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一、实验语义学的由来 专名的语义内容(意义)是什么?这是指称理论的核心问题。描述论①(弗雷格、塞尔)主张:名字的意义为与其相关的唯一或者一簇描述所表达,比如“苏格拉底”的意义为“柏拉图的老师”等相关描述所表达;进而这个(些)描述确定了指称,比如“柏拉图的老师”确定了其描述的对象是苏格拉底这个人。 克里普克在《命名与必然性》一书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专名的语义内容就是对象(指称),按照萨蒙②(Salmon)的解释,克里普克用模态论证、语义论证和认识论证的三大论证反驳了占据主流地位的描述论,这些论证最终都依赖于克里普克所声称的直觉: 有些哲学家认为,某些事物具有直观内容这一点对支持这个事物来说并不是某种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而我自己却认为直观内容是有利于任何事物的重要证据。归根结底,我确实不知道对于任何事情来说,究竟还能有什么比这更有说服力的证据了。③ 在克里普克看来正是这种普遍的语义学直觉支持了新指称理论。几十年以来,对克里普克理论的反驳和辩护在多个维度展开,比如重新构造描述理论回避克里普克的三大论证,或者直接指出直接指称理论无法解释空名问题和命题态度问题,或者把语用的要素纳入到克里普克指称理论中作为补充等等。上述种种路径都是在接受直觉和理论的一般性框架下展开的。 近些年来,一批实验哲学家从文化心理学的比较研究中获得启发,开始质疑所谓的普遍直觉:如果能有一个办法表明语义学直觉受到语言使用者各种背景(文化、种族、性别、职业、兴趣等)的约束,只是一种特殊的直觉,那么我们对理论的捍卫就不能把直觉作为最后的理由,也不能把直觉和理论的一般性关系作为毋庸置疑的前提接受下来。④2004年的一个指称调查实验⑤(简单记为MMNS)就是在这个思路下展开的。在《命名与必然性》一书中,克里普克经常使用各种例子(思想实验)来建构自己的论证。在《命名与必然性》的第二讲中,克里普克为了反驳描述论证提出了哥德尔的例子,这个例子依赖克里普克的因果直觉。通常认为哥德尔例子支持了克里普克的指称论。研究者据此设计了一个测试问卷⑥: 假设约翰知道哥德尔是证明了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约翰长于数学,能够复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全部步骤,而且他认为哥德尔就是这个定理的发现者。现在让我们假设哥德尔并不是这个定理的作者,而是一个叫“施密特”的人实际上证明了算数不完全性定理,他的朋友哥德尔窃取了证明手稿,并公布了这个证明,大家因此认为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作者是哥德尔。大部人对“哥德尔”这个名字的了解和约翰类似。他们知道关于哥德尔的全部事实就是他发现了算数不完全性定理。那么,当约翰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时候,他是在谈论: A:实际上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 还是 B:窃取手稿并宣称自己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 按照克里普克的思路,所有的语言使用则都倾向选择B,具有因果历史直觉。实验却发现并非如此,实验者选择了美国罗格斯大学(Rutgers University)的本科生和香港大学的本科生来做对比调查,前者是西方人群体,后者是东方人群体。实验的结果发现,大多数西方人倾向选择B,而东方人倾向选择A。实验的设计者实际上是将A等同于施密特,将B等同于哥德尔。东方人倾向用“哥德尔”指称施密特(实际上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而西方人倾向用“哥德尔”指称哥德尔(窃取手稿并宣称自己发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用“哥德尔”指称施密特,这表明测试者认为施密特满足关于“哥德尔”这个名字的语义描述: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发明者,因此持有描述论观点。用“哥德尔”指称哥德尔,表明测试者认为“哥德尔”这个名字与被如此命名的对象有一个因果关联,因此持有因果历史观点。测试说明:东西方人具有系统的语义学直觉差异,如果克里普克指称理论最终诉诸普遍性直觉的假设,那么论证就不是有效的,实验语义学的工作表明,克里普克所诉诸的直觉仅仅是西方人的直觉,克里普克的指称理论相对于西方人而言为真。简言之,如果实验语义学的工作是有成效的,那么克里普克指称理论所依靠的基础就要被削弱,而不具备他所试图表现的压倒性优势。 二、实验语义学所面临的种种批评 实验语义学自2004年以来就受到广泛的讨论成为实验哲学中一个比较热烈的话题。据谷歌学术,MMNS的这篇文章被引用178次,直接关于2004年实验评论的文章约30篇左右。 除了2004年的实验者,大部分哲学家都对实验语义学持批评态度,他们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了讨论。从理论与实践的区分角度来看:批评分为两种,一种从概念分析角度对实验结果进行了分析;一种则重复或者拓展MMNS的实验来反驳或者修正MMNS的实验。从直觉是否可以作为支持理论的决定性证据来看:批评也分为两种,一种不认为直觉可以作为哲学的证据,提出了替代方案(语言使用、认知差异、语言能力);一种承认直觉作为哲学的证据,但认为是不同的直觉(模态直觉、哲学家或者反思性直觉、元语言学直觉)在起作用⑦。本节大致按照理论批评和实证批评的顺序,对自2004年以来到2012年之间的评论给出一个系统性的分析梳理。 M.多伊奇⑧(Marx Deutsch)提出直觉不能作为哲学论证的证据,构造反例(哥德尔)所依赖的不是直觉而是例子的真实可信性质;从文化差异到直觉变动到理论选择这样一个路线完全走错了方向。在2009年这篇文章中,多伊奇讨论了认识论直觉和语义学直觉的两个经典的例子:葛梯尔反例和克里普克的哥德尔例子。本文只考虑哥德尔例子。多伊奇认为,在反驳描述理论的论证中,大部分哲学家都错误的表述了论证,使得论证依赖于直觉。但问题并不在于构造例子所利用的直觉,而在于例子的真实可信性。因此多伊奇重新构造了哥德尔例子使得在这个例子中并不出现所谓的直觉。作者也注意到克里普克本人确实承认过直觉在论证中的作用:“当然有一些哲学家认为直觉内容并不起决定作用支持任何理论。但是我认为这就是最重要的证据,我不知道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其他证据。”⑨针对克里普克的立场,作者做了如下回应:首先,问题不在于克里普克是否认为直觉作为重要证据,而在于直觉是否真的就做了证据。其次,从引文上下文来看,克里普克并不支持直觉作为证据的一般性哲学方法论。多伊奇的立场和实验哲学立场完全相对,他认为传统哲学并不需要直觉作为证据。有意思的是,他对哲学论证不需要直觉这一论断除了给出有限的解释之外,并没有给出正面论证。多伊奇的论证是否定性的,他通过考虑对他立场的一种反驳来辩护自己的立场:如果不是作为反例的直觉给我们以理由接受反例的真实性,那又是什么其他的给我们理由呢?这个反驳假设了我们需要推导才能得出反例的真实性。只有假设了反例存在的直觉才能从直觉推导出反例的真实性。多伊奇认为我们可以直接获得非推论的关于反例真实性的知识,而不需要假设直觉。在“哥德尔”指称哥德尔而不是施密特的例子中,我们所做的判断是来自因果资源的直觉,而不是来自辩护资源的直觉(直觉作为前提进行推论)。⑩在各种哲学论证中也许会依赖直觉,但这种直觉只是因果的,而非推论的或者证据的。多伊奇消除了实验哲学家和其他语言哲学所看重的推论性直觉,也就顺手消解掉实验哲学家对传统哲学家的攻击。因果性的直觉不再在哲学论证中有实质的作用。但直觉是否可以作为论证的证据,这是非常具有争议的。有一些哲学家主张可直觉以作为证据,如古德曼和普斯特(11)等。退一步考虑,实验哲学家在实验的基础上确实得出了不同的文化影响了直觉变化的结论。但直觉变化是否影响理论的选择,依赖于我们是否接受直觉对理论的实质作用。如果接受,那么实验哲学的结论就可以维持;如果不接受,则实验哲学的结论就是不相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