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55(2013)01-0043-48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建构主义理论的最主要特点在于强调观念因素在社会事实建构过程中的作用。从建构主义的角度来看,观念为社会和政治事件、行为或效果的可能性提供了话语条件。①如果从理论渊源的角度来看,这种强调观念因素的建构主义又可分为两派:一派主要从语言学中汲取了养分,包括奥斯汀(J.L.Austin)和塞尔(John Searle)的言语行为理论,以及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等,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努夫和克拉托奇维尔(Friedrich Kratochwil);另一派则主要采取科学实在论的观点,认为事物独立于个体观察者的语言而存在,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温特。但是即使是后一种建构主义,也不能完全无视语言学的影响。例如,温特在他的理论中采用了社会学符号互动理论,认为符号互动是促使国家身份和利益改变的重要因素。②事实上,符号互动就是一种交往行为,而语言是交往的必要的工具,所以符号互动也就不可避免地包含了语言的因素。由此可见,对语言作为国家间交往媒介的关注是建构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语言学转向直接促成了建构主义的发展。 一、约翰·塞尔与言语行为理论 对建构主义产生最大影响的语言学家是约翰·塞尔,而塞尔的思想则来自奥斯汀。自20世纪初,西方哲学界出现了语言学转向,即对语言研究的焦点从主要关注语言的逻辑性和工具性转向了对于语言的“意义”的研究。③所以,语言不仅仅是人们之间交往的工具,而且是具有创造力的因素;不仅可以描述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还可以建构事实、建构思想,甚至是建构人的身份。④语言的“建构”作用是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所关注的重点,也是后来奥努夫明确提出“建构主义”这一概念所依据的前提。 伴随着对语言的“意义”的研究而来的是语言学的实践转向,即人们开始关注语言的“以言行事”的功能。最早提出“以言行事”一词的是奥斯汀,他将言语行为分为三类,即以言指事(locutionary act)、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 act)和以言取效(perlocutionary act)。⑤通常人们所说的言语行为是以言指事,就是说出的话语中包含有确定的意义和指涉,这通常就等同于我们在传统上所说的字面意义。以言行事则表明的是语言的“述行性”,这个词来自英语的动词“行为”,它的名词则通常相当于“行动”。所谓的“述行性”,就是指说一个话语即是做出一种行动,而不能仅仅被认为是单纯地说了某些东西。⑥至于以言取效,则是说话人通过言语行为对听众达到一定的效果,如说服某人做某件事情,或者使某人相信某件事情等等。⑦ 奥斯汀是以言行事理论的开创者,其思想对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仅从他的言语行为理论中还是不能推导出建构主义的逻辑的。首先,奥斯汀并没有明确提出语言对社会事实的建构作用。奥斯汀对以言行事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于其适当性问题和分类问题,而没有关注其对社会事实的影响,更没有深入到对社会规则的讨论;所有这些后续的任务都是由塞尔来完成的。其次,奥斯汀对三种言语行为的分类比较含糊,在区分了以言指事和以言行事之后,又认为实际上这种区分是没有意义的。⑧ 尽管有着些许不足,奥斯汀仍然开创了语言学的实践转向的先河,其思想被塞尔所继承。塞尔从语言是受规则支配的行为这一点入手,引出了他对规则的两点推论:第一,说一种语言就是从事言语行为,当我们做出论断、提出要求、阐述问题、做出承诺以及更为抽象的指涉和预测等时都是在从事言语行为;第二,通过与使用语言要素的特定规则相一致,这些行为成为可能并得以施行。⑨塞尔随后进一步指出,一个以言行事行为的完整形式是命题内容再加上以言行事力,用公式表示就是F(p)。这里F代表以言行事力,而P则代表命题内容。⑩ 具体到规则而言,塞尔对其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将其分为限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两大类。(11)他认为,限制性规则规定了先前存在或独立存在的行为,而构成性规则则制造或定义了新的行为。在日常表达中,限制性规则常常表现为“做某事”(Do X)或者“如果……就做……”(If Y do X)的形式,而构成性规则则表现为“在环境C中X成为Y”(X counts as Y in context C)。(12)关于构成性规则,塞尔进一步指出,“在环境C中X成为Y”这一命题还有两点需要进一步澄清。第一,产生“X成为Y”这种效果的是整个规则体系,而不是在这个体系中的某一个规则。第二,在这个表达中的Y不仅仅是一个标签,它会产生一定的后果。(13)在塞尔看来,言语行为在本质上就是由一系列构成性规则所构成的。语言的语义结构就可以看成是一系列构成性规则的实现,言语行为的主要特点就在于它是通过与一系列构成性规则相一致的语言表达来施行的行为。(14) 从对限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的概念的理解出发,塞尔提出了他的原始事实和制度事实的概念。(15)原始事实是指物理世界的事实,关于这种事实的知识是通过经验观察而得来的。制度事实则是一种更为复杂的事实,它依赖于特定的人类制度而存在。塞尔明确指出,制度事实是构成性规则体系。(16)那么,存在制度事实的假设就将我们带进了另一个假设,即一个人从事一种言语行为,如做出一个承诺,就是一个制度事实。(17)对于一个完整的以言行事行为,塞尔认为一共需要四种规则:即命题内容规则,表示了说话人表明要做某件事;预备规则,表示了说话人相信听众愿意他做某件事;真诚性规则,表明了说话人是真实想做某件事;必要规则,表明了说话人说出了某个命题就意味着承担了做该件事情的义务。(18)只有具备了这四种构成性规则,一个完整的以言行事行为才能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