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2)05-0009-11 辛亥革命之后,轰轰烈烈的民初宪政尝试趋于失败,“革命”又逐渐成为近代中国政治舞台上的主旋律。至1920年代,“革命”风潮愈演愈烈:一方面,“不仅‘革命’一词成为1920年代中国使用频率极高的政论语汇之一,而且迅速汇聚成一种具有广泛影响且逐渐凝固的普遍观念。……革命高于一切,甚至以革命为社会行为的唯一规范和价值评判的最高标准。‘革命’话语及其意识形态开始渗入社会大众层面并影响社会大众的观念和心态”。另一方面,“反革命”成为当时政党与政派指责攻击对手最主要的利器。“与之相随,‘反革命’则被建构为一种最大之‘恶’,随即又升级为最恶之‘罪’。‘革命’与‘反革命’形成非黑即白的二元对立,二者之间不允许存留任何灰色地带和妥协空间。……‘革命’与‘反革命’被扩大化为非常宽广层面的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阶级较量”。 根据王奇生的论述,“反革命”一词源自苏俄布尔什维克的谴责性语词,五四以后才开始出现于中国人的言说中,中国共产党成立和第一次国共合作以后大量宣传使用。他引用《现代评论》(第2卷第41期,1925年9月)刊载的唐有壬《甚么是反革命》一文,说明当时“有一种流行名词‘反革命’,专用以加于政敌或异己者。只这三个字便可以完全取消异己者之人格,否认异己者之举动。其意义之重大,比之‘卖国贼’、‘亡国奴’还要厉害,简直便是大逆不道。被加这种名词的人,顿觉得五内惶惑,四肢无主,好像宣布了死刑是的”①。即使是在清末成立并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商会,往往被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扣上“反革命”的帽子,面临被改造或被商民协会取代的厄运。面对国民党左右摇摆的定性和政策,商会坚决予以反对和抵制,通过各种方式反复阐明其“革命”性。围绕“革命”与“反革命”的政治话语,中国商会在1920年代发生了长达数年的存废纷争。 一、商会被定性为“反革命”团体之缘由 商会在当时被定性为“反革命”团体,与1920年代国民党政治势力的崛起和国民革命的兴盛不无关联。1926年1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会议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商民运动决议案》阐明,商民运动的主旨“在使商民参加国民革命之运动”,“国民革命为谋全国各阶级民众之共同的利益,全国民众均应使之一致参加,共同奋斗。商民为国民之一分子,而商民受帝国主义与军阀直接之压迫较深,故商民实有参加国民革命之需要与可能”。这表明,国民党已经认识到动员商人参加革命的重要性。同时,《商民运动决议案》指出,根据商民中不同阶层者对待革命的态度,划定“不革命者”、“可革命者”的范围,并采取不同策略。买办商人、洋货商人、中外合办银行商人与帝国主义存在着密切关系,系不革命者;中国银行商人、土货商人、侨商手工业商人、机器工业商人、交通商人、小贩商人等,因受帝国主义压迫而多接近革命,系可革命者。对不革命之商人,“当揭发其勾通帝国主义者之事实,使彼辈不敢过于放恣作恶,更引起其他商人对于彼辈之仇视”;对可革命之商人,“则当用特殊事实,向之宣传,更扶助其组织团体,使之参加政治运动”。此外,“对于一般商人运动之方略,当注意多引起其对于政治之斗争,减少其对于经济之斗争,以打破商民在商言商不问政治心理,并使彼从政治上所得之经验,促其有与农工阶级联合战线之觉悟”②。 商会组织是商人成立的社会团体,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时,如何看待商会、采取何种策略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商民运动决议案》首先断言:“现在商会均为旧式商会,因其组织之不良,遂受少数人之操纵。”国民党对商会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商会对商人“以少数压迫多数之意思,只谋少数人之利益”;二是勾结军阀与贪官污吏,“借军阀和贪官污吏之势力,在社会活动,以攫取权利”,甚至“受帝国主义者和军阀之利用,作反革命之行动,使一般之买办阶级每利用此种商会为活动之工具”。国民党认定当时商会性质,“大多数之旧式商会不独不参加革命,且为反革命;不独不拥护大多数商民之利益,且违反之”。既然商会性质是“反革命”和“违反大多数商民之利益”,国民党对商会所采取的政策可想而知。《商民运动决议案》明确指出:“须用严厉的方法以整顿之,对在本党治下之区域,须由政府重新颁布适宜的商会组织法,以改善其组织,更严厉执行。”具体策略是令各地组织商民协会来抗衡商会,“以监视其进行,以分散其势力,并作其整顿之规模”。国民党的最终目的,是要“号召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 国民党将商会定性为“旧式反动组织”,并非始于1926年1月的“二大”,此前已有这一论断。国民党北京特别市党部在会前撰写、会上发言的党务报告,就是将北京的团体分作“革命”、“非革命”两大类,“非革命”一类中又分为反动、妥协两种,北京总商会、银行公会、教育改进社、铁路协会等团体均被列为“反动派之团体”③。在“二大”召开前,国民党内部怀有“商会是旧式反动组织”的人已占大多数。④有学者指出,《商民运动决议案》前、后条文对待旧商会的策略存在相互矛盾之处。第二条指明“以商民协会分散商会的势力”,是为整顿商会做准备,并无消灭商会之意;第七条“号召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由商民协会取而代之。在同一份决议案中出现互相矛盾的条款,“这可能是与该决议案不同章节的起草人不同所造成。第二条可能由立场相对温和的甘乃光或者陈公博起草,第七条则可能是由在此问题上态度比较激进的谭平山起草”⑤。从能够查阅的资料可知,《商民运动决议案》主要是由甘乃光起草,第七条是否由谭平山起草有待考证,因此上述观点只能作为一种推测看待。 在国民党“二大”第四日第八次会议上,陈公博、甘乃光、何香凝分别报告了青年运动情况、商民运动情况和妇女运动情况,大会主席团提出各项民众运动均已进行报告,每种报告应有决议案提交大会讨论。决议案的制成应各有一审查委员会,名额3人至5人。次日下午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商民运动报告审查委员会成员,为甘乃光、周启刚、杨章甫、李朗如、陈嘉任等5人。大会秘书长特别说明:“商民运动报告审查委员中有甘乃光同志,系由主席团特派,因甘同志特别熟悉情形之故。”⑥需要说明的是,当时中国共产党对待商会的现实政策也是改造商会,并非立即“打倒一切旧商会”。中国共产党《商人运动议决案》指明:“我们商人运动之方法,乃是用商民协会等类形式,组织中小商人群众,以图改造现有的商会,而不是仅仅联络现有的商会。”⑦结合此前国民党内部对商会的政治定性,以及在“二大”各相关报告中的有关说法,《商民运动决议案》对待旧商会的策略基本上是比较一致的,并没有十分明显的相互矛盾。第二条针对商会的内容,采取的是一种符合当时实际情形的权宜之策,即“用严厉的方法以整顿之”;第七条针对商民协会的内容,“号召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是当时制定的一种较长远的目标,最终用商民协会取代商会。《决议案》的核心主旨,是要在现时期对商会进行整顿使其不再反对革命,并在今后适当时机取消商会,这种现实策略和长远目标应该说并无明显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