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核能的迅速发展,核设施与核材料的安全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与关注。与此同时,核恐怖主义的幽灵在世界徘徊。但是,当前国际核安全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远不能满足世界制止核扩散和消弭核事故的需要。构建与巩固一个普遍、有效、完善的国际核安全体系的任务已提上国际日程。 一、国际核安全体系的结构与现状 20世纪50年代后期,国际社会开始建立国际核安全机制的进程,迄今已初步建立起国际核安全体系。当前的国际核安全体系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关于核安保的国际法律机制。当前国际核安保领域主要强调防止核恐怖主义和核材料走私等。虽然《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以防止国家行为体中出现新的核武器国家为主要目的,但它仍然是国际不扩散核武器体制的基石,对防止核恐怖主义也有一定作用。现在国际上与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直接有关的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及其修正案(200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该公约将非法拥有、使用、转让核材料,窃取核材料,以及威胁使用核材料造成任何人死亡或严重受伤或财产严重受损等行为都定为犯罪。另一个是《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2005年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该公约要求各国加强合作,打击核恐怖主义行为,并鼓励各国在防止恐怖袭击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协助与刑事调查及引渡程序上开展合作。《公约》界定了三类核恐怖行为:(1)拥有放射性材料或制造或拥有一个装置,其目的是致人死亡或严重受伤,或致使财产或环境受到重大损害;(2)以任何方式利用放射性材料或装置,或利用或破坏核设施,以致放射性材料外泄或有外泄的危险,其目的是致人死亡或致人严重受伤,或致使财产或环境受到重大损害,或迫使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某一国际组织或某一国家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3)通过威胁或使用武力,非法和故意索要放射性材料、装置或核设施;威胁利用放射性材料或装置,或威胁利用或破坏核设施。这两个文件为国际合作应对核恐怖主义奠定了基础。 二是关于核能安全的国际法律机制,主要由数量众多的国际条约组成,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确保安全地利用核能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包括《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核安全标准》等。第二类是发生核事故时进行救援、减轻核事故后果以及核损害赔偿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及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损害第三方责任巴黎公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1963年维也纳公约》、《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等。第三类是涉及防止核材料与核废物污染环境的国际法律文件,如《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海洋生命安全公约》、《南极条约》、《防止从陆地污染海洋公约》等。其中,关系到核能安全利用的主要是前两类国际法律文件。 三是与核安保及核安全相关的国际组织,主要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联合国原子能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国际刑警组织等。这些国际组织的主要作用是对核能的安全利用与核安保进行组织保障,加强对核能利用的国际监管。其中,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全球核安全领域发挥了主导作用。该机构成立于1957年,是国际核领域的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组织,同时兼管地区原子能安全及测量检查,其两大职能是保障监督与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原子能机构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与联合国订有关系协定,同联大、经社理事会和安理会有直接联系。该机构的主要活动有: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它们开展和平利用核能的研究和应用;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订立“保障监督协定”,对成员国的民用核项目实施保障监督,以确保这些项目不用于任何军事目的;组织研究和制定有关核能利用的安全条例,并向世界各国推荐使用;与有关成员国或专门国际机构签订科学研究合同;召集各种科技会议,通过建立情报网、图书馆和出版书刊等方式组织关于原子能和平利用的资料交流。1997年5月,国际原子能机构特别理事会完成了关于加强保障监督机制措施的“93+2计划”,通过了保障监督附加议定书范本。这标志着该机构的保障监督能力和范围从仅核查各国申报的核活动,扩大到可探察无核武器国家的秘密核设施与核活动。由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制定、并由其总干事保存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在防止核恐怖主义与核材料走私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核安全国际法律框架有助于成员国在核安全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并有利于它们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技术共享。近年来,国际社会为了加强和巩固国际核安全体系又做出了一些重大努力。 首先,国际核安全峰会机制化取得重要成果。自2010年4月首届核安全峰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后,形成了每隔两年在世界不同大洲的国家轮流举行国际核安全峰会的惯例和规则。峰会已成为核安全领域全球治理的最高层磋商和对话机制。已召开的两届峰会促进各国在核安全与核安保方面达成了一些重要共识并采取若干有效措施。首届峰会通过的《华盛顿核安全峰会工作计划》强调国际合作以维护有效的核安全,呼吁与会各国及国际或地区性组织为增进核安全共同努力,力争在4年内确保所有易失控核材料安全,并支持将经修订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和《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等国际核安全文书的目标作为全球核安全体系的实质要素。①2012年第二届核安全首尔峰会召开于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后,不仅讨论了“核安保”(nuclear security)问题,还讨论了“核安全”(nuclear safety)问题,并将两者进行有机结合。与首届核安全峰会相比,此次峰会真正实现了与会各方在核安全问题上由“共识”向“行动”的转变,并使国际核安全峰会逐步实现机制化,成为世界各国和有关组织探讨核安全问题的重要平台。峰会通过的《首尔公报》针对国际核安全问题提出了11项需要优先解决的课题,并制定了具体的解决措施。②峰会提倡各国在使用高密度低浓缩铀方面开展国际合作,以支持研究和实验型反应堆的运行。为了方便各国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供有关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材料的必要信息,大会呼吁与会各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核材料的“非法贸易数据库”(Illicit Trafficking Database)项目,并鼓励各国有关部门依托国际刑警组织设立放射性和核恐怖主义预防小组(Radiological and Nuclear Terrorism Prevention Unit)等平台,就个体参与非法交易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材料的行为加强信息共享。第三届国际核安全峰会将于2014年在荷兰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