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大学教师兼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学界目前对民国大学教师兼职之专门研究尚不充分①。教师兼职,主要指在本校之外兼任的各类工作,既包括教育领域内的兼课活动,也包括非教育机关的与教学无关的活动。民国时期,由于政府及大学有意识地限制大学教师的兼职行为,一方面兼职逐渐演变为大学教授的特权,另一方面对与教学无关的其他兼职行为亦作了严格限制。因此,本文所要关注的主要是大学教授的校外兼课行为。 一、制度层面:从“禁止”到“限制许可” 北京政府初期,教育部出台法规明确禁止大学教师校外兼职行为。1914年5月,北京政府教育部颁布《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规定》,明令“凡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除特别规定外,不得兼司他项职务”。实际上,对大学职员(笔者注:当时的职员乃教职员之统称)兼职行为的限制可以更早追溯至民国伊始。1912年7月,时任教育总长的蔡元培即通令各大学“凡担任校务者须开去兼差以专责成”,点名指出“法政科大学学长王世澄有总统府兼任职务,农科大学学长叶可梁有外交部兼任职务,商科大学学长吴乃琛有财政部兼任职务”,认为“显与国务院通令相背,且大学学长所负教育责任至为重大,兼承他职必有顾此失彼之虑,外间舆论对于此事评陟颇多”,要求“于学校职务与官署职务之中,何去何从,择任其一,庶官纪可藉是整饬,而吾庄严神圣之教育界亦不致贻他人之口实也”。② 较之北京政府教育部禁止校外兼课的规定,大学自身针对本校教授兼课行为则多采取“限制许可”之措施。 1922年2月11日,国立北京大学评议会议决“凡本校教授在校外之非教育机关兼职者,及在他校兼任重要职务者,须改为讲师,或以教授名义支讲师薪俸”,且“凡本校教授在他校兼充讲师者,须先经本校认可,并限制钟点”。③ 2月25日的评议会旋即做出补充规定,只有任教北大五年以上的教授才可以“改为以教授名义支讲师薪”,但“凡以教授名义支讲师薪者,不得享教授应享之权利”。④该年10月11日,《北京大学日刊》公布致教授公函:“本校教授,不兼他校教课。如不得已而兼课者,须往本校承认”,“本校教授在他校兼课,每星期至多不得过六点钟”。⑤如此,北大在许可教授“如不得已”可兼课的同时,亦限制了每周兼课时间最多仅为6小时。 1925年方设大学部的清华,亦于次年与燕京大学达成互用教授章程⑥。章程规定清华教授每星期兼课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并限定兼课处所必须是在燕京大学。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教育部训令“国立大学教授自十八年度上学期起应以专任为原则”(1929年6月21日),规定“自十八年度上学期起,凡国立大学教授,不得兼任他校或同校其它学院功课,倘有特别情形不能不兼任时,每周至多以六小时为限;其在各机关服务人员担任学校功课,每周以四小时为限,并不得聘为教授。”⑦从政府法令层面给予大学教授兼课行为之合法性。教育部同时亦要求各大学“订各学校严格请假、代课及补课办法”⑧,以杜绝专职“兼课教授”以轮流请假办法大量兼课之现象。 1931年清华大学颁布“国立清华大学教授兼课规程”⑨,全面规范大学教授兼课行为。规程在强调“清华大学教授以不在他校兼课为共守原则”的同时,又规定“清华大学教授如果有不得已情形且征得学校同意后,可以在外兼课,只是在外兼课时每周兼课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小时,并且所兼科目以现在本大学所授科目为限”,“各个教授在外兼课时不得妨害清华课程表中所规定之时间”。 1932年,清华大学重新修订教师待遇规程,规定“专任讲师、教员及助教,不得在外兼课或兼事”,并重申大学教授在外兼课或兼事须先征得学校许可,其所兼课程应以在清华大学所授课程为限,兼课时间每星期至多四小时,兼课区域仅限于北平地区。⑩ 该年,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校长还就教授兼课事项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大学教师为专职,如有兼任他校功课者,须得校长或院长之同意,但每星期至多以四小时为限,此项规定应由校长或院长于聘书内声明请应聘之教员注意。 第二,专任教授中途在校外任有职务者,该教授待遇改为讲师待遇。 第三,每学期开始后,由各院校切实调查专任教员有无兼课情事,如有兼课超过四小时以上者,该教授待遇改为讲师。(11) 1940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再次明确规定专任教师兼课时数每周最多4小时,并要求授课内容须以与原校所授课目性质相同。(12) 可见,大学教授之校外兼课行为,经历了从民初的被法规“禁止”到被“限制许可”之转变。实际上,南京国民政府与各高校对于大学教授之兼课行为虽为“限制许可”,但基本仍是“不予提倡”。诚然,这种转变背后既有多方力量的博弈,也是民国高等教育不断发展,管理者经验不断积累的表现。(13) 二、实践层面:“禁”而不“绝”的兼课行为 民国时期,政府与大学对大学教授校外兼课行为均有明确限定,然收效似乎并不显著。大学教授兼课现象极为普遍,甚至一人同时兼课多所学校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冯友兰描述1920年代初的北京“一个人可以兼好几个大学的课,听起来好像是笑话,其实当时就是这个样子。当时在北京一个任课最多的人,在他自己的功课表上,可能每天都排满,而且还可能有重复。有重复怎么办?那就轮流请假。”(14)吴宓于1925-1937年在清华任教期间,也曾兼职数所高校。1931年9月,国联教育考察团来中国考察之后,指出大学教授在外兼课情形极为普遍,有的教授甚至任教达4所大学之多,每周实际授课在35小时以上。教育部也不得不承认“负责人员多不在校,各校教职员之多出人意外,教员在外兼课,有一人而担任几个学校系主任者,因之请假缺课为常事”(15)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