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890(2012)04-038-08 一、中国文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维权第一案 2010年1月21日安顺文化局以侵犯安顺地戏署名权为由,状告电影《千里走单骑》的导演张艺谋、制片人张伟平及发行方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这一案件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之后开庭审理,被媒体誉为“中国文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维权第一案”,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事情的起因是: 2005年10月22日,张艺谋导演的《千里走单骑》在日本东京首映,随后在国内各大院线与观众见面。电影开头有一段傩戏表演《战潼关》,影片话外音介绍说:“这是云南省的面具戏”。电影讲述一位日本父亲为圆儿子的心愿,远赴中国云南拍摄傩戏,从而与当地人以及傩戏艺人之间发生了一系列感人的故事,电影以爱和沟通为主题,贯穿影片始终的一条线索是——“云南省的面具戏”。 云南的确有面具戏,以三国戏为主的,叫关索戏,2010年入选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电影选择“云南面具戏”作为故事题材,按道理应该到云南澄江小屯村请傩队表演。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影片中穿插的傩戏剧目《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却邀请了贵州安顺文体局局长帅学剑担任戏曲艺术指导,安顺市平坝县詹家屯村傩队进行表演。法律纠纷也由此而生。 贵州安顺地戏是贵州省地方戏曲剧种之一,流行于安顺地区以及长顺、六枝、盘县、都匀等地,因在平地演出而得名。明初朝廷为平定西南局势,大举南征,在贵州安顺、平坝一带驻扎了大量军队。战事结束后朱元璋令明军择地建城,逐渐形成了屯堡。中原地区的傩俗随着屯军、移民流入贵州,逐渐形成了安顺地戏。《民国续修安顺府志》记载说:“当草莱开辟之后,多习于安逸,积之既久,武事渐废,太平岂能长保?识者忧之,于是乃有跳神戏之举,借以演习武事,不使生疏,含有寓兵于农之深意。”①安顺地戏以各个朝代的大传正史为题材,有“跳汉书”、“跳三国”、“跳说唐”、“跳征东”、“跳征西”、“跳平南”、“跳杨家将”等系列,剧目全部是武戏,而且全由男性戴面具扮演,表演风格粗犷雄浑。 云南澄江关索戏是西南地区另一种面具戏,专演三国戏,与贵州安顺地戏同属军傩系统。根据学者的考证,关索戏大概形成于清咸丰以后,“或为贵州安顺地区某村的一副戏箱流传到澄江小屯村,而那里相传是关索前部先锋驻地,遂称为关索戏。”②对于它们之间的流播关系,庹修明老师做过进一步考察,“贵州地戏的传承路线,基本上或主要是沿着南征军的行军路线及屯田驻军分部的,呈现出明显的带状构架,其中心是贵州安顺,并一直延伸到云南澄江县阳宗小屯一带。”③也就是说,这两种面具戏在艺术上是一脉相承的,安顺地戏影响了关索戏的形成。安顺地戏因其悠久的历史,丰富的文化内涵早在2006年就入选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也许张艺谋不清楚这两种面具戏之间的关系,稀里糊涂地跑到贵州把安顺地戏的艺人请来表演,最后还张冠李戴定名为“云南面具戏”。 电影上映之后,安顺文化局、参演的安顺地戏演员以及村民们产生了强烈不满,碍于当时张艺谋担任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总导演,为了不影响这一举国盛事,再加上别的原因,安顺文化局拖到2010年才诉诸法律。5月11日该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安顺市文化局诉称,贵州安顺地戏有六百年历史,被誉为“中国戏剧的活化石”。电影《千里走单骑》以“云南面具戏”为线索并贯穿始终,该影片所宣传的“云南面具戏”实际上是“安顺地戏”,是由安顺市詹家屯的詹学彦等8位地戏演员出演的。被告没有在任何场合为影片中面具戏的真实身份正名,以致观众以为影片中的面具戏的起源地、传承地就在云南。被告的这种侵犯“安顺地戏”署名权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安顺人民的情感,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今后发行放映该片时注明使用了“安顺地戏”的事实。 被告从两方面提出反驳:一、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不能自然生成民事权利。而且我国文化丰富多彩,而非物质文化有无知识产权或是由谁享有,没有法律依据。二、电影是艺术创作,当中的人物、故事情节都是虚构的,不能对号入座。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将真实存在的“安顺地戏”作为一种文艺创作素材用在影片《千里走单骑》作品中,就戏剧表演的配器及形式加以一定的改动,使表现形式符合电影创作的需要,此种演绎拍摄手法符合电影创作规律。此外,被告主观上并无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客观上也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歪曲、贬损或者误导混淆的负面效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判决书中,法院还肯定了各级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安顺地戏”的重视和保护,同时也提醒电影从业者,应当增强对中国著作权法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学习运用,谨慎从业,尽可能预防和避免民事纠纷的发生。⑤ 宣判结束后,安顺市文化局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安顺地戏”不属于“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维持一审原判。负责此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芮松艳表示,现有立法对于“非遗”的民事保护,主要适用著作权法。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的权利客体仅为作品,该案中构成作品的只能是安顺地戏的具体剧目。安顺地戏是一个剧种,不能构成权力客体因而不受保护,对于原告提出的对“安顺地戏”署名权的主张法院无法支持。芮松艳说:“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相关规定目前并未出台,这使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仅能获得与一般意义上的作品同等的保护,特殊层面的救济较难实现。”对于这一结果,“多数公众认为,被告行为有所不当,因而对原告最终败诉不能理解。”⑥原告更是觉得委屈,“就像自己的孩子,被别人抱走了,还被别人取了名字。”安顺文体局局长邹正明说,二审败诉后他们将提起申诉。⑦看来事情还没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