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社会矛盾经过一定时间的酝酿,在没有得到行政机关有效治理的情况下,由特定或不特定人集合形成一定的群体,通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不充分的规模性聚集或各种群体性行为,向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机关部门表达利益诉求和主张,且对社会安全和稳定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①一般来讲,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过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酝酿阶段、集合阶段、爆发阶段和处置阶段。群体性事件主要类型可以分为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和社会纠纷,其中重点是维权事件和泄愤事件。②一般来讲,群体性事件具有群体性、破坏性、复杂性和人民内部矛盾性等特征。 现阶段,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和规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给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由于受“管理论”影响,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尚未对行政机关有效治理群体性事件提供系统和科学的规范性指引。应当说,现代行政法的核心使命始终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模式为行政活动提供一种合法性评价和理解框架。③因此,我国行政机关治理群体性事件也绝对不能游离于法治框架之外。鉴于此,本文在分析传统行政法治理模式——“压制型”模式及其面临的合法性危机的基础之上,以现代行政法中的“平衡论”作为理论基础,提出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新模式——“回应型”治理模式。 二、“压制型”治理模式及其合法性危机 (一)“压制型”治理模式的主要特征 “压制型”治理模式,是指行政机关主要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打击处理。④作为群体性事件的行政处置模式,它以实现行政机关所认定的公共利益为终极目标,以贯彻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的强制性行政行为为主要手段,基本无视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主体地位。该模式所构建的社会稳定是一种刚性稳定,而刚性稳定看似强硬实则脆弱,其动用的社会资源极大,付出的行政成本极高。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如果行政机关仅以“刚性稳定”为目标,以权力的排他性和封闭性为基础,把群体性维权行为,如游行、示威、罢工、罢市、罢运等群众集体行动都视为无序、混乱或者是骚乱,盲目进行压制或打击,那么这种稳定状况是有政治风险的。⑤ 在“压制型”治理模式下,一些地方政府一旦发现公众“集体表达利益诉求”,就以“维稳”之名进行高压处理。事实上,这种治理模式“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矛盾,只是暂时阻止了事态进一步扩大。如果处理不到位,极有可能为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埋下祸根。应当说,在相对紧张的官民关系中,如果民意、民怨和民愤若得不到及时疏导,反而被一次次压制,只会激起更多的误解与矛盾。当下一次“群体性事件”爆发时,行政机关不得不采取更强烈的高压手段,动用更多的公共资源,如此恶性循环,后果不堪设想。 (二)“压制型”治理模式在行政法上的理论基础 我国地方政府之所以习惯动用强制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到传统的行政管理论思维的影响。⑥“管理论”主要从行政权力角度建构国家的行政法制,强调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单方管理,强调行政机关职权与职责之重要性,而较少关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该理论,行政相对人只是行政管理的客体,他们的权利处于相对次要和被压抑的境况,难以得到行政机关充分的顾虑和保障。 可以说,群体性事件的“压制型”治理模式与“管理论”一脉相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对群体性事件定性上,往往将群体性事件视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负面现象,没有认识到它的正面意义。实际上,群体性行动仍然是我国公众表达权利诉求的一种正当方式,是社会压力的一种释放渠道。如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会等方式向国家机关施加压力、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⑦该定义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向国家机关施加压力、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这种行为定性只强调群体性事件的负面性,显然是不客观和不全面的。二是在治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有时采用暴力的、压制性的手段,以达到维护“刚性稳定”的目的,冷漠对待公众的正当权利诉求。如在2008年的6月的贵州瓮安事件中,行政机关在不恰当地动用警力的行为以及对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信息进行封锁的行为。⑧三是在对治理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上,司法机关面对复杂的社会矛盾,无法单凭法律作出决断,因此也难以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形成有效的制约。 (三)“压制型”治理模式的局限性 实践表明,以“管理论”为基础的“压制型”治理模式存在明显弊端,已经导致并加剧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危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不能从根本上缓解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对群体性事件的不合理定性,必然导致行政机关治理目标和手段选择上出现偏差,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公然采取违法的处置措施,而违法的管理措施必然难以服众,也无法从根本上缓解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局面。具体而言,首先,行政机关基于对抗性思维,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向国家机关施加压力、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然后,采取警力驱散和封堵信息等强制性手段将群体性事件压制下去。最后,行政机关对具体组织策划的“主要分子”采取侦查、逮捕、关押等强力处罚手段,威慑其他参与事件的相对人,达到维护刚性稳定的目的。但是,这种通过高压手段维持的刚性稳定相当脆弱,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压力越大,抗争越强。这是因为,公众之所以参加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因为他们无法通过法定渠道获得有效救济,群体性行动成为他们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无奈选择。然而,传统处置模式完全将相对人的这些利益诉求压制和封堵,同时也没有正视群众的不满和怨气,所以一旦受到其他偶发事件的带动,群众的不满将会以更加剧烈的形式爆发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