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3785/j.issn.1008-942X.2012.05.021 [本刊网址·在线杂志]http://www.journals.zju.edu.cn/soc [在线优先出版日期]2012-09-24 受戴雪(A.V.Dicey)的影响,公法学正统将公法学者的任务界定为:发现已经存在的法律规范,并且对它们进行分析和归类,尽可能地阐明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1]1。法社会科学分为法理论科学和法应用科学。法规范学是法应用科学中的重要分支,法规范学以法规范为研究对象。法规范学的终极目的固然在于探究法的目的,但其始终不能离开法律文本。行政法学的研究同法学中的其他学科一样,当然离不开对法规范的考察。行政责令行为是行政行为形态中内容繁杂、研究相对薄弱的行为类型。本文试图以我国现行有效法律中包含“责令”的规范为对象,通过梳理剖析,发现行政责令行为在实在法规范上的特征,从而推动行政责令行为立法的规范化,以及行政责令行为学理研究的体系化、明确化和精细化。 一、“责令”法律规范考察 “责令”是常用的表示命令的用语,责令行为也被认为是典型的行政命令行为。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包含“责令”一词的法律有150部。根据笔者统计,“责令”一词分布在150部法律的848个条款中,共出现“责令”1060次①。统计中,我们使用条款而不是条文来统计,主要原因是在同一法条中会多次出现“责令”,而“责令”在同一条不同款中的属性会有所不同,如不作进一步区分就难以进行统计②,因此,本文在统计时将“条款”作为统计单位,而不以“条”作为统计单位。对于法条的同一款中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同属性的行政责令行为的情形,由于无法再行拆分,在属性区分时仅以出现在前的行政责令行为为准进行分类③。 包含“责令”的法律规范,根据命令的主体可分为司法责令规范和行政责令规范,行政责令规范又可分为内部责令行为规范和外部责令行为规范。外部责令行为规范又可以根据行政行为的形态分为行政处罚性规范和行政命令性规范。在统计的848个法律条款中,司法责令性条款为32个,占3.77%;行政责令条款为816个,占96.23%。行政责令条款中,内部责令行为条款为137个,外部责令行为条款为679个。 (一)司法责令行为规范及表现形式 司法机关在司法程序中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或确保裁决结果的实现,往往会责令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包含“责令”的司法责令条款数目并不多,仅有32个条款,在这些条款中,有两个条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上级对下级的内部命令行为④。其余司法责令条款可以根据责令的内容,分为程序保障类司法责令条款和裁决执行类司法责令条款。前者共有20个条款,具体表现形式有:责令在指定的期间履行、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责令退出法庭、责令保管、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责令协助、责令说明来源、责令退还等,如《刑事诉讼法》第53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6条等。后者共有10个条款,具体表现形式有: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办结海关手续、责令管教、责令看管和医疗、责令退赔等,如《刑法》第18条第1款、第37条等。司法责令行为不同于国外的法官命令:法官命令由法官以个人名义作出,而我国的司法责令行为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 (二)内部行政责令行为规范及表现形式 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一种管理[2]152-153。命令是行政机关内部贯彻行政任务、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共有64部法律中的137个条款使用了具有内部行政行为属性的“责令”术语。从责令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两类表现形式:一类是对责令内容作概括规定,另一类是对责令内容作具体规定。前者是法律条款中最为常见的表述方式,即用“责令改正”来概括责令的内容,此类规范占有较大比例。在137个条款中,65个条款采用了“责令改正”的表述方式,12个条款采用了“责令限期改正”的表述方式,如《行政强制法》第64条、《义务教育法》第54条等。后者采用具体规定责令内容的表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如《农业法》第94条;(2)责令作出行政决定,如《城乡规划法》第56条;(3)责令辞职,如《公务员法》第82条第4款;(4)责令赔偿,如《行政诉讼法》第68条第2款;(5)责令退回,如《港口法》第57条;(6)责令解释,如《行政监察法》第20条;(7)责令作出行政措施,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4条。 (三)外部行政责令行为规范及表现形式 外部责令行为规范是指包含“责令”并规制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决定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是责令行为规范中数量最多的一种类型,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共有679个条款,占全部责令行为规范的80.07%。外部责令行为规范的立法时间、立法目的、涉及领域等不同,导致此类责令行为内容庞杂、性质不同、结构各异、表述不一。 外部责令行为规范数量较多,责令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涵盖广泛。据统计,主要的责令行为表现形式多达104种之多,如:责令改正(《行政强制法》第66条)、责令停止施工(《建筑法》第64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建筑法》第65条)、责令停业整顿(《建筑法》第65条)、责令停止生产(《煤炭法》第67条)、责令限期改正(《煤炭法》第69条)、责令停止作业(《煤炭法》第70条)、责令停止经营(《煤炭法》第71条)、责令停止销售(《煤炭法》第72条)、责令拆除(《煤炭法》第73条)等⑤。 二、外部行政责令行为的类型归属 外部责令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行政处罚性责令行为,另一种是行政命令性责令行为⑥。因此,要区分责令行为的属性,就必须先对责令行为进行类型归属。在学术与实务界,对外部责令行为属性分歧较大的主要是责令停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