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13)03-025-030 多元文化主义论述文化权利主要通过两条路径: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在自由主义的理论中,个人自由具有优先性,即个人文化权利具有优先性,文化或族群的集体文化权利并不享有权利。正是基于这一点,自由主义备受批评,人们纷纷指责自由主义“极度的个人主义”或“原子主义”,认为忽略整体的文化权利是导致少数族群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原因。面对全球少数群体权利意识高涨以及来自其他理论的诘难,自由主义者从人与社会的关系入手、分析文化、自由和权利的论述,不仅回应了60年代的公民权运动所赋予弱势群体的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也回应了当代全球化下多元文化社会中如何实现文化权利的问题。 一、自由主义文化权利的主要观点 (一)文化权利是什么 要了解文化权利,首先就需要知道什么是文化。显然,在自由主义的视野中,文化并不是指具体的文化,而与历史、文化习俗以及规范、制度和传统相联系的、与其他民族成员加以区别的一系列特征。塔米尔认为文化的概念是与历史和传统相联系的,其内核是“由传统的(即历史地产生与选择)观念、特别是它们所体现的价值组成的”。[1]58金里卡则把文化看成是“社会性文化(societal culture)”,即“一种为它的成员提供跨越人类全部活动范围的有意义的生活方式的文化,这些活动包括社会的、教育的、宗教的、娱乐的和经济的生活,而且既包括公共领域又包括私人领域。”。[2]96这种文化通常拥有集中的土地和共享的语言。可见,金里卡所指的文化包括了共享的记忆或价值,也包括了共同的制度和习俗。在自由主义的分析中,文化是以共享的语言为基础,与历史传统相联系的生活方式。根据这一定义,自由主义认为如果社群内的成员选择其他的不同的生活范式,不可能改变文化结构,只是改变文化的性质,文化社群和文化结构本身并没有变化。[3]159也就是说对自由主义来说,个人自我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选择什么样的文化中生活,与整体文化发展没有直接联系。 对于什么是文化权利,自由主义者之间也没有统一的定义。塔米尔认为,是指“维护一个人所选择接受的民族文化的权利”,[1]23即人们经过思考和评估,过他们认为有价值的生活,而不是由历史或命运强加于他们的。塔米尔主张把文化权利分为两类:个体选择其民族身份的权利和他们坚守其选择的民族文化的权利。他认为个体在反思之后“可以决定他们自己的社会归属,再创造他们所属的共同体的文化,并重新界定它的边界”。[1]2也就是说只有当个体与群体中的其他成员做出相同选择时,才能充分了解群体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充分共享群体成员意义。 金里卡并没有十分清晰说明文化权利到底是什么,但是金里卡也把文化看成是“民族”或是“种族”的同义词,与一个在体制上或多或少完整的、拥有一块既定的领土或家园、共享着一种独特的语言和历史的历经数代人的社群同义。从他使用“文化”这一词的用法上,我们可以大致认为金里卡所讲的文化权利即基于文化基础上的民族或种族权利。金里卡主张把群体的文化权利分为两类:一类涉及文化或族群内部成员的规定,成为“内部限制”,即防止来自群体内部成员不同政见的影响破坏群体的安定;第二类是“外部保护”,即保护群体不受外部文化的压力影响。金里卡同时指出,现代国家赋予少数群体的权利,只是为了实现“外部保护”,而对于“内部限制”的做法应当予以拒绝。[2]46因为在金里卡看来,文化只是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不具有“内在的价值”,因此尤其要警惕少数群体以保护文化传统和习俗为由限制群体成员的基本公民自由。[4]56其实质还是以个人文化权利为目标。 尽管塔米尔和金里卡从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文化主义两条路径分析文化权利,但是我们还是会发现自由主义的文化权利概念具有以下内涵:即把文化权利看成是由一个特定的基于共同的语言基础上的文化团体成员所拥有的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由作为受保护的文化团体成员的个人所拥有的,涉及的是共同体的生活方式。[5] (二)有没有文化权利 针对自由主义关注个人权利,很多批评者(尤其是社群主义者)认为:“自由主义强调专属个人权利,它对公共利益的忽视,在个人和多维社区间产生了不平衡”,[6]这一观点没有看到个人处在一定社群中的事实,更没有意识到文化的作用。众多的批评者指出,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文化属于“缺位”状态,在对权利的选择中没有考虑文化因素,因此就谈不上有什么文化权利。 事实上,在自由主义理论中历来重视自由、个人和文化的关系,其中包括对文化权利的认识。密尔认为自由的个性在一个没有语言和继承共同性的国家中是“不可能存在的”,[7]如果缺乏共同语言和历史传统,个体的自由是无法实现的,而且所以共同的文化身份是个人自由的先决条件。霍布豪斯(Hobhouse Leonard Trelawney)认为如果文化平等满足人们的需求,人们要求民族独立的问题就不会出现,对于“越来越多的现在自由主义的政治艺术”不能靠公民权的平等去实现,需要作为文化成员去尊重。[8]自由主义者认为对少数族群的文化的尊重和自由主义平等公民的理念并不矛盾,甚至是相容的。金里卡谈到:“给特殊的文化社群成员提供特殊权利的政府或许仍然是把他们视作个体去尊重的;这些权利的供应恰恰反映了如何把他们当作平等的个体去尊重的一种不同的视角”。[3]199也就是说,给少数群体以特殊权利的目的是实现个体的平等和自由,在这一点上并不存在矛盾。塔米尔也认为社群和文化为人类做出更好的价值选择提供可能性和背景,一个人“能够反思、评价、修改并选择自己的善、目的、文化与民族归属,这种思考总是开始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但是在境性并不妨碍选择”,[1]22相反,只有在环境中,个人才能“获得自由”[1]7。可见,自由主义从不否认文化权利存在,更没有否定少数族群的文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