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65 文献标识码:A 最近以来,有人一直声称:在我们这个时代,现象学或许将取代传统的形而上学。因此,让-吕克·马里翁不仅仅说“对于形而上学,现象学成为一个例外”①,而且他还补充说,(现象学)开创了“另一种第一哲学的可能性”②。在这里,“第一哲学”这个短语的意图并不是回到传统的形而上学,被强调的是这个“第一哲学”的不同之处,而这恰恰是通过更新过的现象学才得以可能。 即使在我们这个时代,这样一种复活形而上学的企图无疑也不会受到每一个人的赞赏。这里只需提到多米尼克·雅尼科的名字就够了,他强烈拒绝现象学作为第一哲学的观念。然而,在我看来,这个观点却仍然是新现象学,特别是法国的新现象学,正竭力实施的特殊任务的必然结果。 下面的考虑旨在阐明和证实这一点。我会按以下顺序进行:在第一部分中,我将解释现象学作为一种第一哲学的观念;第二部分将致力于检查雅尼科对这一观念的反对及他的现象学的“极简主义”的主要特征;在第三和第四部分,我将检查两种将现象学构想为“另一种第一哲学”的企图,要探讨的这两位思想家是马里翁和里希尔。 一、有争议的观念:现象学作为一种第一哲学 多米尼克·雅尼科总是热衷于在智性生活中挖掘出新的具有真正重要性的事件,他第一个察觉到了法国现象学整体走势的新颖性。他用不同的方法描绘这种新颖性。首先,早在1991年,他就发现了法国现象学中的一个“神学转向”③,虽然当时米歇尔·亨利关于基督教的著作④尚未出版(甚至尚未写作)。除了这一总体性的论断外,他辨别了一个被这种新潮流(神学转向)的主要支持者所实践的特有方法。他从后期海德格尔那里借用了一个他认为适合定义这一方法的术语:他谈到了“不显现者的现象学”(a phénoménologie de l'inapparent,Ph
nomenologie des Unscheinbaren)⑤。后来,他开始强调这些新志向的第三个特征。在《碎裂的现象学》(La phénoménologie éclatée)一书中,他发起了一个与米歇尔·亨利及让-吕克·马里翁的争论。这个争论集中于作为一种第一哲学的现象学⑥。 马里翁实际上已经宣称勾勒出了一种原则上或许扮演了另一种第一哲学的角色⑦的现象学,他这一做法已经在亨利《形而上学与伦理学的讽刺剧》⑧中众所周知的关于《现象学的四项原则》的论文中得到鼓励。在该文中,亨利辨别了现象学的四项原则。其中第一项如下:“有多少显现(appearance,现相)就有多少存在(或实在)”。虽然这个原则可以追溯到J.F.赫尔巴特,它也被胡塞尔运用过。亨利重提这一原则,却没有注意到它的使用语境,甚至在胡塞尔的文本中(的语境)。他用这一原则来表述“经典现象学”意义上的现象学观念。他在这个表述中所发现的是,显现相对于存在或实在的优先性;他走得如此深远,以至谈到“存在向显现的彻底还原”⑨。在这个解释中,第一原则明显有悖于另一个通常被称为现象学运动的基本口号的原则:“回到事实本身!”这个口号的内部结构对所谓的显现对存在的优先性提出了异议,因为在可被我们通达之前,向尚未存在的事情的回返是不可能的。根据亨利的说法,现象的经典概念被这一矛盾影响了。甚至胡塞尔的“所有原则中的原则”也不能改变这种状况。根据这个众所周知的原则,“任何在直观中以原初的方式(如在其整体实在中所是的那样)呈现自身的东西,都应该如其给出自身那样得到接受,虽然只在它呈现自身的限度内”。⑩亨利在这种方法论原则中看到的是一种片面的、甚至是有偏见的现象学,除了对世界的感知以外,它不承认现象之显示的任何其他来源。他的整个努力在于揭露和批判这种状况。他用以与之对抗的是生命在情感作用中的一种自我揭露。当他在马里翁的《还原与给予》中发现了现象学的第四项原则——“有多少还原就有多少给予”(11)时,他径直把它仅仅作为一种新武器投入到他与“经典现象学”的旧战场之中。 毫不奇怪的是,马里翁本人不完全同意四项原则的观点。他清楚地看到:前两个不是现象学特有的,因此它们无法把握其特殊性。(12)相反,在他看来,所有原则中的原则必须“把现象性从形而上学要求这一地基中解放出来”。(13)如果直观单独被赋予权力决定显现是否发生,那么现象就不必然与莱布尼兹的充足理由律密切相关,也不必服从于康德的先天形式(无论它们是直观形式还是思想范畴)。至此,所有原则中的原则将现象学与诸形而上学真正对立起来。然而,马里翁加入了亨利对这一原则的无限有效性的拒绝。被直观仅仅是被给予的一种方式。因此,作为显示的唯一来源的直观束缚了现象性(14),它被降格到仅仅作为在客体上的意向目标的实现这一地位。(15)此外,尚不清楚所有原则中的原则如何与现象学还原相关。在《观念I》中,它在态度转变的要求被表达之前就被引入了。但可能有不是明确奠基于现象学还原之上的现象学的真正原则吗(16)? 这些论证支持了马里翁以新原则“有多少还原就有多少给予”去补充甚至取代所有原则中的原则的尝试。什么是现象学第四个即最后一个原则的意义呢?按照马里翁的解释,通常重点在于一般意义上的现象的自身显示。这个原则性的规则规定的不是别的,而是“让现象自己站出来(advenir,发生)”。(17)这就是为什么马里翁宣称,第四个原则不是首要的原则,而恰恰是最后一个。(18)另外,他认为这不是一个方法的原则而是一种“反方法”的原则。(19) 亨利和马里翁对第四个原则解释的不同反映了两代人之间的差异。在法国,凭借探究一些特殊的现象,新现象学的先驱——后期梅洛-庞蒂,列维纳斯和利科,正如亨利一样——挑战了60年代初期的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现象学路径。后期梅洛-庞蒂考虑未开化的意识和创造性的表达;列维纳斯详述了脸;利科追索象征;亨利转向情感生活。所有这些现象或多或少地超出了胡塞尔和海德格尔意义上经典现象学的范围。因此,凭借把握和描绘这些现象的不同企图,现象学的第三种形式正在形成。但是先驱一代没有充分认识到他们实际完成的东西。他们没有在它彻底转换了的变体中公开而深情地拥抱现象学,相反都在寻找它的替代品。这一系列的替代品包括存在论、伦理学、诠释学,甚至艾克哈特式的神秘主义。后期梅洛-庞蒂凭借对现代绘画的分析为他的间接存在论铺平了道路;列维纳斯关注的是他者的脸;利科献身于对象征的解释;亨利转向表现生命及其在情感中的自身显示。所有这些都试图揭示一些似是而非的现象、超现象或甚至非现象,以反对那些可能被指定为现象的“标准形式”的东西。因此在这一代,现象学的第三种形式散布于处理不同问题的各种思想家的多种多样的考虑之中,而没有企图将这些主题聚合到一种原则上统一的反思中。