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13)02-0009-05 明确师生权利是大学章程的主要功能之一。虽然世界各国由于国家法制、文化传统、高等教育体制、大学性质等方面的不同,大学章程文本形态差异很大,但是大学章程对教师和学生权利进行规范则是普遍的,师生权利是大学章程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 一、师生核心权利的表达是大学章程的灵魂所寄 大学章程对师生权利的规定性,源自于大学的本质属性和基本价值观。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之所,学术自由是实现其功能的根本要求,也是教师和学生权利的核心。19世纪初,德国教育之父洪堡提出“高等学术机构是学术机构的顶峰”,“其全体成员(只要可能的话)必须服膺于纯科学的观念。因此,在这一圈子中,孤独和自由便成为支配性原则。”[1]从而将学术自由确立为柏林大学的基本原则。此后学术自由理念向世界各国传播,成为大学的基本理念,也成为大学章程中的灵魂价值观。师生权利的表达正是大学章程灵魂的体现。 作为师生权利的核心,学术自由在章程中表达是否明确、清晰,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师生权利的重要衡量尺度。一些西方大学章程对学术自由有非常明确的表述。 英国是高等教育历史最悠久、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在英国的高等教育治理制度中,大学章程起着核心作用[2]93。章程各要素规定齐全,一般都包括教授治学的学术自治机制,对教师学术自由权的规定明晰。牛津大学章程规定:“保证学术员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现存知识进行质疑、检验的自由,并有权提出新的思想及有争议的或非主流的观点,而不得使其工作职位或权益受到影响。”[1]60英国帝国理工大学赋予大学研究“宽容的精神”,在章程中规定:“大学的工作应该在宽容的精神中进行。学术人员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学术研究和实验,能自由地提出新的想法和有争议的或不受欢迎的意见,而不会因此而处于失去工作或特权的危险境地。”[4]J剑桥大学章程宣称将“保证学术员工在法律范围内有质疑和检验多数人意见、提出新观点和意见的自由,即使其观点或意见有争议或不受欢迎,且应确保学术员工不会因此面临失业或丧失权利。”[5] 作为学术自由理念的起源地,德国大学非常重视学术自由权在章程中的表达。基于“大学的教学工作被置于经济考虑之下”的严峻形势,柏林洪堡大学在2005年修改了大学章程,在章程《序言》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的立场:“柏林洪堡大学为了确保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统一、授学者和求学者的权利统一以及学术自治,修改了本章程。科学有赖于学术自由,学术自由必需学术自治。”[6] 法国和美国的大学章程对学术自由也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如法国巴黎第一大学章程在其《序言》就阐明了立场:“本大学尊重大学自由,保证研究者、其他学校工作人员和大学生实现精神自由、政治自由和工会自由,并制裁学校内部任何损害上述自由的行为。”[7]190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章程中规定:“学术自由意味着所有的教学人员有自由地在教室讨论他们的课程的权利;他们有自由地研究和发表成果的权利;他们可以不因以私人或公民身份表达观点或联想而被大学惩罚。”[8] 当然,对于学术自由价值的认同,并不意味着对它具有普遍认可的科学定义。事实上,人们对它的理解是存在差异的。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对学术、对自由的认定都不免具有主观性,我们只要看看前文所列各大学章程中的条文,就不难明白这一点。显然,不同国家的人们、不同大学的人们对学术自由的界定宽窄并不一致。不过,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遵循所在国的法律,依据法律对学术自由的概念做出解释性的限定。在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9]这种自由的前提是,《宪法》第一条所阐明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9]《高等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10]这种自由的前提是,《高等教育法》第三条阐明的:“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10]我国大学制订章程,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对学术自由作出明确的规定。 学术自由是师生的核心权利,学术自由并不是抽象地存在的,而是要通过具体的权利保障而得以实现的。在西方大学,对教师学术自由的保障,主要体现在终身教职的制度上,一些大学章程在这方面都有明确的条款。比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章程对终身教职作了这样的定义:“为保护他们的学术自由,教师被准予按期限任命(如,一个特定时段),在此期间他们不可以被无故解雇;或任命以终身教职(如,没有设定期限),除非是在大学倒闭的极端情况下,否则他们不可以被无故解雇。”[8]耶鲁大学也在章程中规定“每个学院教员委员会中的终身聘任制教授应是该学院终身职员。”[11]13在有关教师聘任、晋升、解聘、申诉的条款中,都有避免妨碍学术自由的具体规定。 我国大学在章程制订中,如何把保障学术自由具体化,还需要勇气和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