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13)01-0140-15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以确保行政的合法性为目的。为实现该目的,传统行政法学以形式法治主义作为基本的出发点,以行政过程中的各类行政行为作为法律规制的对象,通过立法机关的事前性规制、行政机关的内部性规制、司法机关的事后性救济,确保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见,在传统行政法学中注重对特定的某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考察。但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其研究的对象并不局限于行政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而是以现实行政过程中所有有关行政的法律现象作为对象。①具体而言,行政法学应当以现实的行政过程为对象,通过对现实行政过程的考察,分析其中的各种行为的合法性,并着眼于行政过程中各行为之间以及单一行为的各阶段之间的关联,对整体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考察,通过考察明确其中的法律构造,探讨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和控制的方法。 一、传统行政法学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考察的偏重与对现实行政考察的不足 传统行政法学以现实行政中的行政行为为中心,注重考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忽视了对行政过程中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形式、各种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现实行政过程整体的合法性的探讨,对现实行政过程的考察并不充分。 (一)传统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的行政法学是在引进和参照英、美、法、德、日等国家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上形成的,但总体而言,中国现有的行政法学理论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更大,基本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特点,例如在中国的行政法学中也存在着“公私法”的区分、“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行为”的理论等。而传统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理论是在德国行政法学特别是奥托·迈耶的行政法理论的影响下形成的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即以自由主义法治国的思想为基础,运用在对行政法律制度进行实证探究基础上确定理论的方法,形成了技术上完善、系统的理论体系。具体而言,传统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以近代西欧从“国家社会二元论”中推导出的“公私法二元论”为基本出发点,以保障行政的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为由,强调行政活动的特殊性以及行政法的公法特性,排斥私法在行政活动领域的适用;以“依法行政”为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进行行政活动,以此来确保行政活动的合法性,从而保障国民的权利和利益免受违法行政活动的侵害;在体系上,将行政法总论的体系划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三部分,并以其中的行政行为法为中心,对于行政法其他各论部分并不十分关注;在方法论上,将行政法学作为行政法律解释学,采用行政法的规范分析、价值分析、法律实证分析等方法;从考察对象上来看,该理论以行政行为为中心,注重行政行为的类型化、效力论、瑕疵论、裁量论等理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采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二元论”,强调行政权的特殊性与优越性。上述各部分的理论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体系。② (二)传统行政法学以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考察为中心 基于上述理论构建的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概念为中心,围绕着行政行为将行政法学体系划分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或者行政救济(对被行政行为侵害者的救济)三部分,在此基础上对特定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要件分别进行考察,从而剔除了现实行政过程中的其他复杂因素。从方法论和技术性的观点来看,传统行政法学对特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考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了实现行政法治的目的,传统行政法学理论通过将实践中复杂多样的行政活动抽象地定型化为若干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并以这些在理论上、制度上被予以定型化的行政行为为中心,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通过立法为各类行政行为设定法定的要件(要求每个单一的行政行为必须满足各自的法定要件,否则视为违法);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则设置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即司法救济制度(以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法院来裁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为行政行为设置的程序义务(要求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只不过是事前通过立法要求行政主体必须遵守的法定要件之一而已,即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侧重于通过对行政行为事前的立法监督与事后的司法监督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可见,传统行政法学以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考察为中心,其理由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鉴于现实行政的复杂性,要在行政法学中考察所有行政法现象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只能考察其中具有典型性的行政行为,并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以此达到整体行政合法的效果。第二,传统行政法学采用纯粹的“法学方法”,舍弃了对现实行政的实证考察。“法学方法”的特征在于从纯粹法学的侧面考察“行政”这一社会现象,而排除其他“非法学”侧面的分析。这种法学方法是从“先进的私法学”特别是“民法学”中引进到公法学领域中的方法,③是为了对抗在公法学科形成之前的“国家学的方法”④而提倡的。⑤这种法学方法的运用不仅使得对现实行政的合法性考察成为可能,而且使得行政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得以成立。在这种意义上,在传统行政法学中有意舍弃以“非法学”的方法考察现实行政可以说是必要的。第三,行政法学与注重行政运行实态描写的行政学不同,其重心在于规制行政权的行使、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因此,行政法学应当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考察为中心。 (三)传统行政法学对现实行政考察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