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宪法研究的“视觉偏差” 政府行政权与法院审判权两分是宪政乃至法学研究的基本分类,①由此生发出下述历史连续性不断被拉长的假设:政府与法院各司其职,政府行政权力受到法院司法权力的约束,政府就不再是万能、全能的强力机器,而成为守夜人般的限权政府,此时就既“有宪法又有宪政”,宪法能否司法化及其程度、政府及其官员成为被告的频率而非概率就成为宪法实践能否看得见的重要尺度。反之,政府权力不受法院约束,政府却反过来干预法院的审判权,对行政、政治之外的社会领域也极尽支配控制之能事,不仅司法权力行政化了,而且政府本身成了一部利维坦般的冷酷机器,此时就即便“有宪法也没有宪政”,更谈不上看得见的宪法实践了。 按照这种两分法及其假设,中国宪法就很容易被理解为只是一部成文宪法,而且是被束之高阁、敬而远之的一纸空文,因为它看上去没有被法院适用过。进而,中国宪政就很不容易理解,即便是中国到底有几部宪法,也会成为一个疑问。当成文宪法的刚性到底有多强不再被视为一个有必要在比较研究基础回答的经验问题时,②“宪政在中国曾经存在过吗”也就成为直觉所能提出的第一甚至唯一疑问,也就更加看不见支撑新中国六十年来政治运作的实际规则。 然而,仅仅赋予宪政以语词上的神圣性,只会增强中国“有宪法无宪政”之类批判的正当性,却无助于缩短目标与现实之间的距离。“良性违宪”并不见得就必然与“理想的宪政状态”背道而驰,制定与修订一部宪法也并不意味着马上就实现了宪政状态。同样,所谓现实世界中“真实的宪政”,与其说它是一种一劳永逸的静态理想状态,不如说它是无限接近某种理想状态的动态过程。这话听起来很耳熟,像是捣糨糊、和稀泥,但可能更接近现实世界中的宪政状态。与之相反,越是论证中国存在宪政的贫困,就越可能导向一个远离现实世界的宪政乌托邦。 目标与现实之间的巨大鸿沟,折射出中国宪法研究在类型学和理论假设上存在着几个绝非无关紧要的“视觉偏差”。首先,将法院与政府割裂开来,将治理权与审判权对立起来,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此消彼长、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关系。其次,在权力的分工与权力的行使之间的关系方面,认为权力的制约优先于权力的分工,外部制约优先于内部制约,没有外部制约就没有内部制约;或者,没有外部制约,内部制约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内部制约往好的方面说作用不大,往坏的方面说完全不起作用。最后,认为宪法、宪政只是个法律问题,只涉及司法部门的权力行使,只有法官审判才是在实施宪法,与行政部门、行政官员没有什么关系,即便有关系,他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破坏者。 这种视觉偏差让我们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政府与法院、治理权与审判权是截然二分还是彼此关联?第二,再往前推一步,权力的实际行使(比如分工、合作)与权力的制约谁更优先?进而,外部制约与内部制约何者优先、何者有效?第三,宪法、宪政是法律问题还是政治问题?如果宪法不仅仅是文本的法,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那么“真正的宪法”、“活着宪法”是否应该拓宽探寻的范围,到政治世界中找寻? 事实上,在现实政治与法律世界中,法律与政治存在难分难舍的关联。宪政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不仅仅关乎司法部门、司法权力,不仅是宪法有什么内容、授予谁什么权力、限制谁的什么权力、保障谁的什么权利;宪政还是个政治问题,关乎宪法由谁以及如何制定、由谁以及如何实施、不同的权力如何配置及运行、追求什么样的政治目标。可以说,宪法之所以被称为“母法”、“根本大法”,正是因为宪法是“政治中的宪法”,是现实政治世界中的宪法,这种宪法不见得成文,但并非完全看不清。 因此,只有纠正上述“视觉偏差”,才能看见原来看不见的宪政。具体来说,只有超越“成文宪法”,看到“不成文宪法”;超越“无宪法典的不成文宪法”,看到“有宪法典的不成文宪法”;超越“法院宪法”,看到“政治宪法”。③进而,只有超越上述规范宪法意义上的修宪、司法化和注释观等静态宪政观,融合“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规范宪法学”等不同视角,④才能还原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复杂性,看到动态的宪政过程,看见“看不见的宪法”、⑤“隐秘的宪法”甚至“真正的宪法”。 换言之,也许只有理解了“宪法在政治中”,理解了“政治中的宪法”,才能“看得见宪政”,才能发现真实的宪政,发现鲜活的宪政运动,进而确定我们在无限接近某个理想状态的宪政运动中走到了哪一步,以及未来的努力方向。在宪政体制所圈禁的国家航船中,掌舵与划桨当然都很重要,但掌舵可能更重要。细节很重要,在航行过程中适应环境变化调整方向、速度也很重要,但如果没有舵手,这一切都不可能。学术思考的首要任务在于将看似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还原理论问题在现实世界中的多样性,这就需要将思考尽可能地往前推,思考某个理论体系的基本假设是否合理,是否成立,是否适用。要想解决疑难杂症的恰当处方,最好是努力去探究问题的本源。 说到底,认为宪政是某种美好的理想状态的代名词,有了它就有了一切,这种“道德宪政观”在思维上非常意识形态化,在学术上也是相当轻率之识。实际上,宪政只是需要每个政治共同体千辛万苦、历尽磨难去努力接近某种理想状态的过程。没有哪个关节点是宪政状态的终结,因为没有哪个点是稳定的,正如没有哪一迈向目标的步伐不需要继续向前走。换句话说,宪政是个度的问题,没有百分之百十成足金的宪政,而只有处于某种比例、水平、程度的宪政,我们既不能轻易判断说成文宪法比不成文宪法更“宪政”,也不能简单地认为保守司法比能动司法更“宪政”,当然更不能草率认定联邦制比单一制更“宪政”,这种宪政观有助于我们更加平心静气地去发现客观存在的宪法实践。宪政是个客观的存在,它就在那里,等着我们去发现。至于看不看得见、能够发现多少,则取决于观察者所使用的分析工具和观察视角、理论勇气以及学术的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