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地球表面70.8%的面积是海域,维护该海域法律秩序的核心公约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由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历时9年共召开11期会议而产生,又历时12年于1994年才生效。该《公约》截止到2012年10月10日有缔约方162个,①是国际海洋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是集大成的海洋法典。美国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主要发起者之一。在会议期间,美国政府代表团也积极参与、主导了各海域法律制度的起草、讨论,但是美国并没有签署《公约》。尽管美国政府1994年7月29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执行协定》)②,但迄今没有加入《公约》也没有批准《执行协定》。③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非常重视对海洋的控制权,认为控制海洋对美国的经济、世界贸易和在全球民主自由保护中的领导角色非常关键。在海洋控制上,美国还将中国视为美国正面临的挑战之一。④那么美国一直要游离于现有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之外吗?其实,美国国内一直存在要求加入《公约》和反对加入《公约》的两种不同声音。在2004年和2007年,美国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Senate Foreign Relations Committee)会曾两次建议批准加入《公约》,但都未能实现。2012年5月,奥巴马政府试图再次就加入《公约》做出努力,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国防部长帕内塔、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邓普西、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主席约翰·克里在国会一致强调批准加入《公约》)的必要性、紧迫性,希望说服参议院批准美国加入《公约》。美国国内各界希望加入《公约》的呼声日渐高涨,担心“如果美国继续滞留在《公约》以外,将继续有更多的损失”⑤。所以,美国批准加入《公约》指日可待。那么,美国成为《公约》缔约国后会在哪些方面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施加影响?对我国的海洋权益维护又会有何作用?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将对《公约》有争议条款作出有利于美国的解释 《公约》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很多内容是国家间妥协的结果,部分条款存在笼统性、模糊性。如《公约》第74条、第83条是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的,但既没有规定明确的划界原则,也无具体划界方法,实践中就出现了多种不同意见。即使是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法官也会提出个别意见或反对意见。美国不是《公约》缔约国,无法拥有本国国籍法官。其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2009年特别报告指出:“美国无法在海洋法法庭中拥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也因此被剥夺了直接对《公约》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机会”。⑥ 又如《公约》第17条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回避了军舰与非军用船舶的区别。对于军舰是否应当享有无害通过权,我国与美国的主张截然不同。我国1958年“领海声明”规定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第6条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1996年我国政府批准《公约》时作了如下声明:《公约》有关领海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批准或通知该国的权利。⑦所以,外国军舰要无害通过我国领海在我国国内法上没有依据,学界也有人认为这并不违反《公约》规定。⑧而美国在1989年的一份外交声明中称,所有船舶,包括军舰,都按照国际法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而无需事先通知或核准。⑨对于该条款的解读,美国加入《公约》之后,会在实践上对我国的主张造成一定冲击。 条约解释的国际法依据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其第31条规定条约应就其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予以解释。第31条的精神是约文必须被推定为各条约当事国的意思的权威性的表示,从而解释的出发点是阐明约文的意义,而不是从头调查各当事国的意思。⑩但条约的解释就如同条约的订立一样,重要缔约国会在其中起引领和主导作用。更何况美国认为“海洋对美国国家利益而言至关重要,是制定美国对外政策的中心”。(11)所以,美国在成为缔约国后,对《公约》有争议条款会基于国家利益的需要进行解释和适用。 谋求主导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建设 《公约》第十一部分和有关附件,以及《执行协定》一起建立了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并提供了支配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的法律框架。依据《公约》第1条第1款(1)项的规定,“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第十一部分的基础是建立在“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之上的。该部分是《公约》中篇幅最长的,也是协商最困难的。对海底采矿制度不满是美国以及包括德国和英国在内的其他主要工业国家在1982年反对《公约》的主要原因。(12)1994年《执行协定》重新审查了备受争议的条款,并删除了第十一部分中关于强制性技术转让的要求和企业部活动的补贴等,还使美国保有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的席位,基本上满足了美国1982年反对《公约》时提出的要求。(13)所以,支持加入《公约》者认为这已为美国批准《公约》扫除了障碍。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2012年5月在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有关《公约》听证会上特别提出,随着技术的发展,深海海床采矿已不再停留在理论上。《公约》提供了获取采矿所有权的唯一有效机制。美国如不加入这项《公约》,美国的公司就只有两个糟糕的选择——要么把深海采矿的业务转到其他国家,要么放弃这个打算。(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