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12)12-0026-07 我国自进入21世纪以来,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旗帜下,大学治理论题浮出水面,探讨政府与大学的关系以及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成为高等教育研究的热点;随着政府与大学权力关系的逐步理顺,建立良好的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成为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当前,我国大学内部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大学教师在大学重大事务的决策中处于边缘地位,大学的决策权力主要集中在行政人员手中,如何增进教师对大学决策的参与成为大学内部治理改革必须回应的重要问题。对此,许多研究者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诸如加强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建立教授会制度,改革基层学术组织运行机制等等。概言之,这些措施建议都指向了在制度层面强化大学教师的权力,即通过加强教师权力来增进教师参与。强化教师权力,究其根本,体现的是一种分权思路。分权,对于提升大学教师在大学治理中的地位,提高大学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发现,在大学这样一个特殊的文化组织的治理中,仅注重分权这种竞争性权力配置方式尚且不够,因为大学决策中的矛盾较少是由于权力冲突导致的,更多的是因为文化和价值观的冲突使然。因此,在分权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重视教师与行政人员之间的协商与对话,建立起有助于二者之间理性对话的多种协商机制,以此促进大学教师实质性地参与大学治理,同时减少大学治理过程中的矛盾冲突,构建和谐的大学治理文化。本文试图从剖析美国大学“联合治理”制度面临的挑战入手,揭示大学治理中日益加剧的文化冲突以及由此导致的教师在治理中地位的边缘化现象,在此基础上引入关注决策过程的协商民主理论,解析协商民主中所包含的理性、公开性和共识等价值对消解大学治理中的文化冲突的适切性,最后提出增进我国大学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多种协商机制。 一、大学治理难题:加剧的文化冲突与教师地位的边缘化 美国大学制度堪称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典范。美国大学普遍实行“联合治理”(Shared governance)制度,这一制度突出体现了分权理念: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但董事会不直接行使权力,它把行政事务决策权委托给以校长为首的行政人员,把学术事务决策权委托给由教师群体组成的大学评议会。联合治理结构的雏形在殖民地学院时期早已有之,但它发展成为美国大学公认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1967年,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AUP)率先发表了《大学和学院的治理声明》[1],倡议各大学和学院全力实施“联合治理”制度。声明中明确了“联合治理”的两条基本原则——“共同参与”和“首要责任首要权力”。“共同参与”肯定了大学各组群对大学决策的重要作用,确立了他们在大学治理中的基本地位。“首要责任首要权力”精辟概括了大学各组群权力诉求的合理性——教师参与大学治理是基于他们的专业知识,行政人员是基于他们的管理能力,董事会则是基于他们的宗旨;并根植于这种合理性确立了各组群的基本权力职责范围——某一群体对某项事务具有首要责任则负责该事务的决策,例如,教师对教学和科研事务承担首要责任,则由教师负责教学和科研事务的决策。AAUP积极推行“联合治理”制度是为了强调和彰显教师群体在大学治理中的独特地位,通过赋予教师群体制度化的权力来保障大学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 AAUP的声明马上得到了美国教育委员会(ACE)和美国大学董事会联合会(AGB)的认可。之后,“联合治理”制度进一步在全美大学中推行开来,遂成为美国大学的一个制度传统。 在半个多世纪的历程中,“联合治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大学教师参与大学治理,但20世纪末期以来,随着美国高等教育环境的变化,大学教师、行政人员和董事会三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涌现。1996年至1999年间,AGB与AAUP就各自所代表的董事会和教师在大学治理中的地位展开了激烈争论,这一争论大有打破1967年声明所确立的平衡规则之势。1996年,AGB首先发难,发表声明,提出大学责任和决策效率问题,主张加强校长在决策中的地位,强调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AAUP随即在《高等教育纪事》(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上撰文回应,指出AGB的声明进一步瓦解了大学教师对决策的影响力,呼吁人们清醒认识维护学术自由与“联合治理”之间的内在关联。AAUP与AGB的这场笔战没能阻止现状的恶化。2000年以来,《高等教育纪事》上频繁登载大学评议会与大学行政、董事会之间的冲突性事件。例如,2001年5月,圣母大学(University of Notre Dame)的教师和行政人员之间发生激烈冲突,大学评议会投票决定自我解散,但是,校长批评它无权这样做,因为没有校长和董事会的批准,它不能解散自身。[2]2004年12月,密歇根大学评议会指出,评议会章程与董事会章程之间有不一致的地方,提请董事会修改章程,但董事会并不予以回复。2007年,加州伯克利大学评议会指责校长违反了联合治理原则,在创建能源生物机构的事情上绕开评议会自行决策,能源生物机构的创建将会损害科学研究中的公共利益和大学的学术自治。虽然评议会成立了专门小组试图干预大学与能源生物机构之间的合约,但在校长的强力支持下,最后不了了之。[3]为什么在一个分权化的治理结构中,冲突仍大量存在甚至愈演愈烈?众多事件显示,这种冲突和矛盾较少是因为某一方的权力欲望造成的,而是深深根植于教师和行政人员之间“天然的”文化冲突。 教师和行政人员是大学中的两大基础群体,他们不同的本职工作滋养了不同的职业文化,最终导致了分裂的甚至冲突的工作价值观。[4]教师从事的是大学的生产性活动,教师的学术活动扎根于某一学科领域,要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成就消耗了教师的主要精力和时间,由此造成教师脱离了大学内部的很多事务,教师对所服务的大学的了解甚至不及对所在学科的了解。这即是伯顿·克拉克指出的教师首先忠诚于学科,其次才是大学。学术自由是教师普遍拥有的价值观,教师在从事学术活动过程中遵循的是自己的理性判断,拒斥任何形式的权威干预。行政人员从事的是管理活动,强调秩序与合作,其直接目标是提高大学组织的绩效。对行政人员的奖励、认可及其职业发展与他们在组织范围内的表现密切相关,因此,行政人员对大学组织忠诚。综合而言,大学教师关注学科发展,崇尚学术自由;行政人员关心大学绩效,注重服从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