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现象学的第一个世纪结束时,还有人在抱怨“现象学运动中的一大遗憾是缺乏政治哲学”。(Sokolowski,p.226)而实际上,舍勒早在1927年就专门探讨了“政治与道德”的主题。在这一主题下,舍勒提出了一种既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个体主义”、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普遍主义”的社会政治构想,即“凝聚主义”(Solidarismus)。这样一种“第三条道路”,在舍勒那里又被称作“价值人格主义”。它讨论的并非是实证的社会政治学所关注的那些基本问题,而是对“社会政治学”本身的一种现象学的反思和奠基。本文将着力展示这样一种凝聚主义或价值人格主义的基本原理。 一、个体主义与普遍主义 舍勒曾经对现代社会中的“自身欺罔”(Selbstt
uschung)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批判:在与社会问题相关的方面,这种“自身欺罔”的一个最基本的表现就是“在共同体的心灵中的消融性”。(Scheler,1973,S.242.下引舍勒外文文献仅注年份和页码)它具有两种类型:一是将他人的体验作为我们本己的体验来体验,或者是将陌己之物当成是本己之物(ibid,S.241; 1972,S.265);二是将属于物质此在的事实、关系、形式等等转化到心灵世界(1972,S.257)。这两种类型在根本上有一个共同点,即本己的体验被与其周围世界纠缠在一起,或者说本己的体验在根本上消融在他人或共同体的心灵之中。(1993,S.382)这种“在共同体的心灵中的消融性”,在舍勒看来尽管没有被人们所关注,但实际上它在自然世界观中是占主导地位的“自身欺罔”,而且它带来的危害往往也更大。因为在根本上它会将每一个独一无二的、不可替代的个体消融在所谓的“社会自我”中,从而在根本上泯灭人格自身的个体性,进而导致一种“去人格化”。 这样一种“自身欺罔”在哲学社会学或者社会政治伦理学领域中产生出所谓的“普遍主义”(Universalismus)理论,归在普遍主义名下的可以有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组织主义、集体主义等等学说。(ibid,S.378ff.)这些理论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人格存在的自身价值不再被当作所有共同体和历史过程的目标,但事情本该如此;在这类学说中,人格存在仅仅因为它对共同体或者历史的进程做出了某些确定的事情才显得有价值,比如它促进了文化的发展等等。(1980a,S.493)在这类学说中个体只是群体整体的一员,个体的人格不再具有它本该具有的原初性,所有的个体存在都只是“为了”整体或共同体而存在,除此以外,个体人格没有任何的“私密领域”,没有任何自身价值,它们只能“献身于公共生活”。(1993,S.379) 这在所谓的“大人物”理论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尽管“大人物”理论在很多方面并不同于社会主义学说,但它们之间最根本的一致在于:“把人格价值说成是派生的,是依赖于人格对一个非人格的共同体或一个非人格的历史进程所做之成就的”。(1980a,S.494)“大人物”之所以“大”,恰恰就是因为他们对于历史的进程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大人物”的落脚点并不在于“人”之“人格”本身的价值上,而是在于他在社会历史中的“大”的效应。因此他所具有的价值,最终是一个必定要置于一个“集体”中并被因果推导出来的价值。所以,这种“大人物”理论最终无非是一门“因果人格主义”和一门“价值集体主义”。(ibid,S.495) 与这类形形色色的普遍主义理论不同,在舍勒看来,哲学社会学或者社会政治伦理学必须坚持价值人格主义,也就是说,人格的个体性必须得到坚持:“所有共同体与历史都只是在各个人格的存在与作用之中才找到它们的目标”。(ibid,S.496)人格存在的自身价值必须得到坚持:人格因其个体性本身就具有价值,而绝非依赖于在某个共同体或历史中产生的因果效应。 然而,对于人格自身个体性的坚持,同样要警惕滑入另一个方向的错误,即“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us)。所谓的个体主义虽然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它们也有着最基本的共同之处:一方面是没有正确处理“个别”(Einzel)和“个体”(Individuum)的关系,因而在强调“个体”的时候,实际上强调的却是“个别”,从而也就完全排斥了“总体人格”(Gesamtperson)。但“总体人格”只是“个别人格”(Einzelperson)的对立面,完全存在着个体的“总体人格”,就像存在着个体的“个别人格”一样。另一方面,这类个体主义将所有仅仅个体有效的东西混同为单纯“主观的”东西。对于舍勒来说,先天或者本质之物与普遍或个体无关,完全存在着仅仅对于一个个体而言的先天或本质,也就是客观有效之物,因此,个体有效的绝不意味着单纯主观的。(ibid,S.501) 在舍勒看来,无论康德和尼采的人格概念有多少根本差异,但是他们之间有一个最基本的共同点:他们都站在普遍主义的对立面,即不是以人格在共同体和历史中的作用或效应来衡量人格的价值,而是刚好相反,以“是否并且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人格的存在(在尼采那里是最有价值的人格的存在、‘伟大人格性’的存在,在康德那里是在每个人之中的理性人格的存在)提供其生存与作用的最佳合适基础”这一点来衡量共同体或历史的价值。(ibid,S.494)在此意义上,他们都代表了一种个体主义:在他们那里,“所有的集体性的整体的存在都是‘为了’个体”。(1993,S.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