体考察过内蒙古自治政府形成过程的众多国内外学者,又恰恰没有注意分析中共在内蒙古民族问题上认识变动的情况,未能说明中共在处理内蒙古自治政府问题上认识、态度和政策的变化,与其民族自决、联邦制主张之间,有着怎样一种互动的关系。⑥ 本文拟以中共对内蒙古民族问题的认识变动,以及对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态度和政策变化为例,把中国共产党早期关于“民族自决”与“联邦制”的相关文本还原到当时的历史情境中,尝试梳理和说明中共是何时以及为何放弃鼓动少数民族自决、建立联邦制国家的想法,改变为主张单一制国家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 一 “民族”一词通过译介进入中国,至今不过百余年的历史。20世纪初,在寻求中国救亡道路的过程中,中国人从日本引进了源自于西欧历史经验的“民族”这个词汇。当时人们认为,民族就是“具有同一之言语、同一之习惯,而以特殊之性质区别于殊种别姓之民族”,中国未来须“合同种,异异种,以建一民族的国家”。⑦孙中山提出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口号,就是典型之一。与这种倡导建立华汉民族国家的主张不同,另一部分中国人主张实行“大民族主义”,即把中国“本部”18行省的汉族,与“属部”的满、蒙、回、苗、藏诸族同化成为一个大民族。⑧这个“大民族”,被称为中华民族。 迨至20世纪20年代初,社会主义革命在苏俄的初步成功,给正在苦于寻求救亡道路的中国知识分子带来了新的希望。他们在苏俄及共产国际的帮助下,成立中国共产党,开展俄式革命。自然,布尔什维克在十月革命前所倡导的“民族自决”思想及苏俄当时正在推行的联邦制实践也就成为年轻的中国共产党人制定民族政策的指针和榜样。 俄国十月革命前,布尔什维克为了夺取政权,从国际主义的使命出发,以“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为构成要件,界定了“民族”概念⑨,并把俄罗斯帝国境内俄罗斯、乌克兰、波兰、白俄罗斯、芬兰、立陶宛、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等族群统统宣传为“民族”,声称这些“民族”拥有分离并组成独立国家,即民族自决的权利,鼓动他们起来向沙皇造反。结果,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原俄罗斯帝国境内,陆续建立了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南高加索联邦(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等许多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面对这种现实以及外国军事围剿、经济封锁等严峻局面,也为了吸引其他国家的无产阶级发动革命,以完成世界革命的总目标,列宁等布尔什维克领导人基于实力原则,只能放弃原来计划革命胜利后建立单一制苏维埃国家的设想⑩,而把联邦制作为未来建立完全统一的世界苏维埃的过渡形式(11),并承认这种联邦制在原俄罗斯帝国边疆民族地区的自治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依据自治程度高低,可以分为“狭隘的行政自治”、“比较广泛的政治自治”、“更加扩大的自治”以及“最高的自治形式即条约关系”。(12)据此,斯大林提出了一个方案,要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作为自治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仅保留各共和国的司法、内务、教育、农业、工农检查、卫生等部门相对独立。让布尔什维克领导人始料未及的是,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阶级利益并没有压倒已经张扬起来的民族意识、民族利益,上述“合并”方案因此受到同样是苏维埃政权的多数非俄罗斯共和国的反对。(13)最终,列宁只得承认该方案“操之过急”,表示“不去助长‘独立分子’,也不取消他们的独立性,而是再建一层新楼——平等的共和国联邦”(14),同意乌克兰、白俄罗斯、外高加索联邦等3个共和国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均作为主权国家,平等地联合成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并保障其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15)最终,苏联形成了民族自治程度由高到低依次为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的复杂民族行政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