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1.02 恐无人否认,中国宪法如何实施,如何使文字形态的宪法规范转化成“活的”宪法,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紧迫的宪法问题。为了更令人满意地解释宪法现实,法学家们纷纷从不同的路径出发,企图突破可以说是占主流地位的“规范宪法”框架。于是,“宪法序言”的强调和研讨,“政治宪法论”的提出和阐释,以及“宪法惯例”的识别和赞同,已然成为新的理论热点。毫无疑问,所有这些讨论,大大拓展了宪法问题的论域,加深了人们对复杂的宪法现实的认知,功不可没。本文对中国宪法惯例问题的辨析,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所作的进一步思考。 中国的宪法惯例论者声称,要理解当代中国真实的宪法生活,要解释中国宪政的内在逻辑,就不能仅仅依赖宪法文本,而要在宪法文本的背后,发现更具活力的宪法惯例。于是,形形色色的宪法惯例被一个个识别出来。①然而,在研究视野为之大开,素材为之丰富的同时,又浮现出来一些新的问题,它们包括但不限于:其一,是不是落实、补充甚或突破宪法文本的所有习惯性做法均可一概归之为“宪法惯例”?其二,如果一部宪法典的主要规范都得不到实施,那么宪法惯例的约束力又来自哪里?其三,宪法文本成功转化成“活的”宪法的主要途径,究竟是将这些所谓的“宪法惯例”成文化或法典化,还是将已有的宪法典法律化?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细加讨论。 一、中国宪法属于何种类型? 中国宪法的类型原本不是一个问题,因为传统上,区分“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通常以有无宪法典为根据。照此标准,中国当属成文宪法国家,历来的宪法研究也是以宪法文本为中心。但是,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的实施状况和宪法变迁,给传统的宪法理论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为了回应这种挑战,有学者开始重新审视中国宪法的类型问题。强世功教授在《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以下简称《强文》)一文中主张,应该“摆脱形式主义宪法学对成文宪法文本的关注,转向对不成文宪法的关注”。[1]21只有这样,才能跳出形式主义的桎梏,直面中国宪法的真问题。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大胆而有创见的思路,它不仅将传统宪法学不予考虑或不重视的问题纳入进来,如“规范性宪章”(党章)和宪法惯例,而且还颠覆了人们对中国宪法现实的认识:中国不是没有宪政,而是没有狭义的以实施宪法典为中心的宪政。 这种思路的好处很明显,它可以轻松地将那些可疑的宪法惯例和“非宪法”或“超宪法”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不成文宪法”的框架,从而为现行宪法提供另一种解释。但问题也同样突出,如果所谓“中国不成文宪法”是个虚假命题,那么,作者的论证就如沙滩上的建筑一样不可靠。因此,中国宪法的类型问题就必须予以正视。《强文》在论述“‘不成文宪法’的法理基础”时,依据的主要是英国宪法学家戴雪和惠尔的论述——尽管作者反对用西方的宪政话语来理解和批评中国宪法。作者指出:“‘不成文宪法’与‘成文宪法’并不是并列关系,而应当是前者包含、囊括了后者。英国当代宪法学家惠尔就是从这个立场出发,彻底颠覆了传统宪法学关于‘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划分。”[1]16按照这一逻辑,“不成文宪法”就变成了“成文宪法”的更高范畴,而非通常的对立关系。 惠尔的确提出了两种宪法概念的划分,他将广义的“宪法”界定为“用来描述国家的整个政府体制,即确立和规范或治理政府的规则的集合体”[2],但是,惠尔明确交代他采用的是狭义的(即宪法典的)宪法概念[2]13。细读惠尔的著作可以发现,他主张抛弃“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划分,并不是如《强文》所理解的那样,是要用后者来包含和囊括前者,以至于得出“所有的宪法国家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1]16的结论。恰恰相反,之所以要抛弃,是因为“成文”或“不成文”的说法,在今日已不具备类型学上的意义,因为法律规则也有不成文的,而非法律规则也有成文的。在这里,《强文》略过了惠尔的关键语句:“无论我们是在狭义上……还是在广义上使用‘宪法’……不列颠都不曾有不成文宪法,很难想象哪个国家有这种宪法”。[2]14自然,也很难想象把中国宪法归为不成文宪法。 按照惠尔的观点,“较好的区分是: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和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或者更简单些,遵循本书采纳的宪法定义,此即有宪法典的国家和没有宪法典的国家。”[2]14照此,中国属于“有宪法典的国家”自无疑异,或者按照约定俗成的说法,中国当属“有成文宪法的国家”,而不是非成文宪法国家。 但是,抛开惠尔的分类标准不谈,中国宪法是否在某种意义上可被归为“不成文宪法”呢? 答案仍是否定的。 依据有三:首先,我国拥有一部宪法典,这可说是“成文宪法”的核心或唯一判断标准;其次,关于“不成文宪法”的研究,学界已有相当的积累和共识;再次,在中国,“不成文宪法”的提法和研究非常危险。②当然,这三个理由也不是不可反驳的。最直接的理由是:尽管中国属于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去谈论它的不成文宪法——这里,“不成文宪法”只是一个临时借用语,相当于法社会学意义的“实效宪法”。问题正在这里。 强世功教授并非不了解中国宪法的传统归类,其真正的目的毋宁在于理解中国的政制,这从以下设问即可看出:“究竟是怎样一些‘看不见的法律规则’支撑着新中国六十年来的政治运作,以至于它在功能上发挥了宪法的作用,构成中国‘看不见的宪法’(invisible constitution)、‘隐秘的宪法’(secret constitution)甚至‘真正的宪法’(real constitution)?”[1]11 这是要说,中国政治有一套自己的规范秩序,或者说,六十年来的政治运作背后必定有一系列的“看不见的法律规则”作支撑,就像传统中国自秦以来,皇权制度的运行也必定有诸多的“潜规则”支撑着一样,只不过,传统中国的“潜规则”不构成“隐秘的宪法”。换言之,任何政治制度下,只要有一部宪法文本,它背后都必定存在“隐秘的宪法”,只是这种宪法常为大家所忽略而已。严格说来,这种宪法文本之有无其实也无关紧要。存在政治秩序,就必定存在一套运行规则,这套规则在功能上发挥了宪法的作用,因而构成了“真正的宪法”。质言之,有政治秩序必有真正的宪法,“政制”即“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