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81(2012)06-0001-05 主持人言:社会责任通常是指个人或组织承担的、高于自身目标的社会义务。从本质上讲,社会责任就是个人或组织在分内工作之外,增加的一种建立在能力和意愿基础上的社会义务。高等教育研究者或组织的社会责任,就应该是在本分学术责任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尤其是高等教育)进步的义务。也有学者对提出高等教育研究者或组织的社会责任表示质疑,认为“社会责任”所指不明,从高等教育学科建立至今,也没有令人心悦诚服的社会责任尺度。“与其他学术研究一样,高等教育研究只有一个硬标准:论证充分确切与否;在社会面前,高等教育研究者只有一个责任:写出好文章。套用季羡林的一句大白话:学问做好了都有用,做不好都没用。季羡林在83岁高龄时写出《糖史》,当人用某种社会责任的口吻问这些冷门学术对国家有何作用时,他如是作答。”尽管如此,在一个特定的社会里,每个人或组织都有对其他人的伦理关怀和义务。具体说,就是社会并不是无数个人或组织的集合,而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每个人或组织一定要对社会负责,而不仅仅为自己的爱好或欲望而生活,这样才能使社会变得更加美好。从这个意义上说,高等教育研究者或组织应该承担学术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研究者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对此的理论研究很稀少,即使有一些研究成果,也存在把学术责任和社会责任混为一谈的现象。潘懋元先生指出:什么是社会责任?可以从社会学、道德学和法律学等角度来回答。例如,企业社会责任是从道德学的角度来定义的:企业要诚信是社会道德,企业以其赢利用于扶贫、赈灾等是社会责任。教育研究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批判、引领和预测等等,是从文化与社会学的角度来定义的。但有些责任是教育研究者不应该承担或者承担不了的,如政策的制定,因为研究者没有决策的权力。究竟什么是高等教育研究者或组织的学术责任与社会责任,他们之间有怎样的关系?又如何实现呢?这些都是需要高等教育理论研究与解释的重大问题。 (《高校教育管理》特约主持人 刘尧) 主持人简介:刘尧,教授,浙江师范大学教育评论研究所所长,从事高等教育学,教育评论研究。 一、为什么要探讨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 (一)高等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使人们关注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 从历史上看,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的关系呈现出一幅由远到近、由松散到紧密的图谱。农业经济时代,生产力低下,生产技术简单,社会对大学很少有直接要求,大学游离于社会发展之外;工业经济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等教育的参与,但仍以资金、土地、能源、设备为决定要素,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虽然建立了一定关系,但不紧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大学由过去处于社会边缘位置,逐渐变为社会的中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大学“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这一功能正逐渐凸显出来。因而,引领大学发展的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也就为人们所关注。 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层面,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必然反映并影响高等教育,这要求高等教育研究者要负起预测、预警的责任。例如,2007年发生了席卷世界的金融风暴,这场风暴也影响到高等教育。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避高校投资的风险,如何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等浅层次的问题就需要研究,深层次的问题则有高校专业结构调整、课程教学改革等,更深层次的问题则有关于人文素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这些深层次问题的研究,提供解决问题的答案,不仅关系到高等教育如何应对金融危机的问题,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也会发挥作用。就此而言,高等教育研究对经济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负起预测、预警以及评论、咨询的社会责任。当前欧盟在制订走出后危机时代的《2020年战略》,教育和培训被认为是走出后危机时代的主要战略手段[1]。这实际上就表达了欧洲有识之士的一种认识:教育研究、包括高等教育研究需要负起社会责任,对教育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负责。 第二层面,大学起着“引领社会”的功能,如何发挥好这个功能,需要高等教育研究负起社会责任,这是更高层次的一种理想追求。大学对社会的引领功能既表现为显性状态,也表现为隐性状态,前者如发明一项新科技,提出一个新方案,推动社会发展;后者如孕育一个新思想,树立一种新风气,“润物细无声”地化人。例如,五四运动就是从大学中开始的,五四运动的科学与民主,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作用深远。就此而言,高等教育研究必须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高等教育引领社会发展的功能,这也是高等教育研究者的社会责任。 (二)问责制在各行业的展开和实施引发了对高等教育研究社会责任的关注 问责制是西方民主国家的一种行政制度,用以制约官员的行政权力,称为行政问责制;之后,它也用于制约企业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权力,称为企业问责制;再后来,又延伸至其他非政府组织。从世界范围看,问责制在一些国家也存在于高等教育领域。中国近年来有些省市和部门开始制订了有关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室颁发了《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正式建立行政问责制。在这种情况下,问责制也开始影响了我国的高等教育学界,开始有人写文章介绍、讨论高等教育问责制。 问责是与权力相应的。问责的责,是在行使权力中应当负起的责任或具有某种权力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拥有某种权力而不作为的责任。理论研究工作者,既无行政权力,也无经营权力,因此,不在问责制的范围之中。但是理论研究者,面向社会,是否也应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回答是肯定的。当然这种社会责任的性质,不同于问责制的责任,而是一种道德理性的责任,是一种自我的问责。理论研究者,包括高等教育研究者之所以需要有这种问责,理由十分简单:一是研究者是以学术研究为业,为保证这种研究的进行,国家和社会赋予了他学术自由的权力,并在法律、制度上提供了保护,相对应地,他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道义;二是作为学者,他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的是社会良心的角色,应当代表着真理而不代表任何的利益集团,对经济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评论、建议,引导着社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因而他必须有自我问责的意识和责任感,自我审视有无尽到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