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由社会发展阶段所决定,加上其他一些因素,大量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对此,党中央进一步加强了对信访工作的领导,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各级党委、政府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加深化,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加大了民生和处理信访的投入,一大批信访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全国信访总量呈现出下降的趋势;源头治理工作得到了加强,改革、建设中信访的发生率逐渐降低;信访制度、机制、办法进一步完善;等等。这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改革、建设的顺利进行,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据一些地方党政领导的反映①和笔者的了解,信访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 1.进京访居高不下。全国信访总量下降,进京访却居高不下,其中,向最高法院上访有大幅增加。有人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等提供的数据计算,全国涉诉来访总量2009年比2003年减少187%,而到最高法院上访的数量2009年却比2003年增加231%。② 2.某些信访措施在督促地方政府重视信访的同时产生了一些弊端。为了督促地方政府进一步重视信访工作,国家信访部门对进京非正常访采取了“通报数据”、“劝访接回”(即通知当地派员来京对信访人进行劝导并将其接回)、“一票否决”等措施,地方各级政府也都采取了类似的措施,从而对信访人所在地政府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既促使基层努力化解矛盾,积极处理信访,防止和减少本地进京、进省访,同时,出现了一些弊端:一是一些上访人故意以进京、进省访为手段对中央和省施压,促使当地政府为解除上级政府“通报数据”、“劝访接回”、“一票否决”等压力而满足其信访诉求。二是违法违规抑制上访,或无原则地满足信访人诉求。信访工作中,访民、中央和地方三方存在一定的博弈关系,即访民对中央施压,中央对地方施压,地方又对访民施压或妥协。于是,地方政府为了将重大活动期间进京、进省访人员稳控在当地,就采取暴力截访、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有的还将此作为经验写入红头文件:“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一批,精神司法鉴定治疗一批,集中办班培训管掉一批”;有的在重大活动期间组织信访人外出旅游参观;有的为了顺利地将信访人员接回,让他们乘坐飞机或者顺道游山玩水;还有的为了息事宁人,片面强调“花钱买太平”、“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不惜越过法律、政策底线,无原则地满足信访人的漫天要价或其他无理要求,从而造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导向,并招致更多的进京、进省访。三是出现了请客、送礼、塞钱等消极现象。据有几位地方书记反映,为了使有关部门不将本地进京访人员“划道”(即计数),他们有时采取向信访部门有关人员或敏感地段公安派出所人员请吃,送礼乃至塞钱等方法。 3.成本支出巨大。这种成本支出包括进京、进省访人自己的支出,政府对上访人教育劝导稳控的支出,截访的支出,去京、去省里劝访接回的支出等。特别是为了处理进京访,各省和不少市、县都在京常驻信访工作人员,特别是在北京重大活动期间,各省的县级以上政府基本上都在京派驻了信访工作人员。与此相应,在各省,为了处理进省访,各市、县也往往在省城常驻或在重大活动期间派驻信访工作人员。这些信访工作人员的总数大大超过各级“两会”代表的总数,所需开支不菲。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成本支出”,仅指应对进京、进省访的成本支出和信访人本人进京、进省的成本支出,而不包括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的支出。 针对信访工作中遇到的上述情况和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把诉讼案件从普通信访中剥离出来,实行司法调判与信访处理相分离 我国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专门分别用于处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现行对诉讼案件和普通信访不加严格区分的做法,不仅使一些人多头投诉、一些不服诉讼处理的案件回流到普通信访,造成诉讼程序与信访的交叉重叠,而且不利于合理诉求的及时解决。因此,必须把诉讼案件从普通信访中剥离出来,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管辖范围的,一律按诉讼程序,由有管辖权的机关及审级来处理。即使是诉讼裁判有问题,也仍由有关司法机关按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去处理,而不允许其回流到普通信访。 二、区分信访工作的目标和标准,防止把目标作为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信访工作的目标是“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信访工作的标准是“依法按政策处理到位”。信访工作的标准每件案件都必须达到;信访工作的目标作为一种高的追求,应当尽最大努力去实现,但难以保证每个案件都实现。因为在达到标准的前提下,上访人是否息诉罢访,既与信访工作有关,又与上访人的主观认识和意志有关。在信访工作中,虽经多次复查,确认原处理无误,并经耐心细致思想工作后,当事人仍“一访到底”的也屡见不鲜。对于这种上访人,基层已尽了力,上级如仍采取“通报数据”、“劝访接回”、“教育稳控”以至“一票否决”等措施对基层施压,其结果不是促使地方违法违规抑制上访,就是无原则地满足其不合理诉求,其害处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要把信访工作的目标和标准加以区别,防止把目标作为标准、作为硬的任务来要求。 三、区分信访的有理与无理,分别施策 对进京、进省访,必须区分是有理访还是无理访;基层对该信访有无过错、有无责任。对基层有过错和责任的有理访,上级信访部门应坚持“通报数据”、通知当地来人“劝访接回”、“一票否决”乃至责任倒查、责任追究等措施。而对基层没有过错和责任的无理访,则应教育上访人息诉罢访,而决不能采取“通报数据”、“劝访接回”、“一票否决”等方法。否则,如果对基层施加不适当的压力,其压力就会走向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