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必须有,也必须改,这是客观事实,问题是如何改革?高考制度的历史功绩与改革成就不容否定,但随着发展而出现的问题与弊端也成了教育改革的难题。我认为,目前高考改革中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制度本身的结构性失调,没有与时俱进地体现高考制度的“兼顾原则”,主要表现在中等教育,特别是高中教育及其相关评价结果在高考制度中受到忽视或弱化,被边缘化,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以至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考制度的变形。高等学校的三种入学形式的设想正是根据这种“兼顾原则”及其变量的变化而提出的。 高考制度改革的“兼顾原则” 从理论上讲,高等学校的考试招生制度(以下简称“高考制度”),是一个覆盖高考制度中所涉及的各种相关活动与因素,以及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系统,包括高中教育及其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高中的推荐、大学入学的报名与考试,考试的命题与判卷以及大学的招生与录取,考生及其家庭的参与等活动或因素的系统或综合,以及与这些活动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政策规范的体系。高考制度是否合理,往往取决于这些相关因素与规范之间的协调程度与整合方式。高考制度之所以受到批评,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协调与整合出现了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高校与高中之间的关系。所谓“兼顾原则”,正是协调与整合这些因素和规范的基本指导原则之一。它指的是高校入学形式与高考制度应该“兼顾”高考活动中的各种利益相关因素,而不能有所偏颇或者失衡,能够充分顾及各个方面的利益与诉求。具体地说,这种“兼顾原则”的主要内容是指,为了更好地满足国家与考生的利益诉求,高校入学形式及高考制度应该科学适当地实现系统内高中教育因素与高等教育因素之间的协调,以及两者的政策与特点的统筹,特别是基础教育中素质教育要求与高等教育中专业教育要求的统筹,既顾及两者的利益,又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进而实现国家与个体的利益。 高考制度的这种“兼顾原则”,是高考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也是高考制度的一个基本理论,它表达了教育的基本规律,反映了教育发展过程中连续性与间断性之间的统一,实际上也体现了高考制度作为中等教育,特别是高中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的衔接与中介的基本定位,以及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两者之间的“交集”与融合机制的特点。因此,“兼顾原则”是高考制度改革的一个非常基本的指导思想,也是直接影响和评价高考制度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或标准,忽略或慢待了任何一方,或者是由于错误的方式进行结合而“得罪”双方,都是背离教育规律的,必然会使得整个高考制度出现系统内“紊乱”,进而产生畸形或功能“失调”。 这种“兼顾原则”,实际上是评价高考制度的一个非常根本性的标准或原则。因为,高考制度作为一种结构性的存在,本身的结构是否恰当,无疑是评价其合理性的重要标准。而“兼顾原则”恰恰是调整高考制度内在结构的重要原则。显然,如果高考制度出现结构性问题,即使其中某一个因素或环节再好,也是无济于事的。结构上的优化则能够使整个系统中的各个因素或环节都分担或传递必要的压力,而不至于使某些个别因素,如高考,因承受过大的压力而变形。 “兼顾原则”的两种变量 高考制度的这种“兼顾原则”,并不是一种单纯抽象的理论。作为一个随着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以及社会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动态的历史范畴,它直接受到两个“兼顾变量”的制约和影响。根据质量互变的辩证法理论与教育发展的规律,这两个“兼顾变量”,分别是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和高中毕业生上大学的升学率。就前者而言,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越高,规模越大,它在招生中的选择性越小,上大学的“门槛”越低,它在高考制度中的权力或影响的权重就越小;反之,它的权力则越大。同样,就后者而言,如果高中毕业生中上大学的升学率越高,比例越大,高中教育与高等教育直接的“交集”就越大;彼此联系越密切,那么,高中教育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就越大,进而在高考制度中的分量就越重,权力也就越大;反之亦然。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这就如同经济学中所谓“买方市场”与“卖方市场”的关系及其变化一样。显然,这样两个变量及其相互关系的变化,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高考制度“兼顾原则”的具体内容与实现方式。根据这两个指标及其相互关系的变化,进而确定高中教育相关因素与高等教育相关因素在整个高考制度中的不同地位,则是实现高考制度中“兼顾原则”的具体路径。 当前高考制度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恰恰是忽略了这种“兼顾原则”,没有适当地体现高中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的相互补充和支持,特别是忽视和弱化了高中教育过程中各种评价活动及其结果的价值与功能。据省市考试院的有关领导和专家介绍,目前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功能,特别是在整个高考制度中的地位,已经越来越“无足轻重”,甚至几乎是“名存实亡”。只有部分自主招生的大学,以及实行免试入学的部分高职院校会适当地参考学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而一般院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虽然也有参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要求,但一般都来不及看。它过去曾经作为高中毕业生报考大学的“门槛”功能,现在差不多丧失殆尽。而在目前高考的命题与判卷中,主体也几乎是大学教师及相关人员。在大学的自主招生政策中,中学及其校长的推荐在选拔中的作用非常明确,但在考试规律、题目内涵、教育导向等方面,有些地方则与高中教育相去甚远,由此引发了一些不应有的问题和批评。坦率地说,这些现象是不合理的,它导致了高中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的断裂与隔离,形成了高考制度的内在失衡,以及整个高考活动的错位。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高考制度中的这种结构性失调,还将直接影响基础教育中素质教育的实施,甚至在实际上降低了基础教育的价值,扭曲了义务教育的功能。同时,这样的结构性失调不仅引起了高中教育及其相关评价活动的“失落”,而且也造成了高等教育的“负担过重”。可以想象的是,当高等教育在高考制度中承担了太多的责任和压力时,它的“动作”不变形才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