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全称为“钓鱼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大南小岛、大北小岛、飞濑岛等8个无人岛礁组成,分散于北纬25°40′—26°、东经123°—124°34′之间,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这些岛屿在地质构造上,与花瓶屿、棉花屿及彭佳屿一样,是台湾北部近海的观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脉延伸入海后的突起部分,在历史上作为中日航海指针被中国古籍所记载,本为中国台湾岛的附属岛屿,与古“琉球”没有任何的关系。资料已经确凿证明,日本在明治维新后,曾多次想建立国标占有该群岛,但迫于清政府的压力而没能实施,1895年日本利用《马关条约》偷偷将该群岛纳入其领土范围。而所谓的1895年1月14日内阁决议及1896年4月1日的敕令“13”号,都没有明确提及“钓鱼列岛”。直到1902年,日本才以天皇敕令的形式将钓鱼列岛正式并入领土。而所谓的古贺家族的“租赁契约”更是以后的事情。这些历史史实有力地证明,在1945年二战结束以前,“钓鱼列岛”与“古琉球”没有所谓的“所属”关系。战后,按照盟国的一系列宣言,日本领土将限于本土4岛及其邻近小岛之内,此外原属于日本之领土其归属问题,盟国间已经协议,但有两块地区悬而未决,一为小笠原群岛,二为琉球群岛。而“琉球”本为中国藩属国,1879年被日本吞并。故中华民国政府积极主张收回琉球,由于美国的暗中教唆菲律宾政府提出反对,并以“台湾自决”相抗衡,致使风雨飘摇的中华民国,连退而要求将中琉分界线划在“钓鱼台列岛”以外的想法也没有实现。这样“钓鱼列岛”就被裹挟到“琉球群岛”中,进而以“琉球”的一部分最后被美国所托管。 一、二战后期对日本领土疆域的界定与“琉球”及“钓鱼列岛” (一)《开罗宣言》为战后“琉球”的划定奠定最初的国际法依据 战后日本疆域领土的划定,最早的法理依据为1943年12月1日的《开罗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由美国总统特别助理霍普金斯,根据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丘吉尔和中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三人会谈的内容而起草的,其中关于日本疆域问题中涉及中国之部分,其拟初稿明确表示:“被日本人背信弃义地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和台湾,应理所当然地归还中华民国。”① 英国代表贾德干爵士在参加修改意见时,建议将草案中的“归还中华民国”修改为“当然必须由日本放弃”。中国代表王宠惠据理力争,美国代表哈里曼附议中国之观点,将《宣言》草案的文字表述为:“被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人之领土,特别是满洲和台湾,应归还中华民国。”丘吉尔本人又对宣言草案文字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将文中的“特别是”改为“例如”,又在“满洲和台湾”两个地名后加上了“澎湖”,《宣言》就这样定了稿。为征求斯大林的意见,《宣言》并未签字,开罗会议结束后,罗斯福、丘吉尔即刻前往德黑兰同斯大林会晤。1943年11月30日,丘吉尔就《宣言》的内容询问斯大林的意见,斯大林回答称他“完全”赞成“宣言及其全部内容”,并明确表示:这一决定是“正确的”,“朝鲜应该独立,满洲、台湾和澎湖等岛屿应该回归中国”。②第二天,即1943年12月1日,《宣言》由重庆、华盛顿、伦敦向外界正式发表。其内容如下: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根据以上所认定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目标相一致,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之无条件投降。③ 虽然目前对《宣言》还存有异议,但不可否认的是,战后履行日本领土处理方式的《波茨坦宣言》,其国际法理依据即为此《宣言》。《宣言》中虽然没有明确言及“琉球”及“钓鱼列岛”,但“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及“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之内容,成为战后对“被吞并的琉球”及被日本“偷偷窃取的钓鱼列岛”要求权力的最初法理基础。 在开罗会议上,美国总统罗斯福曾多次向蒋介石提出,要把琉球交给中国。12月23日,罗斯福在与蒋介石商量日本投降后的领土处理问题时,首次涉及琉球问题。美国官方公布的记录内容如下:“总统(指罗斯福)……提及琉球群岛问题并数次询问中国是否要求该岛。委员长(指蒋主席)答称将同意与美国共同占领琉球,并愿将来在一个国际组织(即后来的联合国)的托管制度下,与美国共同管理(该地)。”④复旦大学历史系和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合作的“宋子文档案”系列新书《宋子文生平与资料文献研究》中也记载,开罗会议期间,罗斯福就琉球群岛对蒋介石说:“琉球系许多岛屿组成的弧形群岛,日本当年是用不正当手段抢夺该群岛的,也应予以剥夺。我考虑琉球在地理位置上离贵国很近,历史上与贵国有很紧密的关系,贵国如想得到琉球群岛,可以交给贵国管理。”⑤ 另外,在1946年顾维钧发给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王世杰的电报中,也曾回忆罗斯福有将琉球交还中国统治的意向:“回忆两年前,罗斯福对钧曾询及我与琉球关系,并谓美无意参加代治,中国愿意接受否。”⑥ 通过以上内容分析来看,罗斯福对“琉球”的表态,表明美国在此时期(1943年),已经明确“琉球”不属于日本,而有意将琉球交由中国治理。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美国对历史上中琉关系的密切有所了解,承认中国在历史上对琉球的“宗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