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13)04-009-015 前言:转换期的无形文化遗产政策 韩国自1962年制订《文化财保护法》以来,便开始逐步建构无形文化财的相关保护政策与制度。韩国无形文化财现行法令与相关保护制度的核心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项:发掘无形文化遗产且制作国家名录的“指定认定”、确保无形文化遗产世代传承的“传习教育”、协助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培育的“公共支持”等。此外,也包括涵盖非指定无形文化遗产在内的“研究调查”和保存无形文化遗产原型的“纪录制作”等。 历经半世纪后,今日有许多无形文化遗产在现代化、都市化的转变下处于断绝危机,存在难以传承、产生离开原生脉络、缺乏自我存续能力等各种问题。在这样的状况之下,近来韩国政府对于无形文化遗产及传统文化方面的政策基调,就是从“保存”与“传承”更进一步走向“振兴”与“活用”。韩国政府最近针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致力于推动新法《无形文化遗产保存暨振兴相关法规》之制定。这个法案不但把无形文化遗产相关内容从目前有形文化遗产本位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摘取出来,更反映了以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中心的国际观念,以及今日这个多元时代的要求。法案的重要内容,乃结合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基准,将无形文化遗产范围大幅扩充,意图将过去“保存及振兴之原则”转向“传统与现代之调和”。此外,在大学导入无形文化遗产传习教育制度,认为传统技术应当透过配合相关知识学习如现代设计、经营技巧、知识产权等,以达成传统文化创造性的继承和发展。 为达成上述目标,韩国政府积极进行各种振兴政策,比如无形文化遗产品牌化,导入传统工艺品认证与银行制,支持文化传承者的创业、制作与流通,支持海外展示公演等国际交流活动,或是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等,以求提振无形文化遗产的社会需求。 此外,在组织架构方面,“传统文化”的保护推广是由文化观光体育部所承担,而“文化遗产”相关业务则由独立部门之“文化财厅”来负责。因此,文化财厅的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政策和文化观光体育部的各种传统文化振兴相关政策平行地存在。特别是最近国会正在审查的《传统文化产业相关振兴法》方案,旨在支持、培育并发展各种立基于传统文化的文化产业,为其提供法律与制度的根据。 总结来说,以往文化财厅的焦点在于“保存文化遗产”,文化观光体育部则负责“振兴传统文化”相关工作。不过,这个分界最近有逐渐消失的倾向。也就是说,无形文化遗产相关政策从先前的“保存”转向“活化”,而对于传统文化的政策也从“国民之享有”走向“产业化”以及“世界化”。 本文首先介绍韩国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和传统文化振兴政策,接着介绍韩国传统文化与无形文化遗产在各个转换期间的相关政策与工作,并藉此思考“无形文化遗产振兴”与“传统文化资源化”的课题。 一、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制度化组织 (一)无形文化财的管理体系 韩国于1962年制定并公开《文化财保护法》,依据该法,政府必须设立保存管理文化财的制度。一般认为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的制定,是参考早在1950年就已公告的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但依据保护对象之文化财特性、环境以及之后的法律修正等因素,现在日韩彼此已是不同的保护法了。目前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所规定的指定文化财,大致可分成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和民俗(资料)文化财四大种类,建筑物是主要的保护对象,最近又以登录文化财的身份加入了近代建筑文化财。 同法对于“文化财”的定义是:“人为或自然形成,且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学术或景观价值之国家、民族或世界遗产”,而无形文化财则是“如戏剧、音乐、舞踊、游戏、仪式、工艺技术等无形文化产出,且具备重要历史、艺术或学术价值者”。以这些定义为根基,无形文化财的类型被分为“音乐”、“舞踊”、“戏剧”、“(民俗)游戏与仪式”、“武艺”(以上为艺能项目),“工艺技术”、“饮食”(以上为技能项目)等。 为了保护无形文化遗产,政府的工作包括:指定保护项目并认定其保有者,支持传习教育与传承活动,或对无形文化遗产之保护培育实施公共支持、调查研究及纪录制作等。文化财的指定与管理等事务的决议,交由依据本法成立的“文化财委员会”来审议表决,而无形文化财则由“无形文化财委员会”这个分科委员会来管理。 (二)无形文化财的指定与保有者的认定 韩国在1962年制定《文化财保护法》,建立了无形文化财的保护制度,据此对保护对象进行“指定”、对无形文化财保有者进行“认定”。而1986年开始,又将“个人无法实现之项目”以保有团体之名实施“团体认定”。在保护法制定之后,以1964年指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第一号“宗庙祭礼乐”为首,到目前为止一共指定了115项的重要无形文化财。指定、认定无形文化财的行政流程如下: (1)申请:由地方自治团体长官将希望指定保护的项目提出申请; (2)调查:文化财委员会根据地方自治团体所提出的资料,讨论是否有指定调查之必要,而后由专家进行该项目的指定调查; (3)评审:经专家现场调查后,文化财委员会就其调查报告书来评审该项目是否适宜进行指定以及保有者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